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拆遷車位有補償么,租房空置損失賠償標準,一、租房空置損失賠償標準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因雙方產生糾紛導致房屋空置的,承租人是否應當承擔空置期間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費,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原則上,只要承租人未將房屋交還出租人,即使空置,
一、租房空置損失賠償標準
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因雙方產生糾紛導致房屋空置的,承租人是否應當承擔空置期間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費,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原則上,只要承租人未將房屋交還出租人,即使空置,只要房屋仍處在承租人的實際控制下,承租人就應當負擔實際交還房屋之前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費。出租人在起訴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的同時,可以一并要求承租人承擔房屋空置期間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費。具體的費用標準由法院根據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訴訟中評估鑒定期限延長的原因、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確定。
簽訂租賃合同,厘清房屋性質
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階段,租賃雙方應當提前了解租賃房屋的性質,對幾類特殊的租賃加以關注。
首先,對于帶營業執照租賃的房屋,一般來說,營業執照的使用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但租賃雙方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通過帶照租賃的方式將包含限制經營或特許經營業務的營業執照提供給他人使用。對于保障性住房及群租房租賃,因保障性住房或群租房的租賃雖然不會導致租賃合同無效,但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出租該類房屋,可能會受到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出租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要貪圖一時之利,做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行為;承租人也應避免租賃此類房屋,以免因小失大,導致自身利益受損。
其次,租賃雙方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以免爭議發生。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租賃房屋的實際面積、租金的計算方法、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及相應責任承擔等。出租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將出租房屋的真實情況向承租人如實告知。承租人也應通過查看租賃房屋所有權證或向權威機構查詢等方式,確認房屋性質、房屋面積等基本情況。
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階段,租賃雙方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其一,承租人應當以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方法和用途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其二,除非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擴建,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亦應當時時關注租賃房屋的實際狀況,若不同意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或擴建行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承租人行為的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將視為同意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或擴建行為。
其三,除非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若承租人未經同意將房屋轉租,出租人有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轉租事實的六個月內提出異議,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發生租賃糾紛,及時收集證據
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影響,難免導致糾紛產生。糾紛發生之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收集證據,采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要注意,因一方違約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守約方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擴大,這也是守約方的法定義務之一。如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而從租賃房屋中搬離的,出租人不能任由房屋空置,而讓承租人支付高額的賠償費用;反之,如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人也應采取合理措施,如正在進行裝修的應停止裝修,或停水停電的情況下應及時將房屋內的物品處理,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二要注意,當事人雙方同意終止合同或者經審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房屋交接。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院的組織下進行交接,也可自行辦理交接。如果當事人一方在法院釋明后仍拒絕交接的,應當承擔此期間的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費。租賃雙方交接房屋時應當辦理正式的書面交接手續,對交接進行簽字確認,便于法院對交接的程序和時間進行認定,防止當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本文講述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徐先生與**公司簽訂租賃協議,將74號商鋪租賃給徐先生,并支付租金和管理費。然而,在2014年11月,**公司明確告知徐先生無法發放許可證,徐先生便離開了店鋪。2015年2月,徐先生起訴終止租賃協議,**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最終,法院判決徐先生支付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
法律分析
社區相關部門在次年4月發布了通知,旨在解決群租問題,要求房屋承租人盡快遷離。此后,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清理群租,張某主動搬出出租房屋,此時距離一年租賃期結束還有兩個月。隨后,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雙方租賃合同無效,并退還中介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和定金。2013年12月,徐先生與**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約定**公司將74號商鋪租賃給徐先生,徐先生向**公司支付租金和管理費,租賃期限為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付了定金和第一次房租后,徐先生把商店裝修了一番。2014年2月,裝修完成,但由于該店有其他公司注冊,徐先生無法申請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2014年11月,**公司明確告知徐先生無法發放許可證,徐先生立即離開店鋪,但沒有將店鋪歸還給**公司。2015年2月,徐先生起訴終止租賃協議,**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公司反訴確認,協議于2014年12月1日終止,徐先生歸還爭議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經徐先生申請,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74號鋪的裝修殘值進行了評估。2015年6月4日,法院組織雙方交接,徐先生將有爭議的店鋪歸還**公司。
法院認為,雖然徐先生在2014年11月沒有實際經營和退出,但他直到2015年6月4日才將爭議店鋪歸還**公司,因此他在實際占有爭議店鋪期間仍應支付租金和管理費。但鑒于無法辦理相關證照,影響徐先生正常經營,且**公司負有終止租賃協議的主要責任,決定**公司賠償徐先生部分租金和管理費。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因雙方糾紛導致房屋空置的,在實踐中很容易引起承租人是否應當承擔空置期間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費的糾紛。原則上,只要承租人不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即使房屋空置,只要房屋仍由承租人實際控制,承租人應在實際返還房屋前承擔房屋租金或使用費。出租人起訴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時,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房屋空置期間的租金或使用費。具體費用標準由法院根據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訴訟中延長鑒定期限的原因、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
簽訂租賃合同,明確房屋性質
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階段,雙方應事先了解租賃房屋的性質,并注意幾種特殊的租賃類型。首先,對持營業執照出租的房屋,一般來說,營業執照的使用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但租賃雙方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將含有限制經營或者許可經營的營業執照提供給他人使用。對于租賃保障性住房、集體租賃住房的,雖然租賃保障性住房、集體租賃住房不會導致租賃合同無效,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人出租該房屋的,可以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出租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貪圖一時利益和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行為;承租人也應當避免出租此類房屋,以避免自身利益的損失。其次,雙方應就房屋租賃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明確協議,避免糾紛。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租賃房屋的實際面積、租金的計算方法、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以及相應的責任。出租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真實情況。承租人還應當查驗租賃房屋的權屬證明或者向有關部門查詢,確認房屋性質、面積等基本情況。
