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拆遷補償方案20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裁判觀點選編(第6輯),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1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經研究,批復如下:Ⅰ、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1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
經研究,批復如下:
Ⅰ、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之間的權利順位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Ⅱ、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價款的商品房消費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支付剩余價款的,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Ⅲ、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文件文號】:法釋〔2023〕1號
1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
【主要觀點】: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采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文件文號】:法〔1999〕228號
1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主要觀點】:
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的規定,產業工會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是由工會法直接規定的,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鶎庸灰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條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成立,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社會團體法人條件,審查基層工會社會團體法人的法律地位。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與建立工會的營利法人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企業或企業工會對外發生的經濟糾紛,各自承擔民事責任。上級工會對基層工會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社會團體法人的條件審查不嚴或不實,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
Ⅱ、確定產業工會或者基層工會興辦企業的法人資格,原則上以工商登記為準;其上級工會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是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不應以此為由凍結、劃撥上級工會的經費并替欠債企業清償債務。產業工會或基層工會投資興辦的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如果投資不足或者抽逃資金的,應當補足投資或者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投資全部到位,又無抽逃資金的行為,當企業負債時,應當以企業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Ⅲ、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于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賬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文件文號】:法釋〔2020〕21號
120、最高院民一庭:離婚協議對于房屋產權的約定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
離婚協議中已約定了房屋產權歸屬,在未進行產權變更的情況下,是否具有對抗外界債權主張的法律效力,目前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對于不動產的處分區別于一般的物權變動,雖然房屋的產權變更未作登記,但如果雙方對于房屋權屬的約定是明確的,雙方也非假離婚而逃避債務,則應當支持案外人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物權具有公示公信力,對于房屋產權的認定應以登記為準。我們傾向于第一種意見。在司法實踐中,雙方離婚,往往約定將房屋歸屬于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為防止對方再婚,通常不變更房屋的產權歸屬。此時,若允許執行,則其基本生活將無保障。
因此,只要不是雙方串通惡意逃債,應當支持其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
121、第二巡回法庭:案外人執行異議訴訟請求是否與原裁判有關的認定
【法律問題】:
前案判決主文確定債權人對案涉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在前案判決生效后,案外人從房屋登記所有人手中買受案涉房屋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在前案債權人依據其享有的抵押權申請強制執行案涉房屋時,買受案涉房屋的案外人,可否以善意取得為由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排除對案涉房屋的強制執行?
【甲說】:肯定說
案涉執行依據為前案生效判決。梁某于前案判決生效后從房屋登記名義所有人李某處受讓案涉房屋,并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在債權人甲銀行申請強制執行前案判決的過程中,梁某以自己系善意取得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與前案判決無關,故其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05條第1款規定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梁某購買案涉房屋系在前案判決生效之后,不能根據在判決生效之后發生的新事實,對案件提起再審;梁某并未主張前案生效判決存在錯誤,其起訴的目的并不是推翻該判決。原審法院指引梁某通過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獲得救濟,無法律依據。
【乙說】:否定說
梁某所提執行異議之訴的主要理由是其合法善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權,隱含的意思是梁某取得了完整無瑕疵的所有權,包括原抵押權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的抵押權都不能及于案涉房屋。因此,梁某的主張實際上是否認債權人的抵押權,亦即否認前案判決關于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權仍然有效的認定,與前案判決有密切關系,故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法官會議意見】:采甲說
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在于判斷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而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是案外人認為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本身存在錯誤。本案梁某主張其有權排除法院對于案涉房屋的強制執行,理由并非前案判決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而是主張其已通過合法受讓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構成善意取得。因此,對于梁某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是否有權排除法院針對案涉房屋的強制執行,應當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依法認定。梁某在程序上享有訴權,其起訴符合執行異議之訴的受理條件,受訴法院應予受理。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執復68號
122、指導性案例118號: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等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Ⅰ、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生效判決撤銷了債務人與受讓人的財產轉讓合同,并判令受讓人向債務人返還財產,受讓人未履行返還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債務人、受讓人為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
Ⅱ、受讓人未通知債權人,自行向債務人返還財產,債務人將返還的財產立即轉移,致使債權人喪失申請法院采取查封、凍結等措施的機會,撤銷權訴訟目的無法實現的,不能認定生效判決已經得到有效履行。債權人申請對受讓人執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財產返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執復27號
123、參考案例:四川某工程公司與北川某科技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生效判決判令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原則上只有當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已經履行給付義務或提出給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開始對對方強制執行。故該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表明其對該判決中確定的己方義務無異議并同意履行,進入執行程序后將導致對方的申請執行時效發生中斷的法律效果,且在執行程序中一直處于中斷狀態。對方申請執行時前一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的,未超過申請執行時效。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342號
