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拆遷補償通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本市房屋拆遷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的通知,各區縣建設委員會、各拆遷單位:為提高拆遷隊伍素質和拆遷項目管理水平,培養和建立一支合格的拆遷項目負責人隊伍,發揮項目負責人在拆遷工作中的作用,促進“依法、陽光
各區縣建設委員會、各拆遷單位:為提高拆遷隊伍素質和拆遷項目管理水平,培養和建立一支合格的拆遷項目負責人隊伍,發揮項目負責人在拆遷工作中的作用,促進“依法、陽光、文明、有情”拆遷,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文件的通知》中關于“市建委要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拆遷業務培訓,研究建立健全拆遷項目負責人制度”的要求,現就我市房屋拆遷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拆遷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各拆遷單位應盡快從人員構成、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好相關工作。原市國土房管局印發的《北京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稱的“拆遷項目經理”,按照本通知“拆遷項目負責人”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二、項目負責人是拆遷項目實施的主要責任人,在所在拆遷單位與拆遷人簽訂的受托拆遷合同和所在拆遷單位授權范圍內,對拆遷項目行使管理職權,并承擔以下責任:依法拆遷,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主持制定拆遷計劃,隨時掌握拆遷進度,按計劃推進拆遷工作。主持制定并組織落實拆遷實施方案及現場管理相關制度措施,確保“依法、陽光、文明、有情”實施拆遷工作。組織調配和管理拆遷現場工作人員。及時與拆遷人、拆遷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各方面關系。隨時了解拆遷動態,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確保拆遷工作平穩進行。所在拆遷單位賦予的其他職責。三、房屋拆遷單位應按照下列要求設立項目負責人崗位:一級受托拆遷單位應當有項目負責人3名以上;二級受托拆遷單位應當有項目負責人2名以上;三級受托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應當有項目負責人1名以上。四、市建委組織對本市拆遷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對經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考核合格證書。考核內容包括國家基本法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拆遷、房地產估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拆遷實務,糾紛處理程序,群眾工作方法等。五、已取得北京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考核合格證書,或者在本通知發布之前已取得《北京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崗位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由所在拆遷單位聘任為項目負責人:擔任過2個以上拆遷農居民戶數在100戶以上項目的主要管理人員;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有拆遷工作經驗1年以上;或者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且有拆遷工作經驗3年以上;或者有拆遷工作經驗8年以上。曾被撤銷拆遷崗位證書的人員,不能被聘為拆遷項目負責人。六、拆遷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聘任相應數量的拆遷項目負責人,并持聘任合同、合格證書及拆遷工作經歷、學歷證明等材料到市建委備案。七、拆遷單位承接具體拆遷項目時,應當將指派的項目負責人的有關情況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委。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拆遷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考核合格證書等相關情況。八、房屋拆遷單位向市建委申報資質年審時,應同時提交本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考核合格證書、上一年度工作業績證明以及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等相關材料。九、市建委逐步建立健全房屋拆遷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系統。項目負責人不認真履行項目管理職責,所負責項目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市建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有關情況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拆遷單位: 為加強本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促進拆遷行風建設,我局對《北京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辦法》作了修改,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辦法》針對本市近年拆遷行業存在的問題,對拆遷單位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更嚴格的要求,核心是嚴格拆遷單位資質管理,規范拆遷服務行為,促進依法拆遷、文明拆遷,提高拆遷單位服務意識。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和各拆遷單位必須認真學習和貫徹新《辦法》,樹立拆遷行業良好形象,保障首都城市建設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二、各拆遷單位應按照新《辦法》要求,對本單位資質情況和所承接拆遷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或者不足,應及時整頓;各區縣國土房管局應對在本區縣范圍內承接拆遷業務的拆遷單位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并報市局;市國土房管局組織相關區、縣局對拆遷單位資質及其承接拆遷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三、市國土房管局按照新《辦法》要求重新核定拆遷單位資質等級。拆遷單位現有資金和人員構成不符合新《辦法》規定的資質等級條件的,應當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補足。逾期不補足的,按照新《辦法》規定降低或者取消拆遷資質。 四、各區、縣國土房管局應逐步建立和推行拆遷單位項目考核制度,動態掌握在本區縣范圍內承接拆遷項目的拆遷單位執行拆遷法規政策情況和拆遷服務質量,提出考核意見并報市局。 五、市國土房管局逐步建立全市拆遷單位信息查詢和信用管理系統,將拆遷單位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特此通知
各區房地產管理局、市征地拆遷服務公司、各房地產開發公司: 為了保障城市房屋拆遷的順利進行,現將執行《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中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細則》的適用范圍。本市城近郊區、遠郊區、縣縣城、建制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均適用《細則》。 二、建設工程用地跨區、縣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但拆遷房屋較多、任務較大的,也可以根據工程進度分別由用地所在區縣的房地產管理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簽訂《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后,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協議。對被拆遷人的安置需要有過渡期的,過渡期滿正式安置時安置用房的實際居住面積少于協議面積兩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拆遷人按安置房屋的成本價格對被拆遷人給予經濟補償或另行擇房安置。 四、臨時過渡的被拆遷居民,其安置人口的年齡計算以拆遷人通知正式安置的日期為準。 五、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向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裁決拆遷糾紛的,均以房地產管理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期滿第二天開始受理。 六、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實行產權調換的,其房屋建筑面積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測定。