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房屋內柜子如何補償,人民法院案例庫上線3711案例精選,4大繼承糾紛亮點全解析, 人民法院案例庫震撼上線!首批3711個精選案例,其中4大繼承糾紛亮點滿滿。夫妻關系、遺囑法律地位...你想知道的都在這里!
法律分析:一、如何確定被繼承人遺產的范圍。二、如何尋找被繼承人的遺產。三、如何證明繼承權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 死亡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被繼承人無權處分入庫編號:2023-07-2-478-001
案例名稱:鄭某乙訴胡某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死亡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給予死者近親屬的具有撫慰和經濟補償性質的費用。由于死亡撫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財產,給付的對象為死者近親屬,故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亦不能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予以分配。
2. 遺囑義務與法定義務的位階比較入庫編號:2023-16-2-030-002
案例名稱:顧甲A、顧甲B、顧甲C訴顧乙B、顧甲D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1.我國《繼承法》將附義務的遺囑作為公民處分其遺產的一種重要方式列入遺產繼承制度中,從法律上肯定了附義務遺囑的地位和作用。案涉代書遺囑為附義務遺囑,亦屬于附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該義務施加是單方意思表示,無需與對方協商,也無需征得對方同意,相對人只存在接受與不接受的選擇權,義務具有強制性,如果相對人不履行義務,其享有的權利可能被撤銷。
2.我國《繼承法》等都規定了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但父母在遺囑中明確由哪個兒女贍養是父母的自由,指定贍養人并不免除其他子女的贍養義務。對于立遺囑人的贍養義務,出現了法定義務和遺囑義務并存的情況。從義務性質來看,遺囑義務應當具有優先性,而法定義務則具有兜底補充性。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囑對于遺產的處置要優先于法律的默示處置規則。因此,只有在遺囑繼承人無力承擔贍養義務的前提下,其余法定繼承人方才承擔贍養義務。從遺囑制度的設立初衷來看,遺囑制度旨在體現立遺囑人的意愿,保護其對自有財產的支配權。從案涉遺囑內容來看,立遺囑人之意愿并非由全部法定繼承人對其承擔贍養義務。從權利義務一致原則來看,其余兩位非遺囑繼承人未獲得繼承收益,如仍讓其負擔喪葬費不符合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而四位遺囑繼承人所負擔的遺囑義務亦明顯小于其所享有的繼承利益。
3. 探求遺囑人的內心真意是遺囑解釋的首要原則入庫編號:2023-07-2-030-002
案例名稱:某甲訴簡某乙等四人遺囑繼承糾紛案
遺囑是典型的要式行為、死因行為、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與合同等雙方法律行為存在本質區別,故遺囑解釋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釋。被繼承人立遺囑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遺囑能夠生效,并能夠按照遺囑人的真意來處理遺產。因此,遺囑的解釋應探尋被繼承人的內心真意,力求符合遺囑愿望,而非僅僅因遺囑存在個別錯誤或部分歧義而輕易否定其效力。
4. 受遺贈人部分接受遺贈,對于未接受的部分遺贈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處分入庫編號:2023-07-2-102-001
案例名稱:嚴某甲訴嚴某乙、嚴某丙贈與合同糾紛案
受遺贈人可以部分接受遺贈,對于未接受的部分遺贈財產,該受遺贈人與其他繼承人簽訂的遺產繼承協議,依法應認定為按法定繼承處分遺產,并非受遺贈人對被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贈與。受遺贈人以其未接受部分遺贈系贈與為由,對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行使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5. 著作權的繼承人行使權利不能違背被繼承人生前意思表示入庫編號:2023-09-2-158-054
案例名稱:邱某喃、邱某芬、曾某訴貴州省某博物館、貴州省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西安某美術學院、貴州省某縣人民政府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美術作品所有權與著作權可以分離,作者去世后,著作權由其繼承人享有。當被繼承人有多個繼承人,且繼承人之間意見不一時,需要查明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繼承人行使從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著作權不能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更不能損及被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甚至作者本人的利益。另外,作者的繼承人繼承著作權后,其生前未放棄要求支付報酬的權利,其去世后,作為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應向許可其使用作品的該繼承人的繼承人支付報酬。
6. 承包方消亡后,繼承范圍應依據征地補償項目的性質予以確定入庫編號:2024-07-2-044-002
案例名稱:游某甲、游某乙訴某村第二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1.承包方消亡后其繼承人主張征地補償分配款的,應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被繼承人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予以確定。
2.承包方消亡后其繼承人主張承包地(非林地)的征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不予支持;但青苗補償費屬于承包人所有或應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予以支持。
7. 繼承債務清償糾紛案件執行中,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應以其繼承的遺產范圍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清償責任。入庫編號:2024-17-5-202-017
案例名稱:趙某某與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復議案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的執行中,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應以其繼承的遺產范圍為限,在沒有證據證明有其遺產或其遺產的變價款已轉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時,不宜對被執行人名下個人財產采取查封、凍結等執行措施。
2.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已取得財產利益的處分行為。被執行人在執行階段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后,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前提不存在,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可不負清償責任。
8. 部分繼承人不得違背約定單獨提起訴訟入庫編號:2023-09-2-158-066
案例名稱:王某甲、王某乙與某音樂學院、胡某某侵犯作品表演權糾紛案
著作權繼承人行使訴訟權利,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行使權利。如果著作權繼承人就訴權行使已事先達成協議,明確約定必須由全部繼承人共同作出決定,方能實施相關訴訟行為,部分繼承人違反協議約定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9. 存款人死亡后繼承人可提起儲蓄合同糾紛之訴入庫編號:2024-08-2-109-001
案例名稱:段某某等訴某銀行儲蓄存款合同案
對于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債權可由其繼承人一并繼承,存款人死亡,其第一順序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存款人的銀行存款本金及利息。
10. 第一順位繼承人不申請國家賠償的,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具有申請賠償的主體資格入庫編號:2024-15-4-122-001
案例名稱:伯某萬申請某市某市公安局毆打、虐待致死賠償案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國家賠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不申請國家賠償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具有申請賠償的主體資格。
11. 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入庫編號:2023-07-2-406-001
案例名稱: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可以分得適當遺產的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12. 被執行人死亡后變更適格主體的審查規則和程序適用入庫編號:2023-17-5-300-002
案例名稱:某銀行申請變更北京市某區民政局為被執行人案
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的,雖然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遺產,法院也應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而不是直接執行遺產。即法院的執行不能繞過遺產管理人。在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的情況下,變更追加當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相較于前置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而言,在變更追加程序中融合審查指定遺產管理人事實,減少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利于縮短糾紛解決的時間周期。兩個程序都是非訴程序,融合審查既符合訴的合并理論,也契合一次性實質解決糾紛的理念。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2)滬中民字第19號
原告:邢*燕,女,l922年5月24日出生,漢族,住臺灣臺北市仁愛路四段417號。
原告:邢*蘆,男,1923年2月出生,漢族,住美國加州。
原告:邢*誠,女,1935年2月22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嵊縣劇院路23幢二樓。
原告:邢*承,男,1936年6月25日,漢族,住寧波市黃鵬新村32幢206室。
原告;劉*模、男,1916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住青島市延安路91號3號樓24戶6層。
上列五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邢*衛、邢*誠即本案原告
原告:邢*衛,女,1925年6月1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化工管理干部學院10樓4號門403室。
原告邢*誠,女,1933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本市浦東上鋼三村10號302室。
上列兩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汪*華,**國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莊*偉,上海市第四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律分析:遺產繼承案件的原告如果撤銷的,或者增加訴訟請求的,被告可以提起反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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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語曉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