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后來村拆遷補償多少,82年分的自留山縣政府還給發了林權證,85年的時候村里收回了一些證說給換新證后來,自留山和責任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林業“三定”時,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為保護農民的生活保障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而分配給農戶的山林,但
自留山和責任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林業“三定”時,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為保護農民的生活保障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而分配給農戶的山林,但兩者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上存在不同,自留山為集體所有、個人使用,無需簽訂合同,而責任山則需簽訂承包合同,個人享有經營管理權,但林地所有權仍屬集體。
法律分析
自留山和責任山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林業“三定”時,按照國家有關農村林業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護農民的生活保障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分配給農戶的山林。但自留山與責任山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自留山所有權屬集體,使用權歸個人,實行的是生不補、死不收、長期無償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的政策,其經營不需要簽訂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證。農戶承包經營的責任山,實行的是承包經營的政策,承包者必須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其林地所有權屬集體,個人享有承包經營管理權,有承包期限,在承包期限內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歸責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內允許繼承。
拓展延伸
自留山縣政府在82年發放林權證,后來村里收回部分證件并計劃重新發放新證
自留山縣政府在1982年向居民發放了林權證,確保了他們對林地的合法權益。然而,后來在1985年,村里決定收回了一些林權證,并計劃重新發放新證。這一舉措可能是為了重新調整林地的使用權,以適應當地的發展需求和環境保護的要求。這個決定可能涉及到重新評估土地資源、重新規劃林地利用以及確保合法權益的保護。通過重新發放新證,自留山縣政府有望提供更加公平和可持續的林地管理,并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自留山縣政府的決定重新發放林權證,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和推動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一舉措有助于重新評估土地資源,合理規劃林地利用,以滿足當地發展需求和環境保護要求。通過提供更加公平和可持續的林地管理,自留山縣政府有望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一舉措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為農戶的生活保障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自建房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處理或起訴來維權。雙方可以進行協商,達成相關協議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向村委會申請調解處理。如果調解仍然不能解決問題,可以準備好起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出現自建房糾紛時,我們有三種維權方式,一是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達成相關協議;二是可以向村委會申請調解處理,三是可以準備好起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延伸
82年自留山證種樹辦林權證,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相關規定,1982年自留山證種樹辦林權證屬于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范疇。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使用證。”因此,該自留山證種樹辦林權證需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使用證。
然而,根據《森林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取得采伐許可證。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并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因此,如果該自留山證用于采伐林木,則需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并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使用證。”因此,如果該自留山證用于建設房屋等建筑物,則需按照建設房屋等建筑物批準文件的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綜上所述,1982年自留山證種樹辦林權證需根據具體用途,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果該自留山證用于采伐林木,還需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并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結語
針對自建房糾紛的解決方式,我們可以采取協商、調解或訴訟三種途徑。協商是最基本、最直接有效的解決方式,雙方可以坦誠地溝通,找到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村委會申請調解處理,或者準備好起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應該保持冷靜、理智和耐心,以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21修正):第三章 規劃 第十七條 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21修正):第三章 規劃 第二十一條 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21修正):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草原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草原權屬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草原權屬等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拍照、攝像和勘測;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法律主觀:具體要看林權證的內容,有林權證可能只有林地使用權而無林木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野菜藥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一)代表的土地的性質不一樣林權證針對的是林地,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針對的是農村里的耕地。,(二)登記的信息類型不一樣林權證中登記的除了林地及林木所有人外,對于林地面積、位置、林木的種類、數量等也會做出詳細的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則主要登記土地權屬人,土地四至面積、土地共有人等。,(三)直接管理部門不一樣林權證的報批部門為林業部門,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報批部門為土地管理部門。在農民的承包地中,通常同一塊山地只能頒發一個證,也就是說,林權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實相對分開和獨立的,不過二者在抵押貸款、土地流轉中所具有的作用都是一樣的,,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根據上述闡述表明,林權證一般是林地使用權證明或者林木所有權證明,但是不是林地所有權證明。
1982年縣政府發放的林權證是合法有效的。你的林權證屬于林業三定時期發放的宅基地林權證,就是老百姓所說的房前屋后樹木,它的范圍是與你的土地使用證四至相關的。一、林權證林權證書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森林法》或者《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程序,對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個人所有的林地以及使用過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并進行登記、發放的證書。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樣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全國統一樣式、統一編號的林權證書投入使用。這種款式的外罩是綠色塑料,上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書”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二、權利種類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所有權是指擁有、使用、受益和處置森林、樹木和林地的權利。使用權是指他人的森林、林木、林地按照合同或有關規定的使用權;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由非所有權人行使的權力。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國家所有、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一般來說,林地使用權隨著森林所有權的變化而變化。但是,也有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比如集體所有的林地承包養殖林蛙、種植野生藥材,林地的使用權屬于承包方,而林木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集體。
林權證的有效期與林地的承包期限掛鉤。林地的承包期為一般為30到70年,也就是說,林權證的有效期為30到70年,如果林地是他人轉包給你的,那么林權證的有效期應當扣除已經承包的年限。已經超出有效期的林權證失效,需再次與集體經濟組織再次簽訂承包合同,再解決林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t\t\t\t\t\t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t\t\t\t\t\t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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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清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