樓房的使用面積與建筑面積的換算方法均按市局京房管改字第480號文件和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計劃委員會、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首規辦規字第12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七、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不再另行安置。 八、拆遷安置房屋成本價格的計算包括以下內容: 1.建筑安裝工程造價; 2.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助費,其中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超轉人員安置費、菜田基金、耕地占用稅、原房作價補償費、搬家費、周轉費、清理費、單位拆遷費。 九、對在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按規定需增加安置住房但在拆遷范圍外另有其它正式住房的被拆遷戶,安置時應將其在拆遷范圍外的住房面積計入安置面積。 十、對被拆遷戶的劃分,以其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產權證或承租房屋的租賃合同為準。 特此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近年來,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進展較快,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安置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未能按協議規定按期安置被遷居民的問題仍較為嚴重。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被遷居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拆遷單位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除必須符合《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等有關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異地安置被遷居民的現房數量,達到被遷戶所需用房總量的50%以上; 周轉房數量達到周轉戶所需用房總量的50%以上; 拆遷安置用房的總數量、戶型比例等應當達到安置拆遷戶的需要條件; 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設施和生活服務配套設施,應當具備使用條件; 用于異地安置拆遷戶用房的建設資金、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均已落實,并已開工建設。 二、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對拆遷單位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條件,必須嚴格審查。城近郊8個區房地產管理局向拆遷單位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報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否則一律無效。各區、縣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危舊房改造工程的拆遷政策,必須報經市計委、市建委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單位,須與區、縣拆遷管理機關訂立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責任書,并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完成拆遷,嚴格履行與被遷居民簽訂的拆遷協議。用于拆遷周轉戶或回遷者異地安置的用房及房屋配套設施,均必須比拆遷協議規定的安置期限提前6個月竣工,以保證被遷居民按期安置。 四、由于特殊情況,用于拆遷居民的安置用房不能按期竣工的,拆遷單位必須提前向拆遷管理機關和被遷居民說明情況,采取積極措施加快建設速度,并按規定向被拆遷居民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拆遷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安置或者在拆遷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擅自延長規定拆遷期限的,由拆遷管理機關依法處罰;由此造成被拆遷居民經濟損失的,由拆遷單位給予賠償。 六、拆遷管理機關對拆遷期間出現的有關糾紛,要及時依法協調處理,以保證社會安定和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 七、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凡拆遷單位違反《細則》和本通知的規定,不具備拆遷條件的,計劃部門不批準建設項目立項,拆遷管理機關和建設管理部門不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證。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各房屋拆遷公司: 為加強對本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決定自1995年6月1日起,開展房屋拆遷單位資質審查工作。自1995年10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從事房屋拆遷;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崗位證書》的個人,不得從事房屋拆遷。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接受委托從事房屋拆遷的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各有關單位內設的拆遷部門,均須進行資質審查。 二、接受委托從事房屋拆遷的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有健全的組織章程或管理制度; 有與拆遷業務相適應的拆遷專業人員和工程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其中取得《北京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須占拆遷單位職工總數的75%以上; 有30萬元以上的自有資金。 三、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各有關單位內設的拆遷部門須具備下列條件: 有上級主管部門組建機構的批準文件;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取得《北京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須占拆遷部門職工總數的80%以上。 四、對符合條件的接受委托從事房屋拆遷的單位核發《北京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各有關單位內設的拆遷部門核發《北京市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 拆遷資質審查于1995年6月-9月進行。接受資質審查的單位應于1995年3月31日前到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申領《北京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審批表》。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組織其拆遷工作人員的培訓,時間安排在1995年4月-6月,有關事宜另行通知。 五、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實施本單位建設項目的自行拆遷單位的審核及拆遷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自行拆遷單位于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兩個月到轄區房地產管理局領取《北京市實施本單位建設項目自行拆遷資格審批表》,辦理核準手續。經審查合格后,方可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數量在50戶以下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審核批準,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拆遷數量在50戶以上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核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自行拆遷單位的拆遷工作人員經培訓合格后,發給《北京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臨時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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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許晨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