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土地收儲,土地收儲是不是意味著拆遷,法律分析:不是。土地收儲中心應該是政府國土管理部門下屬部門,是代表政府對擬出讓土地進行管理的,不能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
法律分析:
不是。土地收儲中心應該是政府國土管理部門下屬部門,是代表政府對擬出讓土地進行管理的,不能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
土地儲備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
法律依據: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
一、土地收儲是什么意思1、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二、土地收儲得條件有哪些土地收儲得條件包括:1、未利用的國有土地;2、經依法處理后收回的各類違法用地;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4、無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5、未登記土地使用權的公益設施用地、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用地和基礎設施用地;6、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7、市人民政府統一征收后暫不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8、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收回的國有土地;9、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土地;10、因流轉價格低于基準地價20%,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收購權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12、其他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儲備的國有土地。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土地收儲得條件有哪些土地收儲得條件包括:1、未利用的國有土地;2、經依法處理后收回的各類違法用地;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4、無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5、未登記土地使用權的公益設施用地、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用地和基礎設施用地;6、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7、市人民政府統一征收后暫不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8、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收回的國有土地;9、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土地;10、因流轉價格低于基準地價20%,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收購權取得的土地;11、市人民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12、其他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儲備的國有土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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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盈悅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