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代管協議,拆遷合同簽字了又沒給合同怎么辦,拆遷合同至少是一式三份,合同雙方都需要各持一份,拆遷主管單位也需要一份,如果當事人沒有拆遷合同,可以向拆遷單位索要。一、拆遷協議簽字后遲遲拿不到補償款怎么辦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了拆遷安置補
拆遷合同至少是一式三份,合同雙方都需要各持一份,拆遷主管單位也需要一份,如果當事人沒有拆遷合同,可以向拆遷單位索要。
一、拆遷協議簽字后遲遲拿不到補償款怎么辦
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征收方遲遲不支付補償款的情況下,被征收人可以不進行搬遷,并且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來要求對方支付拆遷補償款。如果征收方在沒有支付補償款的情況下強拆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通過以上兩種方式來維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訂拆遷補償協議后,拆遷人不支付補償費用的,不得對房屋進行拆遷,支付補償寺款后才能進行拆遷工作。
二、拆遷協議丟失怎么補
拆遷補償協議通常是一式四份,拆遷人、被拆遷人、拆遷公司和當地拆遷管理部門(即拆遷辦)各持一份。
如果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不幸遺失,可以帶上當事人的派出所戶籍證明,身份證,拆遷補償協議上所列的被拆遷房屋的房產證復印件等證明性的文件資料,到當地拆遷辦,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借用復印一份(注意:復印后要蓋章,不蓋章的沒有法律效力)。
拆遷補償協議即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
大量被拆遷人的經歷表明,不按照拆遷方要求簽字,后果確實很嚴重
如果被拆遷人不按照拆遷方的要求,在他們給出的拆遷協議上簽字,確實有很多不良后果可能發生。
比方說拆遷方可能為了逼迫被拆遷人簽字搬遷,對被拆遷人做出斷水、斷電、斷路等逼遷行為;可能會對被拆遷人采取株連式逼遷手段,以拆遷戶近親屬的學業、工作為要挾,強迫說服被拆遷人簽字搬遷;可能會簡單粗暴地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拆除,房子沒了再向被拆遷人施壓。
但是,以上的這種種后果,都是拆遷方違法做出的侵權行為,而不是因為被拆遷人不簽字的行為是錯的。只要被拆遷人及時啟動相應的法律救濟程序,完全可以充分打擊拆遷方這些猖狂的侵權行為,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
如果被拆遷人因為擔心這些后果的發生,而妥協在拆遷協議上簽了字,那后果才是真的嚴重。被拆遷人不但要接受自己不滿意的補償條件,還有可能因為補償協議存在的漏洞,導致自己的權益失去保障。
根據法律規定,不簽字可能造成的后果只有一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也就是說,事實上,如果征收活動是依法進行的,那么被拆遷人如果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可能會造成的不利后果只有一個,那就是超過規定期限后,被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補償決定的作出,意味著被拆遷人離房屋被司法強制執行(強制拆除)更近了一步。
被拆遷人朋友可能會擔心,如果自己不簽字,真的任由補償決定作出了,那是不是就只能接受征收方給出的補償條件,眼睜睜看著房子被拆除了?并不是這樣的。
從補償決定作出,到房屋真正被強制執行之間,還隔著被拆遷人的重要權利救濟程序。根據《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結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補償決定作出并送達被拆遷人后,被拆遷人可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和訴訟的過程,其實也是被拆遷人重新與征收方建立談判的重要機會。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超過這個期限后如果不搬遷交房,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就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拆房)了。
所以說,其實如果被拆遷人對補償條件不滿,或者認為補償協議存在問題的,是有權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的。
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被拆遷人拒絕簽字后,可以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等途徑獲取征收項目的相關信息,確認拆遷方是否存在違法征收的行為,并有針對性地啟動復議、訴訟等法律程序以打促談,保護自己的房屋財產權益,并爭取合理的補償條件。超出簽約期限后,如果被拆遷被作出補償決定的,也不意味著維權之路的終止,被拆遷人仍舊可以主張自己的異議,繼續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是怎么樣的?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正式頒布,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新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拆遷補償已經進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紀元,新條例中拆遷補償從官方評估轉向二次征詢制度和申請評估復核制度預示著拆遷已經在從民生和人權考慮出發,正在漸漸走向成熟。
新條例針對補償數額的確定有兩大核心要點:一是明確評估價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二是強調評估機構的中立性。對比實務中補償結果,在新條例出臺后,因補償數額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楊在明表示。
二、拆遷產權置換是什么?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附:目前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積為22㎡,所以拆遷安置。
房屋拆遷協議上肯定需要戶主簽字。
房屋拆遷協議首先是協議的一種,協議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須有當事人,當事人一般最少有兩個當事人。戶主就是當事人之一,戶主不簽字該協議是無效的。因此必須戶主在房屋拆遷協議上簽字,否則該協議不成立。
房屋拆遷合同是指房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就房屋拆遷事項達成的協議。房屋拆遷合同是雙務合同,拆遷人負責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則應按約定遷出拆遷地。與其他合同相比,房屋拆遷合同最大的特點在于它的計劃性、綜合性和當事人的特定性。
一、房屋拆遷合同到期
房屋拆遷合同到期沒有補償。合同到期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未到期要求拆遷搬離,可以爭取一定的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該條規定的原則是既要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同時又要兼顧房屋使用人的利益。
因為租賃方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只能得到停產停業損失費、裝修費和搬遷費的補償。如租賃合同對拆遷時拆遷補償的分配進行了約定,從約定。
二、房屋拆遷合同是與開發商簽訂嗎
要是拆遷由開發商主導,就與開發商簽訂
房屋拆遷協議的簽訂步驟:
1、所有人(承租人)選擇評估機構;
2、公有住宅承租人需購買房改房的,在拆遷協議簽訂前到江東區辦證中心建設(房管)窗口辦理房改房買賣手續;
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上述有關證件,根據拆遷通告公布的簽訂拆遷協議日期,至拆遷現場辦公地點簽訂拆遷協議;
4、簽訂拆遷協議雙方當事人對協議條款予以核對;
5、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6、承辦部門:受建設單位委托的拆遷單位。
7、承諾時限: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辦理。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說明原因。
法律分析:拆遷協議一般由戶主簽字,房屋拆遷協議首先是協議的一種,協議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須有當事人,當事人一般最少有兩個當事人。戶主就是當事人之一,戶主不簽字該協議是無效的。因此必須戶主在房屋拆遷協議上簽字,否則該協議不成立。房屋拆遷協議其實質就是拆遷補償合同,即拆遷房屋的一方與被拆遷的一方就房屋拆遷事宜達成的約定。之后再根據這份拆遷協議,這時候,拆遷人需要安排安置好被拆遷人,并根據協議約定的數額給予被拆遷人必要的拆遷款和補償。與勞動合同或者買賣合同相比,房屋拆遷協議有一個重要的不同就是,當事人的特定性,即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衍生問題:拆遷協議的分類有幾種?房屋拆遷合同,一般分為兩種情況:1、貨幣安置,即賠錢。如果是這種方式,一般都是和拆遷辦簽訂合同,然后領取拆遷賠償款,每個城市都有專門的拆遷辦,拆遷辦應隸屬于政府。2、產權調換,即拆掉房子,另外賠一套新房,這個合同是和開發商簽訂。
法律分析:按現行的拆遷執行情況來看,拆遷協議上誰簽字房產證就是誰的名字。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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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馮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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