征地拆遷補償爭議,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裁決機關是 ,法律分析: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
法律分析: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法律分析: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地補償爭議裁決的性質是怎樣的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行政裁決特征折射出征地裁決的屬性和特征: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并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征地裁決主體是批準征地機關,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征地裁決解決的是征地補償費用糾紛。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征地裁決一般是被征地人認為補償安置不足而申請通過裁決給出合理補償。
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準司法性。
5、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征地裁決是批準征地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裁判,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6、在解決糾紛上具有非終局性。我國法律未賦予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為最終裁決的權力,而僅賦予行政機關一種初裁權力,如果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糾紛一般由上級政府部門處理,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調裁決的范圍是,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兼顧合理性審查。在程序設定上,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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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征地拆遷補償爭議,征地拆遷補償方案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任婉慧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