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階段,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一,承租人應當按照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方式和用途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二是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承租人裝修、擴建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時刻關注出租房屋的實際情況。不同意承租人裝修、擴建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行為的合理期限內(一般為六個月)提出異議。否則,視為同意承租人裝修或擴建。第三,除非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應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經同意將房屋轉租的,出租人有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租事實后六個月內提出異議,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難免會引發糾紛。爭議發生后,雙方應及時收集證據,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因違約而不能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守約方應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擴大,這也是守約方的法定義務之一。如果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搬出租賃房屋,出租人不能讓房屋空置,讓承租人支付高額賠償;相反,如果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也應采取合理措施。如果正在裝修,就應該停止裝修,或者在斷水斷電的情況下,要及時處理房屋內的物品,防止進一步的損失。第二,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同意解除合同或者經審查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應當及時辦理房屋交接。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院組織下移交案件,也可以自行移交案件。經法院解釋,一方當事人拒不移交的,應當承擔期間的房屋租金或者房屋使用費。租賃當事人在房屋交接時,應當辦理正式的書面交接手續,并簽署交接確認書,以便于法院確定交接程序和時間,防止當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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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t第二百七十三條\\t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6-02-22)\\t第八條\\t依照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物權人,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12-29)\\t第二條\\t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前款所稱的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筑物。
法律分析:租房物品損壞的賠償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實質上仍然屬于違約行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因雙方產生糾紛導致房屋空置的,承租人是否應當承擔空置期間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費,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原則上,只要承租人未將房屋交還出租人,即使空置,只要房屋仍處在承租人的實際控制下,承租人就應當負擔實際交還房屋之前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費。出租人在起訴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的同時,可以一并要求承租人承擔房屋空置期間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費。具體的費用標準由法院根據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訴訟中評估鑒定期限延長的原因、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確定。
簽訂租賃合同,厘清房屋性質
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階段,租賃雙方應當提前了解租賃房屋的性質,對幾類特殊的租賃加以關注。
首先,對于帶營業執照租賃的房屋,一般來說,營業執照的使用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但租賃雙方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通過帶照租賃的方式將包含限制經營或特許經營業務的營業執照提供給他人使用。對于保障性住房及群租房租賃,因保障性住房或群租房的租賃雖然不會導致租賃合同無效,但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出租該類房屋,可能會受到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出租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要貪圖一時之利,做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行為;承租人也應避免租賃此類房屋,以免因小失大,導致自身利益受損。
其次,租賃雙方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以免爭議發生。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租賃房屋的實際面積、租金的計算方法、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及相應責任承擔等。出租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將出租房屋的真實情況向承租人如實告知。承租人也應通過查看租賃房屋所有權證或向權威機構查詢等方式,確認房屋性質、房屋面積等基本情況。
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階段,租賃雙方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其一,承租人應當以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方法和用途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其二,除非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擴建,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亦應當時時關注租賃房屋的實際狀況,若不同意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或擴建行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承租人行為的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將視為同意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或擴建行為。
其三,除非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若承租人未經同意將房屋轉租,出租人有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轉租事實的六個月內提出異議,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發生租賃糾紛,及時收集證據
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影響,難免導致糾紛產生。糾紛發生之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收集證據,采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要注意,因一方違約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守約方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擴大,這也是守約方的法定義務之一。如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而從租賃房屋中搬離的,出租人不能任由房屋空置,而讓承租人支付高額的賠償費用;反之,如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人也應采取合理措施,如正在進行裝修的應停止裝修,或停水停電的情況下應及時將房屋內的物品處理,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二要注意,當事人雙方同意終止合同或者經審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房屋交接。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院的組織下進行交接,也可自行辦理交接。如果當事人一方在法院釋明后仍拒絕交接的,應當承擔此期間的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費。租賃雙方交接房屋時應當辦理正式的書面交接手續,對交接進行簽字確認,便于法院對交接的程序和時間進行認定,防止當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分析:(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么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么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通過重復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違約一方大可不必理會,法院對此也是不會支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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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慕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