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房屋拆遷補償,上海法院 管轄規則 最新匯總(2022版),跨行政區劃及集中管轄(一)簡要說明 1、基層法院所涉及的案件均為按照級別管轄規則屬于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2、二審案件管轄法院除特別規定由三中院(知識
跨行政區劃及集中管轄
(一)簡要說明
1、基層法院所涉及的案件均為按照級別管轄規則屬于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2、二審案件管轄法院除特別規定由三中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管轄的以外,按照基本上訴規則確認。
3、基本上訴規則,即一中院管轄如下基層法院的上訴案件:浦東、徐匯、長寧、閔行、奉賢、金山、松江;二中院管轄如下基層法院的上訴案件:黃浦、靜安、虹口、楊浦、寶山、普陀、嘉定、青浦、崇明。(簡單來說,就是一中院管轄上海南部7個區、二中院管轄上海北部9個區)
4、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上海鐵路局轄區內的上海、杭州、南京、合肥、徐州五個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涉鐵路案件的二審。
5、上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為上海沿海海域(包括洋山深水港及周邊海域)和長江水道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其案件上訴到上海高院。
6、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本應由中級法院管轄的金融案件,其案件上訴到上海高院。
7、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賠償案件(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案件不實行集中管轄),但不包括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8、知識產權案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恢復基層法院的屬地管轄。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本應由中級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其案件上訴到上海高院。
9、浦東、黃浦、虹口、靜安法院專設金融庭,審理本區金融案件;長寧法院掛牌了互聯網法庭,審理本區涉互聯網案件。
10、三中院與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合署辦公,且三中院下設上海破產法庭。
(二)行政案件(不含知產行政案件)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簡稱“上鐵法院”):受理徐匯、長寧、虹口、普陀三個區的“三類行政案件”(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駁回復議申請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案件三類案件)及全市區政府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閔行法院:受理靜安、松江、奉賢、金山、青浦五個區的三類行政案件
浦東法院:受理閔行、黃浦、崇明、寶山四個區的三類行政案件
靜安法院:受理浦東、楊浦、嘉定三個區的三類行政案件
注:行政案件,為了回避,前述基層法院均不受理所在區的行政案件
三中院:以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市級機關為被告的第一審涉外及涉港澳臺案件(房屋土地征收征用類糾紛由一中院、二中院管轄)
注1:關于行政案件,在中院層面,海事行政案件、知產行政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分別由專門的中院管轄。
注2:當事人對上鐵法院、浦東法院、閔行法院、靜安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裁判(三類行政案件與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不服的,上訴于三中院。申請再審也遵循同樣路徑。
注3:對于原告起訴要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等(房屋土地拆遷補償案)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即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審理。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浦東法院:浦東、奉賢、金山
靜安法院:靜安、黃浦、崇明、寶山、虹口;以及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第一審刑事案件
長寧法院:長寧、徐匯、閔行、松江
普陀法院:普陀、楊浦、青浦、嘉定
注:當事人對長寧、浦東法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第一審刑事案件裁判不服的,上訴于一中院;對普陀、靜安法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第一審刑事案件裁判不服的,上訴于二中院。
(四)航空、公路、水路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及其他案件
上鐵法院:閔行、徐匯、黃浦、楊浦的案件(海事法院管轄的除外)
其他各區法院受理本區的相關案件
三中院:屬于本市中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應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轄的除外)
(五)涉環境保護民商事案件
上鐵法院:除海事、金山、青浦、崇明外的案件
青浦法院:青浦
金山法院:金山
崇明法院:崇明
三中院:屬于本市中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應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轄的除外)
(六)涉環境保護刑事案件
上鐵法院管轄全市一審案件
(七)涉食品藥品安全民商事案件
上鐵法院:受理閔行、徐匯、黃浦、楊浦的案件
其他各區法院受理本區的相關案件
三中院:屬于本市中院管轄案件
(八)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
上鐵法院:全市案件
(九)軌道交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高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案件
上鐵法院:全市案件
(十)涉進博會案件
普陀法院:涉進博會知識產權案件(除當事人約定管轄外)
青浦法院:涉進口博覽會民商事、涉外民商事案件(除專屬管轄、海事法院專門管轄及當事人約定管轄外);涉進博會刑事案件
(十一)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
三中院(管轄除上海金融法院、浦東法院管轄范圍以外的破產案件):
(1)企業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
(2)跨境破產案件;
(3)上海各級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人民法院執行移送破產審查案件;
(4)當事人不服浦東法院作出的涉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不予受理、駁回申請裁定和衍生訴訟裁判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案件,當事人不服上鐵法院作出的衍生訴訟裁判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案件,以及審判監督案件,涉知識產權、海事、金融等專門管轄案件及法定專屬管轄案件除外;
(5)其他依法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
(1)上海市轄區內金融機構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
(2)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跨境破產案件;
(3)上海各級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人民法院執行移送破產審查的上海市轄區內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案件;
(4)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強制清算與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涉金融衍生訴訟案件。
浦東法院(管轄上海金融法院管轄范圍以外的案件):
(1)企業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的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
(2)浦東法院執行移送破產審查案件;
(3)上海各級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人民法院執行移送破產審查的企業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的案件;
(4)浦東法院受理強制清算與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衍生訴訟案件,涉海事糾紛案件及法定專屬管轄案件除外。
上鐵法院:管轄三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強制清算與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衍生訴訟案件,涉知識產權、海事、金融等專門管轄案件及法定專屬管轄案件除外。
注1:涉勞動爭議衍生訴訟案件按滬高法〔2020〕578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上海法院受理涉勞動爭議破產衍生訴訟指定管轄的通知》規定執行,即仍由各基層法院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進行一審管轄,上訴至上海一中院、二中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浦東新區、徐匯區、長寧區、閔行區、松江區、金山區、奉賢區;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楊浦區、虹口區、黃浦區、靜安區、閘北區、普陀區、寶山區、嘉定區、青浦區、崇明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浦東新區、 徐匯區、 長寧區、 閔行區、 松江區、 金山區、 奉賢區;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楊浦區、虹口區、黃浦區、靜安區、閘北區、普陀區、寶山區、嘉定區、青浦區、崇明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浦東新區、 徐匯區、 長寧區、 閔行區、 松江區、 金山區、 奉賢區;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楊浦區、虹口區、黃浦區、靜安區、閘北區、普陀區、寶山區、嘉定區、青浦區、崇明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一、什么是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上海級別管轄標準
上海法院的級別管轄主要以標的大小作為劃分標準,同時參考其他的因素。一般而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標的額為人民幣2億元以上或者一億元以上且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本市。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標的額為人民幣5000萬以上或2000萬以上且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本市。上述標準以外的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但上海法院的級別管轄雖然以標的額的大小作為劃分標準,但案件的性質也是劃分標準之一。如一般而言,無論標的額大小,婚姻家庭、繼承、物業及人身損害方面的糾紛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件,除浦東新區法院和黃浦法院有受理權外,都有中級法院一審。
三、轉移變通
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變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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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上海法院房屋拆遷補償,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案件問題解答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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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