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案例,律師案例, 案件基本情況: 2009年12月2日,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河南金地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協議約定:被告置換給原告的商鋪面積為27平方米×3=81平方米,并給原告置換其開發建設的1號樓
案件基本情況:
2009年12月2日,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河南金地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協議約定:被告置換給原告的商鋪面積為27平方米×3=81平方米,并給原告置換其開發建設的1號樓26層東戶××號面積為160平米的住宅一套。2013年3月19日,雙方又簽訂《補償協議書》,就延期交房補償事宜達成協議,按照原告拆遷前房屋的實際面積(216平方米)給予經濟補償,另約定了補償款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基于上述協議,原告將其名下的位于鄭東新區××、福祿××、××西的216平方米商鋪(鄭房權證字第:××××號;鄭房權證字第:××××號)交付被告。原告的商鋪被拆除后,被告在此新建成了旭日龍園小區,但未按照協議約定將房產置換給原告,也未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河南金地公司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經庭審查明,被告未能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將置換的房屋及商鋪交付原告,已構成違約。鑒于原告的房屋已經拆除,故原告可要求被告賠償該房屋損失的訴訟請求。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被拆遷房屋經濟補償款的訴訟請求。原告被拆遷的房屋系商鋪,具有一定的商業使用價值,因被告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將新的房屋交付原告,確已對原告的經濟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經濟補償款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
法律分析:朱某某在房產中介購買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處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與其親屬均在《安置房買賣合同》上簽字,朱某某付清了購房款幾十多萬余元,并入住該安置房。某年某月 ,保定新城的安置房陸續可以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當朱某某要求伍某某協助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手續時,卻遇到了阻礙。原來,伍某某因與其親屬之間的家庭糾紛,導致安置房產權無法辦理,更無法協助朱某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幾經協商未果,朱某某將伍某某及其親屬均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從本條也可以看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對該房屋享有的是債權,并且是作為特種債權賦予其物權的優先效力。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的處理,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行政訴訟的規定,因拆遷補償問題產生糾紛的是屬于行政糾紛,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的規定,一級案由為物權糾紛和債權糾紛;二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用益物權組織和合同糾紛;三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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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紀月彤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