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房屋拆遷補償辦法,溧水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一、經濟詐騙罪經濟詐騙罪行為一般都涉及經濟內容,所以法律上沒有“經濟詐騙罪”的說法,我國現行法律上所講的經濟詐騙主要分一般詐騙、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經濟詐騙罪是包括了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
一、經濟詐騙罪
經濟詐騙罪行為一般都涉及經濟內容,所以法律上沒有“經濟詐騙罪”的說法,我國現行法律上所講的經濟詐騙主要分一般詐騙、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經濟詐騙罪是包括了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其中跟經濟社會密切相關的詐騙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
經濟詐騙罪中合同詐騙是具體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在刑法中包含在擾亂市場秩序罪(刑法第八節)這一類罪名中,是指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利用合同詐騙對方錢財的某些行為;
經濟詐騙罪中金融詐騙是一類罪名(刑法第五節),主要涉及金融領域,包括集資詐騙、貸款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詐騙、保險詐騙等;
經濟詐騙罪中其他的詐騙行為就是通常意義上的詐騙,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詐騙別人財產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出口退稅的行為,利用某些非法組織的詐騙行為(刑法第三百條)等。
許多當事人詢問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么?有人認為就是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有人認為依據詐騙罪的不同內容進行區分,按照“經濟”的具體內容來確定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一般就是指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一: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數額標準。
從我國有關現行刑事司法解釋來看,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都高于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合同詐騙的,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注: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貨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l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在生活中,征地拆遷是很常見的現象,而征地拆遷往往是為了支持國家大型工程的建設,例如修路等,但無論如何,征地拆遷都是會給住在那片地區的家庭和商業組織帶來困擾的,所以國家對此出臺了一系列補償辦法,那么,南京市雨花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是什么呢?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南京市2015年度第5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批復》(蘇政地[2015]616號),同意征收雨花臺區板橋街道集體土地0.0712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省、市土地管理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用途
板橋新城十期剩余地塊(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類及面積
(一)古雄村古雄二組
1、總面積:0.0089公頃
2、農用地:0.0089公頃
3、建設用地:0公頃
4、未利用地:0公頃
(二)古雄村河下組
1、總面積:0.0623公頃
2、農用地:0.045公頃
3、建設用地:0.0173公頃
4、未利用地:0公頃
三、征地補償標準及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本次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執行《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10]264號);
征地區片價補償標準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寧政發[2015]124號文件執行,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標準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寧政發[2010]265號文件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寧政發[2010]254號文件規定辦理。
四、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負責人
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由街道、村委會組織實施、南京市國土資源局雨花臺分局負責復核;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等有關工作由南京市國土資源局雨花臺分局負責組織實施。
五、辦理補償登記時間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即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24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及其它證明資料到板橋街道古雄村村委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安置內容以街道以及村委會的調查結果為準。
法律分析: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級區片的征地補償標準提升至14.84萬元/畝,基準人均土地為0.7畝/人;二級區片的征地補償標準提升至11.11萬元/畝,基準人均土地為1畝/人;三級區片的征地補償標準提升至8.21萬元/畝,基準人均土地為1.5畝/人。同時同步調整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市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未滿16周歲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由原來的1.0萬元/人提高至省政府規定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此外,我市還將逐步提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按不低于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20%的比例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主城區玄武、秦淮、建鄴、鼓樓、棲霞、雨花臺區范圍內的征地項目,凡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市政府已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繼續按原規定實施。對2013年12月1日至通知印發之日前市政府已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征地主體單位按照本通知標準補足區片價補償費用;對通知印發之日后市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參照通知相關政策要求,結合各區實際,研究制定相應實施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溧水征地補償剩余費用如何分配?
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用于列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用,剩余費用納入征地補償調劑金管理和使用。具體分配如下:
(一)按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繳費標準的一定比例(具體另行確定),根據被征地農民數量,在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中列支相應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二)按照省政府確定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根據被征收集體土地面積,在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中列支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用。如無待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員,則所對應的被征收集體土地繼續按照原有標準列支補償費用。
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須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結合發展實際,依法依規提出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分配使用方案,方案須確保征地區片價補償費中所包含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以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且須經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并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應當在區片價中列支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用的不足部分,可以從征地補償調劑金中列支,確保足額支付到位。
湖北省2018征地補償項目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青苗費用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等。根據國家征地相關立法精神,征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于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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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佳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