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房屋拆遷補償,拆遷補償肚子里的孩子有嗎,拆遷補償是否包括肚子里的孩子,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一、拆遷公告發布前孩子已存在的情況如果孩子是在拆遷公告發布之前就已經存在(即母親已經懷孕),且孩子出生后能夠依法落戶在被拆遷的戶口本上,那么孩
拆遷補償是否包括肚子里的孩子,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
一、拆遷公告發布前孩子已存在的情況
如果孩子是在拆遷公告發布之前就已經存在(即母親已經懷孕),且孩子出生后能夠依法落戶在被拆遷的戶口本上,那么孩子是有資格享受拆遷補償的。因為拆遷補償的目的是保障被拆遷戶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所以應該包括拆遷時已經存在的所有家庭成員,包括未出生的孩子。
二、拆遷公告發布后孩子出生的情況
如果孩子是在拆遷公告發布之后才出生,那么情況就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拆遷補償是根據拆遷公告發布時的家庭成員情況來確定的,因此公告發布后出生的孩子可能無法直接享受拆遷補償。但是,如果地方政策或拆遷方案中有特別規定,比如對新生兒給予一定的補償或安置,那么孩子仍然有可能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拆遷補償的原則和范圍。雖然這些法規沒有直接涉及到未出生孩子的補償問題,但可以根據其立法精神和目的來推斷,拆遷補償應該包括拆遷時已經存在的所有家庭成員,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綜上所述,拆遷補償是否包括肚子里的孩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地方政策來判斷。如果孩子在拆遷公告發布前已經存在且能夠落戶在被拆遷的戶口本上,那么孩子是有資格享受拆遷補償的;如果孩子在公告發布后才出生,則需要根據地方政策或拆遷方案來確定是否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胎兒能否享受補償需要根據當地的拆遷安置政策確定,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而言,不能享受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隨著被征收人群體權利意識的提升,未出生胎兒的民事權益保障問題逐漸成為社會熱點。
那么,腹中胎兒能否在征收中享受到補償安置呢?本文,在明律師結合三湘都市報近日的新聞報道為您解讀。
在明律師指出,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清楚的:未出生的胎兒不能享有獲取補償安置的權利。
這一問題可以從兩個角度考慮:
其一,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還是《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政策性文件,都對征收補償安置的權利主體作了明確的規定。
未出生的胎兒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屬于民事主體,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故不可能成為上述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權利主體。
因此,無論是土地還是房屋,未出生的胎兒都沒有獲取補償權益的主體地位。
其二,在新的法律尚未生效時,現階段分析任何問題時尚不能適用一新法律。
即便適用,其第16條規定的“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僅是針對胎兒純獲利益的情形所做的規定,而并不能擴張解釋至權利義務關系之中。
而征收補償則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被征收人獲取補償款的前提是其合法所有的房屋被政府征收,這在法律性質上與遺產繼承、接受贈與是完全不同的。
即便有一個“等”字,也不能被解讀為涵蓋征收補償問題。
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作為非法律專業人士,在解讀、理解法律條文時切忌隨意“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上解讀”,而忽視那些不利于自己利益的內容。
更不宜對未有明確規定的事情隨意進行擴大解釋。
從某種意義上講,活人多付出努力,盡力爭取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就是對未出生胎兒權益的最好保護。
分拆遷款時孩子還在娘胎她能分到錢嗎?
村小組獲得一筆征地補償款,分配時孩子還在娘胎,等孩子出生后,孩子母親要求胎兒也應該分得一份,為此還將村小組起訴到法院。
近日,株洲中院二審審理該案,法院駁回了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
文女士家住株洲茶陵縣某村,2015年懷孕,恰在此時,她所在的村小組面臨征收。
2015年7月22日,村小組與茶陵縣下東街道辦事處簽訂了一份《預征收土地協議》,村小組的部分集體土地依法被當地政府征收,并獲得一定金額的征地補償款。
2015年8月19日,村小組組織村民召開了由村民小組成員及部分村民代表參加的專題會議,形成了初步的分配方案。
一個月后,再次召開了村民大會,確定了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并陸續將征地補償款分配到戶。
此時,文女士正大著肚子在廣西待產,2016年2月20日,文女士的孩子出生,一個月后,孩子隨父母落戶于村小組。
同年12月份,孩子回到村里,由祖父祖母在家帶養。
文女士聽說村小組內,有兩位嫁來該小組的女士直到2015年12月才上戶口,但也分到了征地補償款,而此時距分配征地補償款已經過去幾個月,文女士認為,如果該兩人能分錢,她的兒子也應該分到錢。
文女士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兒子名義一紙訴狀遞交到茶陵縣人民法院,稱孩子是村小組的村民,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但村小組未向其分配征地補償款,為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特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原告享受村小組2015征收土地補償費和2016年另一片土地的補償費。
一審宣判: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孩子出生后隨父母落戶村里,并一直生活在此處,村小組并未否認原告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村小組2015年所得的征地補償款在孩子出生前已經制定了分配方案,且發放到戶,村小組并不存在侵權行為,故對于原告的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分配2016年所得的征地補償款,村小組表示認可原告具備分配資格,雙方對此沒有爭議。
二審結果:
一審宣判后,文女士一方不服上訴,她列舉了兩名在2015年底才將戶口遷入本村的村民,她們均是在2015年下半年嫁入該村。
文女士認為這2人在征地補償款分配之后才將戶口遷入,同樣分到了拆遷款,她隨后出生的孩子也應該分得。
村小組答辯稱,該2人上戶時間由于相關部門系統更新,與實際有差距。
株洲中院二審認為,村小組2015年度的土地征收補償款是該組于2015年7月22日簽訂《預征收土地協議》而獲得的,該筆款項形成于2015年,除預留部分外,其余已于當年按分配方案分配完畢。
根據《民法典》,公民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涉及胎兒利益保護時,才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孩子2016年還未出生,不具有權利能力,本案也不涉及法律規定的胎兒利益保護。
法律分析:懷孕不是享有拆遷賠償的要件,需要根據當地的拆遷安置政策確定,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而言,不能僅因懷孕享受拆遷補償。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相關規定,拆遷征地補償不屬于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情形,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不享受征地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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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煜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