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十八縣區拆遷補償,鐘落潭征地補償多少錢,一、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
一、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二、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鐘落潭征地補償多少錢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湘潭征收的地方為:1、雨湖區鶴嶺鎮仙女村、新泉村,姜畬鎮大進村、聯映村、易建河村。2、雨湖區響水鄉馮家村。3、雨湖區響水鄉桂花村。4、雨湖區響水鄉桂花村。5、雨湖區和平街道杉山社區。6、雨湖區響水鄉桂花村、馮家村。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湘潭征收的地方為:1、雨湖區鶴嶺鎮仙女村、新泉村,姜畬鎮大進村、聯映村、易建河村。2、雨湖區響水鄉馮家村。3、雨湖區響水鄉桂花村。4、雨湖區響水鄉桂花村。5、雨湖區和平街道杉山社區。6、雨湖區響水鄉桂花村、馮家村。
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客觀:贛州市章江新區征地及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加速贛州市中心城區章江新區建設,規范和房屋等安置工作,合理利用土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贛州市中心城區章江新區范圍內建設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以及涉及包括房屋在內的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章江新區范圍是指章貢區水南鎮行政管轄區域。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是中心城區章江新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土地以及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拆遷補償工作的實施。被征地及拆遷所在地的區政府、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市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協同市國土資源局做好征地及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被征地的村委會、村民小組或居委會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用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實施,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發放。第四條建設征收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供地、統一管理的原則。禁止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與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私下協商征地。第五條征地方案依法批準后,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征地公告,擬訂征地及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案,并在被征地單位所在地公告。第六條被征地單位和農村村民對拆遷、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第七條市國土資源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收集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第八條征收土地,應當根據土地的不同地類按下列標準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一)蔬菜基地,每畝4萬元至4.4萬元;(二)精養魚塘,每畝4.7萬元至5.2萬元;(三)耕地(含水田、旱地、普通菜地、普通魚塘,下同),每畝3.2萬元至3.8萬元;(四)園地、水生地、有林地和牧場,每畝1.6萬元至1.9萬元;(五)疏林地、柴草山,每畝0.36萬元至0.48萬元;(六)住宅主房屋以外的宅基地,每畝0.64萬元至0.8萬元;(七)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土地,每畝0.16萬元至0.24萬元。第九條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一)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解決生產生活問題;(二)承包開發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單位應當對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產性投入作出適當補償。被征地單位對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情況必須公布,接受章貢區政府有關部門及所在鎮政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十條征收土地時,市國土資源局可以按征地總面積5—10%的比例預留土地,用以解決被征地單位農民生產就業用地和統一建設安置房屋用地。村、組興辦企業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預留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統一建設安置房屋用地由政府統一征收、統一規劃;安置用房建成后統一頒發城市房屋產權證。第十一條征收土地涉及住宅主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下列一種方式獲得房屋補償費用:(一)直接按照下列標準計算:1、框架結構:一類房屋:每平方米380元;二類房屋:每平方米350元;三類房屋:每平方米240元;2、磚混結構:一類房屋:每平方米330元;二類房屋:每平方米300元;三類房屋:每平方米240元;3、磚木結構:一類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類房屋:每平方米230元;4、土木結構:每平方米200元;5、未封閉陽臺按上述相應結構補償標準的50%計算;6、沒有完成屋頂的建筑物,按圍墻計算;豪華裝飾的住宅,可結合評估結果在同類結構房屋的基礎上相應增加補償。以上結構類別分別按以下標準界定:一類房屋系指門、窗齊全,內、外墻均已粉刷;二類房屋系指門、窗齊全,但內、外墻均無粉刷或內墻粉刷外墻沒粉刷;三類房屋系指房屋已封頂,但無門、窗,內、外墻均無粉刷。(二)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征收土地涉及住宅主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戶籍及實際居住在被征地村、組的,根據自愿可以選擇下列一種方式進行安置:(一)房屋安置。由政府統一建造成套房屋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購買以建造成本計價的安置房屋;(二)宅基地返遷安置。