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拆遷補償政策,完善死刑案件證據證明制度,提問:你好,請問怎樣完善死刑案件證據證明制度?銀川律師解答:后果,排除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對拒絕作證的證人實施強制制裁。正如有學者提出的“…證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
提問:
你好,請問怎樣完善死刑案件證據證明制度?
銀川律師解答:
后果,排除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對拒絕作證的證人實施強制制裁。正如有學者提出的“…證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拘傳,人民法院可以拘留、罰款?!?。
2、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源頭遏止刑訊逼供現象。我國刑事訴訟法并無非法證據排除適用的明確規定,只是在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禁止將非法獲取的言辭證據作為定案依據,但是這種“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仍具有宣言和口號的特征,而很難發揮其法律規范所應有的功能。一些偵查人員為了早日破案,不惜一切代價獲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刑訊逼供現象雖為法律所明文禁止,但仍時有發生,某種程度上與法官為了追求實體真實而很少適用非法證據排除這一規則也有著強烈的聯系。加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死刑案件審理中的運用,對以威脅、引誘、欺騙、拷打、肉體折磨、精神折磨等違背被告人自由意志方式獲得的言辭證據,一律不得采信;對于證據是否系合法取得應當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且這種證明需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如果被告人向法官提出排除證據的請求,法官不予理睬或被告人認為法官所做裁決不公正,應當允許被告人有向更高一級法院要求審查的程序性權利。
3、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應當更加嚴格。國外一些國家的立法傾向于對不同的證明對象采取不同的證明標準,英美法系就有一條重要的原則,即“犯罪的性質越嚴重,必要的證據最低要求就越高”。聯合國對死刑案件也規定了較高的證明標準,“只有在對被告的罪行根據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而對事實沒有其他解釋余地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鑒于此,筆者認為對不同案件我們可以確立不同層次的證明標準。死刑案件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一部分,其本應該與其它案件一樣以統一的證明標準為參考。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的一樣,我國的證明標準大且空,在實踐中不易掌握。因此,筆者主張在我國對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修改之前,對死刑案件可采取不同于其它案件的、較高的證明標準。我們可借鑒聯合國的標準,將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確定為“確定無疑”,具體可表述為:“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實施死刑犯罪行為達到排除其他可能性”。
死刑案件證據的規定包括: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于攜帶、保管,或者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返還的情況下,才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觀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照片、錄像、物證復制品經與原物核對屬實或者經鑒定屬實,或者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證明屬實的,可以作為作出最終決定的依據。原物的照片、錄像、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觀和特征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終審決定所依據的證明文件應當是原件。只有當真的很難獲得原件時,才可以使用復印件或復印件。書證的副本或者副本,經與原件核對屬實,或者經鑒定屬實,或者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證明屬實的,可以作為作出最終決定的依據。
一、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
1、審判機關取證原則
刑訴法第43條、45條以及《解釋》第54、55、56條分別規定了審判機關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利義務和一些具體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經提到,我國現行訴訟模式具有較強的職權主義特征,我國現行的庭審方式并非典型的對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較大程度的法官職權運用。在這里姑且不論法官積極運用職權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對于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這對矛盾統一體的利弊,至少現有立法已經明確了收集調取證據既是審判機關的權力,也是審判機關的義務。這與當事人中心訴訟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負有收集證據義務的原則完全不同,也是學術界爭議頗多的規則之一。
2、最佳證據規則
按照法學理論界的通說,最佳證據規則適用于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于復制件,因而是最佳證據。隨著復制技術、計算機技術等現代科技的不斷發展,這一原則也發生了一些變通,在法律規定的一些例外情況下,復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釋》第53條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復印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內容的照片、錄像。這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最佳證據規則不僅適用于書證,而且適用于物證。
3、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
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表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在法定的證據種類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鑒定結論都屬于言詞證據。當代各國刑事證據法普遍禁止將采取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非法獲取的口供作為證據使用,我國刑訴法第43條和《解釋》第61條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并明確了非法取得的證言、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4、口供補強規則
限制口供的證明能力,不承認其對案件事實具有獨立完全的證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而要求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補強,這就是刑事證據學上的補強規則。我國刑訴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輕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就是對這一規則的明確規定。
5、證人作證規則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證據種類之一,證人證言是否客觀真實對于司法機關查明事實、了解案情有很大的影響,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里同時存在內容部分矛盾甚至完全矛盾的證言也是屢見不鮮的,給司法機關查明案情、判斷事實帶來不少困惑,這既有客觀因素的影響,也不排除主觀因素的干擾。因此,對證人作證設立嚴格、具體的規定就十分必要。我國刑訴法第48條明確規定了證人的作證義務,此外,在刑訴法、最高法院《解釋》和六部委《規定》中,還分別就證人的權利保障、證人必須具備的條件、證人證言的收集方式、質證程序和采信要求等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6、認證規則
對某一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進行審查判斷,即為認證。我國刑訴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58條進一步明確,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就從立法上明確了庭前認證是一種非法認證,未經法庭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即使本身是客觀真實的,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使用。
二、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如何收集證據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收集證據有:
1、保存書證,包括配偶與第三者涉及兩性曖昧關系的手機短信息;能證明配偶有婚外情的書信。
2、保存物證,包括第三者饋贈給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機,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處的鑰匙等。
3、保存視聽資料,包括配偶與第三者出雙入對的錄像等。
4、收集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據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才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原物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據以定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復制件。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九條:
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有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主觀: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證據確實、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且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并且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分析:辦理死刑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確保案件質量。第二條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第三條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第四條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第五條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法律分析:證明標準一般是指對被告人定罪時要求控方運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所應達到的程度。辦理死刑案件,對于以下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發生;(二)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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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涵琬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