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峰水庫拆遷補償標準,水庫搬遷按人口賠償,水庫搬遷房屋賠償標準: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法律依據《
水庫搬遷房屋賠償標準: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1.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2.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棄土棄渣(含探礦洞渣)一次性計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開采期間,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0. 25元計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法律依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及其依據》 一、收費標準1.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2.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棄土棄渣(含探礦洞渣)一次性計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開采期間,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0. 25元計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一)扶持范圍。后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采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后期扶持范圍。(二)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三)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于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并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采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后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采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五)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法律依據【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于移民的專項經費?!端畮煲泼裱a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三條移民經費的使用,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使移民安置與庫區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庫區和安置區的發展。《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四條移民經費的使用,實行分級包干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經國家批準的淹沒實物指標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負責包干;各級有關地方政府,按上一級政府分解的經費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
法律分析:水庫搬遷有沒有人口補償需要參考當地的市縣政府對水庫搬遷的公告和補償條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征用水庫實行有償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結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征用水庫。
因建設需要征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設施,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夠修建替代水庫并保證水庫原有效益或需要異地還建恢復原功能的,征用者應負責修建與原水庫效益相當的替代水庫或者按水庫重置價格交納補償費;不能修建替代水庫,或不需要異地還建的,征用者應按照恢復水庫的重置價格交納補償費;水庫重置價格補償費中土地補償費應按照該市制定的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執行。征地補償標準調整的,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征用水庫具體補償數額,由被征用水庫的管理單位測算提出補償方案,經丙級以上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單位評定,由區農委審定。
征用水庫的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修建替代水庫的,應當在開發建設項目動工的同時,開工建設替代水庫。替代水庫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項目才能進行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
征用水庫的補償費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監制的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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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安怡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