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拆遷宅基地院子補償標準,關于泰安宅基地確權問題,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關于宅基地確權問題的內容,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關于宅基地確權問題的內容,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一、宅基地確權有爭議如何解決1、宅基地確權爭議解決辦法:(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二、宅基地確權的需要頒發土地證,其手續是什么1、申報,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后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2、權屬調查,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審核與公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4、審批,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并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5、登記注冊,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并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6、頒發土地證。
農村宅基地確權規定是:村民應向村委會遞交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村委會同意后填寫宅基用地呈批書,簽署意見簽字蓋章交由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現場勘測,審查合格上報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資料審核通過后,報縣政府審批;張榜公示7日無異議的給予發證。一、農村宅基地房屋確權規定(一)全家自愿放棄承包地并與集體簽訂了放棄宅基地協議的農戶,依法收回其宅基地。(二)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精神,按照自愿原則對其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三)如果農戶部分成員遷入設區的市(含升學、參軍、服刑等)或者農戶全家遷入非設區的城鎮轉為非農業人口的,除農戶全家自愿放棄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四)非農業戶口居民(含戶口遷出、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二、農村宅基地建房申請書怎么寫尊敬的政府領導:我叫xxx,是xx省xx市xx鎮xx村xx組農民。由于下列幾個原因,我申請新建住房。(一)我現住的房屋,是xx年建的簡陋瓦房,己有xx年,因為房屋時間久遠,年久失修,屋頂和墻邊都有較多破損處,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而且每次刮臺風下暴雨的時候,都會漏水,給家人帶來極大的不便,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需要建房的直接關鍵的原因)(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xx多平方米,要住x人,還要堆放糧食等,顯得十分擁擠,由于房子太小的緣故,滿足不了多人口的需求,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我也必須建新房。(提出自己需要修建新房的次要緣由)(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逐年增高,生活一年比一年好。我通過xx多年的辛勤工作,不斷積攢資金,現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動工。(表明自己是有資金可以進行建房,不會因為資金中斷而導致工地停工)(四)建成新房方案如下:拆除年久失修的舊房的住房,在老地基上建新房,另外將會占用我現住房背后的自留地xx平方米。所建房屋為一樓一底,約xx平方米。(提出建房的方案)特此申請,敬請審核批準。三、農村宅基證怎么辦理向當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并在村委會的幫助下填寫申請書;村委會收到申請之后進行初步審核,審核通過后將名單上報國土資源管理所;國土資源管理所對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并上報鎮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政府進行批復,并由專人到現場定界和放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確權需要權利人主動申請,申請程序如下:
1. 申請:由村民向本轄區內國土資源所(或國土資源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2. 權屬審核:各國土資源所(分局)進行土地登記資料的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以國土資源局名義發布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統一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
3.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記卡目錄》,填寫《土地歸戶卡》,組裝《土地登記簿》,并進行材料歸檔;
4.頒發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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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馬惠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