124、參考案例:甲公司與延邊某大、金某、乙財團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前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屬于執行外和解。執行外和解協議不能自動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產生影響,當事人仍然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依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的效力及履行情況進行審查,進而確定是否終結執行。如經審查認定被執行人沒有實際履行該和解協議,裁定駁回異議。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58號
125、參考案例:魏某甲與吉林某銀行、吉林某公司、范某乙、范某丙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區分異議性質為案外人異議還是利害關系人異議,應以異議所主張的權利基礎及異議請求加以判斷。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對執行標的的所有權等實體權利并據此請求排除執行的,構成案外人異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予以審查;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因執行行為程序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并請求對執行行為依法予以糾正的,則構成執行行為異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予以審查。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240號
126、參考案例:遵義某房地產公司與重慶某信托公司等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人依法轉讓債權后,未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被執行人或不能確認是否通知的,不影響債權受讓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但在申請執行人將債權轉讓情況通知被執行人前,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清償效力。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執復91號
127、參考案例:甲公司與孫某、翟某、乙公司、丙公司等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公正維護各方當事人包括競買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如果拍賣程序違法,有損于當事人的權利,則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撤銷拍賣,恢復拍賣前的權利狀態。在國家對特定財產權屬的變動規定了特殊的資格要求時,如果競買人不具備這樣的資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賣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標的物,這樣的拍賣也應當撤銷。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并未對股權的競買資格作出特別要求,不能以競買人系另案被執行人或被限制消費為由,認定競買人不具備參與競買的資格。若競買人違反限制消費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并不必然導致其喪失競買案涉股權的資格。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3號
128、參考案例:符某某與某某區政府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通過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等方式履行公開義務,如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執行法院經審查一般可以認定案件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對公開的具體內容提出異議,認為不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的,應當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原則上不屬于執行案件審查范圍。
【案例文號】:(2023)最高法執監484號
129、參考案例:王某某與吉某某、張某某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法律設定參與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執行人不具備破產資格情形下債權的平等受償。人民法院審查參與分配申請時,不應苛求參與分配申請人必須證明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務或給申請參與分配設置過多的障礙。參與分配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說明了原因,且其申請執行案件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法院形式審查后應予準許。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470號
130、參考案例:朱某、胡某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第18條規定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應符合的條件,包括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等實體內容,其與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應符合的條件并不相同。對于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案件,應嚴格依照司法解釋規定的要件進行審查,對涉及虛構法律關系等實體問題,案外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的,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24號
131、參考案例:某帝公司訴某省高速公司、吳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應履行變更登記程序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段餀喾ā返?條所指的“法律另有規定”,指非基于法律行為導致物權變動、法律規定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或者登記錯誤等情形,并不包括當事人故意將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執行人與案外人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只能在二者之間產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不能直接導致物權變動,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協議所享有的債權排除強制執行。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終391號
132、參考案例:趙某梅與任某文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堅持事由法定原則,主張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對公司過度控制,職務違法,嚴重侵權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追加情形。
【案例文號】:(2023)最高法執監410號
133、參考案例:重慶某工程公司與青海某置業公司等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有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區分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組織。區別在于,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分配方案應按債權比例平等清償,被執行人為法人的,則一般按照查封順序、結合優先受償權等因素作出分配。
【案例文號】:(2023)最高法執復21號
134、參考案例:甲公司與乙銀行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不以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對被擔保債權進行確認和進入執行程序為前提,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執復169號
135、參考案例:乙公司申請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執行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第三人予以否認該到期債權的,不予支持。該生效法律文書因在其他法院被提起再審而裁定中止執行的,執行法院所發通知書理應中止執行,但不應當因此而被撤銷。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執復46號
136、公報案例:河南省金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與劉玉榮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Ⅰ、案外人所有的款項誤劃至被執行人賬戶的,誤劃款項的行為因缺乏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產生轉移款項實體權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該款項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Ⅱ、款項系通過銀行賬戶劃至被執行人賬戶,且進入被執行人賬戶后即被人民法院凍結并劃至人民法院執行賬戶,被執行人既未實際占有該款項,亦未獲得作為“特定種類物”的相應貨幣,該誤劃款項不適用“貨幣占有即所有”原則。
Ⅲ、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旨在保護案外人合法的實體權利,在查明案涉款項實體權益屬案外人的情況下,應直接判決停止對案涉款項的執行以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無須通過另一個不當得利之訴解決糾紛。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民申322號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2期
137、施工方以沖抵工程款的方式購買的房屋系工程款債權的物化載體,可排除強制執行——四川省建筑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紫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要旨】:
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法定權利,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間內以上述形式主張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應當認定其主張未超過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法定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在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情形下,承包人既可以通過法院拍賣程序就建設工程拍賣價款優先受償,也可以通過與發包人協商的方式將建設工程折價抵償。,建機工程公司與大邑銀都公司以案涉房屋折價抵償欠付工程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現方式。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弊辖芡顿Y公司對大邑銀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貸債權,而建機工程公司作為案涉工程項目的承包人對案涉房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建機工程公司工程款債權優先于紫杰投資公司的普通債權得到受償,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債權的物化載體,本案不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建機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權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資公司的強制執行。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再352號
138、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白山和豐置業有限公司、何亮、劉衛明第三人撤銷之訴上訴案
【裁判要旨】:
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被執行人財產后,被執行人又以該被查封財產設立抵押,并通過調解書確認他人可以行使抵押權,該債權人對于被執行人與他人訴訟確認抵押權一案而言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為該債權人依據關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屬于禁止抵押的財產的規定,享有排除他人在之后對查封標的進行抵押、轉讓等處分的權利,其由此與該查封標的具有物權法上的利害關系,其債權也屬于法律明確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故該債權人有權針對生效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892號
139、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鄧某、興鐵一號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執行案
【觀點解析】:
人身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系投保人交納的,為了支付后年度風險之用的費用,與保險事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的保險金不同,不具有人身依附的專屬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費用。法院對保單的現金價值及利息等財產性權益予以凍結并強制扣劃并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一)關于能否強制執行本案人身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財產報告義務的對象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商業保險產品屬于前述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的范圍。意外傷害、殘疾保障類人身保險產品雖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經濟補償,其本質上屬于一項財產性權益,具有一定的儲蓄性和有價性,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財產外,人民法院有權對該項財產利益進行強制執行。人身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系投保人交納的,為了支付后年度風險之用的費用,與保險事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的保險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的專屬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費用。根據許某某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簽訂的國壽樂行寶兩全保險和國壽附加樂行寶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險保險合同及《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保險金給付之前,投保人許某某對該保險現金價值享有確定的物權所有權。江西高院對該保單的現金價值及利息等財產性權益予以凍結并強制扣劃并無不當。
(二)對人身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應如何執行的問題
江西高院(2019)贛執47號之四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協助的內容是:凍結被執行人許某某及鄧某名下的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紅利及利息等財產性權益,并將上述兩項財產性權益用現金轉賬形式扣劃至該院。
首先,人民法院可以強制解除保險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八)項關于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的規定精神,如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其可以單方面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而未行使,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清償,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可以強制被執行人行使,代替投保人解除所購的保險合同。
其次,由于江西高院執行裁定未明確強制要求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可以實現保單現金價值,投保人也可以繼續與保險公司協商,由符合條件的第三人行使介入權。至于鄧某提出保單的現金價值相對于本案債權等實現價值較低,難以切實有效保障債權人債權的理由。經查,許某某及鄧某作為案件被執行人以投保人身份為雙方購買了多份保險產品,保單現金價值的總額數萬元,不屬于現金價值較低的情形,且債權人強烈主張予以執行,僅以此理由不足以阻卻執行,鄧某該復議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執復71號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院的生效判決書,都應當在互聯網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二條 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公布裁判文書的統一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務網站及司法公開平臺設置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鏈接。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五)國家賠償決定書;(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并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后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 責執行工作。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 ,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 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 ,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4.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 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并報經院 長批準。
6.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或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 是否有不予執行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7.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和警械用具 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8.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 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執行公務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
9.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 指導和協調。
法律分析: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出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第二條 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 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法律分析: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4.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并報經院長批準。
6.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或第 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7.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8.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執行公務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
9.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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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伊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