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拆遷補償方案,淺談房開企業破產中的債權確認之訴,(通訊員:趙娜)破產會衍生出很多的復雜訴訟,我就拿最近參與的一個房開企業的破產案件來說說房開企業破產中的債權確認之訴問題:一、首先,建設工程類債權定性困難,導致債權申請人經常在債權人會議核
(通訊員:趙娜)
破產會衍生出很多的復雜訴訟,我就拿最近參與的一個房開企業的破產案件來說說房開企業破產中的債權確認之訴問題:
一、首先,建設工程類債權定性困難,導致債權申請人經常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一)、未驗收、無資質、未結算類建筑工程債權。
建筑工程類存疑債權很多,因為建設工程領域存在很多工程是由不具有失蹤資質的個人或者單位施工,或者多次轉包。因此,在企業宣告破產時即未驗收合格也未辦理結算。
因此,對于此類債權的確認基本上都要通過訴訟程序予以確認。
(二)、未簽訂合同的建筑工程類債權
有些工程債權不以實際施工人起訴,實際上基本不可能被管理人直接確認。
一些建筑工程類債權人并未和破產企業直接訂立合同,那么只能按照建筑工程司法解釋的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實際上說,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大量與破產企業沒有合同關系的施工人也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企圖渾水摸魚。管理人也需要通過實際勘察、計算、審計造價等多種手段注意核算工程量,計算工程款,確認債權或者應訴。
(三)、以房抵債類債權。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存在債權公平受償的規定,如果履行以房抵債協議,則會構成個別清償無效情形。所以往往此類協議均不被管理人履行,此類債權也不被管理人予以直接確認。
實際上說,甚至有限債權人已經辦理了網簽備案登記,但是行政主管部門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的行政措施不具有物權登記的效力。
但,這些以房抵債類協議往往產生債權確認之訴。
(四)、擔保債權
很多時候,破產企業擔保的主債權清償情況不明,或者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抵押物登記證書不一致,管理人往往也不能核實,因此往往也要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
二、對于房屋買賣類破產債權也存在債權確認之訴的情形。
(一)、非居住類房屋買賣債權
非以居住為目的的商品房買賣如果不以居住為目的,往往不能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或者其他債權,這些往往也會導致債權人憤而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金
對于買賣合同的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因此作為劣后債權較多。這往往引起相應訴訟。
三、民間借貸類債權
有些民間借貸債權人與多個關聯賬戶存在頻繁大額交易,往往存在虛假操作,這些債權往往最終也會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THE END
責任編輯:王蘭芝
免責聲明:本文只對客觀事實作出描述,不發表任何主觀評價
法律分析:一、房屋已建成:房屋已經建成的情況下,破產企業即有對購房人履約的可能,也就是業主有可能能夠拿到房子。二、房屋未建成:若企業破產宣告時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決定不再繼續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會造成破產企業對購房人債務履行事實不能的情況。根據房屋的買受方式不同,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按揭貸款買房和對賣方分期付款買房,這兩種買房的方式會對房地產企業破產時,房屋的權利歸屬產生不同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一、管轄及實際審理
根據《破產法》第21條的規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應該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屬于一般性的規定,理論上應該屬于專屬管轄。對于這個一般性的規定,還有一些例外。
1、如果債權人和破產債務人對債權債務糾紛約定了仲裁,那么當管理人對該債權不予確認登記時,債權人就應當向仲裁委提出債權確認申請,受理破產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2、實踐中,破產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產債權確認之訴數量龐大,標的較小,爭議簡單的話,全部由中級法院審理,二審均由高級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此時,受理破產申請的中級法院,可以利用《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的管轄權轉移制度,將本應由自己審理的案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破產法解釋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也給予了肯定。具體操作時,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可以全部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可以根據標的額,按級別管轄的規定本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專屬管轄,是為了實現集中審理,因此,在將案件指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時,應當指定唯一的基層人民法院,例如可以是破產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
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也無需一案一報,可以在受理破產申請時,提出方案,報請高院統一批準。以后出現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時,按方案確定審理法院。但是立案還是應當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中級法院統一立案,便于統計管理。
3、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擬確認的債權,如果屬于海事糾紛、專利糾紛、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等須專門管轄的案件,則此類案件由受理破產的法院集中審理,就未必有利。此時較好的做法是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有權管轄此種專業案件的法院,集中審理類似案件。對此,《破產法解釋二》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給予了肯定。
二、案件受理費的繳納及承擔
案件受理費在案件啟動時,無疑要由原告預先繳納。在債權人是原告時,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受理費的數額,按所確認的債權的數額,套用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因為破產債權確認之訴是因為進入破產程序后,由給付之訴轉化而來的確認之訴,理應按給付之訴的標準繳納受理費。
因為破產債權受償率不高,所以許多人認為按標準繳納受理費過高,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債權人作為原告,勝訴后案件受理費是由債務人承擔的,債權人利益并不會受損。債務人敗訴后,需要承擔的受理費,應當列入共益債務,隨時向法院繳納,法院將已收取的債權人預交的受理費返還債權人。
債務人敗訴后應當繳納的受理費,之所以屬于共益債務,是因為該費用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總的消極財產不增加,對所有債權人都是有利的,符合共益債務的定義。只不過因為敗訴,保護總的消極財產不增加的企圖失敗了,但這并不改變案件受理費的共益債務的性質。
三、對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的特別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對于此條文的理解一直爭議很大,正確理解這個條文,法院在判決時,應當根據合同,將一般債務利息判至實際清償之日。
但部分法院未正確理解這個條文,還是按老辦法,將一般債務利息判至判決書確定的履行屆滿之日。這種結果,導致債權人的一般債務利息,超過履行屆滿之日后就不能主張了,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管理人在實踐中遇到類似問題,應當根據判決書據以作出的合同,審查一下合同約定的債務利息是否是給付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如果是的話,那么就應該支持債權人申報一般債務利息至受理破產裁定作出之日。不要太局限于上述法律條文的表述,導致侵犯債權人的利益,產生無謂的爭議。
法律分析:所謂破產債權確認訴訟是指債務人、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審核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以實體判決的形式審查確認有爭議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
債權申報,是破產法的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是法律的規定。也是代表你向房開企業主張權利的表現。只有申報了債權,你才能依法享有破產法賦予你的權力,這些權力比如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決定財產的處置方式,決定是否重整和解還是清算。所以說。申報債權是你主張權利的開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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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惠玲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