政府在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區外統一安排宅基地進行安置,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選擇宅基地返遷安置。被拆遷人戶籍不在被征地村、組或者戶籍在被征地村、組但實際不在被征地村、組居住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十三條選擇房屋安置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置:(一)被拆遷住宅主房屋的建筑面積實行等面積安置,按照貨幣補償的計算標準和安置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二)等面積安置后,被拆遷人建筑面積人均未達35平方米的,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的實際情況,增加安排至人均建筑面積達35平方米。所增加的安置面積房價,按高于同期等面積安置房價的20%結算。(三)因房型差異的原因,安置面積超過被拆遷面積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內的,仍按等面積安置房價結算;超過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同期同類商品房價結算。對住宅主房屋占用的土地,由征地單位向被拆遷人支付土地補償費。住宅主房屋占地面積在150平方米以內的,按實際占地每平方米72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住宅主房屋占地超出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30.5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第十四條選擇宅基地返遷安置的,被拆遷人應當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按每戶不超過150平方米的標準在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區外返遷宅基地安置。其中與原住宅主房屋土地同等面積的返遷宅基地互不補償;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超出150平方米的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430.5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不足1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每平方米720元補足差價后,再進行宅基地返遷安置。第十五條征地單位按每戶500元的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征地單位對選擇房屋安置的,按每戶每月300元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提供安置住房;對選擇宅基地返遷安置的,按每戶12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十六條拆遷住宅主房屋的附屬房屋一律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補償:(一)獨立廚房、廁所、洗澡間、雜物間、牛欄、豬欄等附屬房:磚混結構,每平方米120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70元;土木結構,每平方米50元;(二)簡易房:每平方米30元。第十七條拆遷附屬建(構)筑物一律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一)圍墻:磚質,每平方米30元;土質,每平方米15元;(二)水池:每立方米50元;(三)擋土墻:每立方米50元;(四)水泥坪:每平方米6元;(五)沉井:每立方米50元;(六)手壓井:每口200元;(七)沼氣池:每個1000元;(八)水泥電桿:10米以上(含10米),每根1000元;8至10米(含8米),每根800元;8米以下,每根600元。第十八條拆遷房屋需要遷移電話、閉路電視的,分別按每戶158元、12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第十九條征收土地時,地上已經種植青苗的,一律按下列標準向青苗所有人進行補償:(一)蔬菜基地,每畝0.2萬元;(二)精養魚塘,每畝0.25萬元;(三)耕地,每畝0.16萬元;(四)水生地、有林地,每畝0.15萬元;(五)疏林地、柴草山,每畝0.12萬元;(六)果樹等按株數補償(補償標準見附件《果樹、茶樹青苗補償標準表》)。第二十條被征土地上的墳墓,由征地單位發布遷墳公告并按每穴300元的標準向墳主支付遷墳費,由墳主自行按有關殯葬辦法遷葬;無主墳則由用地者適當處置。第二十一條涉及企業拆遷的,應當通過評估機構對該企業的生產設備和其他設施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予以補償,按規定給予搬遷補助費,不另行安置土地。評估機構的選擇由拆遷雙方商定。第二十二條經依法批準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新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未經依法批準建造的違章建筑物,拆遷時不予補償。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房屋或棄房完畢的,可按被拆遷居住房屋的不同建筑結構分別享受以下獎勵:(一)框架結構每平方米50元;(二)磚混結構每平方米35元;(三)磚木結構每平方米20元;(四)土木結構每平方米10元。第二十四條征地公告發布后,被征地單位或農戶突擊搶種的青苗、搶建包括房屋在內的地上附著物的,一律不予補償。第二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市政府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時,被征地拆遷單位或個人拒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補償安置后阻撓征地拆遷工作的,由市政府依法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征收、拆遷。
法律主觀:農村房屋補償的標準與房屋的類別有關,農村的草房補償是最低的,具體標準是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磚、瓦房的標準是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磚砼結構的房屋標準是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兩層及兩層以上的樓房標準是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農村拆遷補償除了房屋以外,還包括宅基地和附屬物的補償,但宅基地是屬于村集體的,這部分補償自然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發放給農民。除此以外,院內的土地、院外的土地,房屋的裝修,地面上下的附著物都有相應的等價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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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昭航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