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原籍房屋拆遷怎么補償,現役軍人是否可以拿到土地征收補償款,現役軍人是否可以拿到土地征收補償款《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3條第3款規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
現役軍人是否可以拿到土地征收補償款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3條第3款規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6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這是目前唯一能找到的全國性法律依據,可以作為義務兵、初級士官和自主擇業的退役士兵的承包地被征收時,獲得賠償的依據。但是,其作為條例,法律位階較低,涉及范圍較小,沒有提到宅基地和房屋征收時的解決方法,也沒有規定高級士官及軍官、正常退休的軍人的相關的權利。
地方條例
《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明確規定:承包的農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其成員資格。
《福建省征兵工作條例》明確規定:應征公民服役期間享受以下優惠待遇:入伍前是農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予以保留,原所在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遷的,應當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補償安置。
這些地方性法規對法律中不明確和容易產生糾紛損害軍人軍屬利益的相關內容做出了拓展和細化規定。雖然很多省市沒有出臺相關文件,但很多情況下會參照這些地方的法規。
一、軍人是否可以獲得征地補償
可以。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3條第3款規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6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可見作為義務兵、初級士官和自主擇業的退役士兵的承包地被征收時,獲得賠償的依據。但是,其作為條例,法律位階較低,涉及范圍較小,沒有提到宅基地和房屋征收時的解決方法,也沒有規定高級士官及軍官、正常退休的軍人的相關的權利。
二、農村戶口當兵土地收回嗎
不收回,當兵土地受到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五條
“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
“義務兵和士官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
一、現役軍人是否享受征地補償
(一)義務兵能否分征地補償
義務兵的服役期限為兩年。可見,與在讀高校學生的戶籍遷出制度類似,具有暫時性。但是與在讀高校學生不同的是,義務兵的村民待遇問題分為了兩種情況。
1、法律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后,按照從哪來、回哪去的原則,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安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由此可見,義務兵并沒有脫離以土地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性質,在其退役后原則上仍然要以土地耕種為其生活的主要物質保障。因此,對于這類義務兵原則上仍應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在分配征地補償款的各個方面不應有異。
2、法律規定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按照規定安排工作。即此類義務兵家居城鎮的退出現役后,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對于這類義務兵,由于其退役后的生活已由國家在城鎮地區妥善安排,有固定的職業及收入保障,基本已脫離依靠土地謀生的生活狀況,脫離了農民身份,因此其在原居住地村、組的收益分配權,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討論決定。
(二)志愿兵能否分征地補償
1、志愿兵退出現役后,服役不滿十年的,按義務兵退役安置。如果戶籍遷回原籍落戶。要求享有村民同等受益分配權、分配征收土地款,應當予以支持。
2、志愿兵退出現役后,服役滿十年的,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自愿回鄉參加農業生產或者自謀職業的,給與鼓勵,由當地人民政府增發安家補助費。服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歲的作退休安置,根據地方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轉業安置。對于此類服役滿十年的志愿兵,因國家對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規定,可能真正改變農村籍志愿兵的身份,故其在原居住地村、組的收益分配權,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二、征地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法律分析:部隊的土地國家是無償劃撥的,軍隊的申請在獲得通過后,他們無償使用土地。這些土地它只能依法使用,不能傳讓和出租。如果軍隊不用土地了,國家會收回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地方政府可以收回,也可以無償交給地方,軍隊如果在異地新建軍營或基地,國家會再撥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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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雯丹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