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遷補償原告代理詞,收回自己土地的代理詞,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一、首部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
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二、序言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了解案情等;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說。如系上訴案件,則要說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三、正文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并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
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于糾紛的解決;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四、結束語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煩、簡潔明了,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代理詞在寫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代理詞主要用證明的方法來寫,對錯誤的觀點有時也可以進行必要的駁斥,用反駁的方法來寫,但通常是把正面說理與反面駁斥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正面說理為主,或兩種方法兼而有之。代理詞必須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礎上動筆制作,這樣才能對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敗之地。代理記號要尊重事實、忠于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向法庭提出無理要求。代理詞所提意見要切合實際,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體現出解決問題誠意;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措詞懇切,語氣平和,這樣才能為對方當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5、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6、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8、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承包經營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
承包經營合同解除情形如下: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等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主觀:出讓土地使用權 怎么收回無償收回出讓 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情形。具體內容包括:1.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2.已辦理審批手續的 非農業建設 占用耕地,以出讓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權 ,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 房地產開發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上述四種情形中的第1種,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屬于一種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 國有土地使用權 決定書》,終止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2、3、4種情況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國家法律或出讓合同的規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違法行為,對土地使用者應當進行行政處罰,以此來達到無償收回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目的。處罰的依據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有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這些規定均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有償收回 劃撥土地使用權 的辦法進行。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 (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受廊坊市安次區眾祥工藝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前,我仔細閱讀了起訴狀,詳細查閱了與本案相關的所有材料。通過剛才的出庭質證,對本案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下面發表本案代理意見,請合議庭采納。
縱觀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土地轉讓合同是否有效,二是我方是否違約并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兩個問題中,前者是基礎和前提,是后者存在與否的根據。合同有效,才能談得上違約及違約金的問題;如果合同無效,違約及違約金的問題就無從談起。就合同效力問題,我方堅定地認為,這份土地轉讓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是一份無效合同。其原因有三,一是合同處分了他人的財產,二是轉讓行為沒有告知抵押權人,三是原告心懷惡意,手段違法。這三點已經在答辯狀中做了重點闡釋,在庭審中也做了比較充分的論述,這里不再贅述。下面我只對法庭辯論中原告所提及的三點問題作出進一步說明。
1.關于所轉讓地塊的位置問題。原告認為,土地轉讓合同中并沒有指明轉讓地塊的確切位置,我方可以轉讓總土地面積中的任何一塊,談不上處置他人財產的問題。原告在這里犯了一個常識性的低級錯誤。眾所周知,任何人購買土地,都要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地塊的位置。不同的用處決定了不同的位置,不同的位置決定了不同的價位。地塊不同,價位不同,這是一個基本的常識。原告購買土地,是要做汽車4S店。做4S店的基本要求就是靠近道路,便于通行。而合同附件所標示出來的15畝地,西靠西外環,南鄰鄉村路,是我方現有可供選擇的地塊中最符合原告意圖的方位。原告看中了這塊土地,并找關系人劃出了這張勘測定界圖。這張勘測定界圖是本合同中唯一實際存在的附件,是原告自己找人畫出來并附于合同之后的,其目的就在于明確地塊的位置以防雙方產生歧義。現在原告卻說地塊位置未定,我方可以劃出任何一塊面積為15畝的地塊交給原告,真的是揣著明白裝糊涂。這種說法不僅違背了基本常識,而且還否定了用以標明地塊確切位置的勘測定界圖這一合同附件的基本效力,其目的非常明顯,就是混淆是非,掩蓋合同處分了他人財產這一基本的事實。但事實就是事實,任何巧言令色如簧之舌也不能改變擺在眼前的事實情況。
2.關于0.3135公頃土地的歸屬問題。眾祥工藝和眾祥物流原本屬于同一個股東,地界劃分的不很清晰,在修筑西外環南沿路之前,土地本連成一片。南沿路修成后,土地被切割為兩塊。2009年,現股東張書武從原股東手中收購了眾祥工藝,兩個公司的土地界限才得以劃分清晰。按照現在的劃界,眾祥物流的土地絕大部分在南沿路西側,但在路的東側眾祥工藝土地的西南角還遺留下來0.3135公頃;而屬于眾祥工藝的土地絕大部分在南沿路東側,但在路的西側眾祥物流土地的東北角還遺留下來0.2公頃。為了土地的整體規劃和利用,我方已經和眾祥物流達成意向,對兩塊遺留的土地進行置換,我方補足差額。但眾祥物流的土地尚在抵押中,需今年11月份解除抵押后才能置換。所以當原告找到我方商談土地轉讓事項并指定地塊后,我方已經明確告知原告這塊土地存在的歸屬問題。而原告提出他們可以找到內部關系,先作出一個假土地證用來辦理先期手續,待置換完成真的土地證辦下來后再換下假土地證,土地的歸屬問題并不妨礙合同的進展。由于我方聽信了原告這樣的保證,才與之簽署了這份合同。
有一點需要說明,合同附件中的勘測定界圖中的0.3135公頃土地的所有者為眾祥物流,這是老土地證所標示的土地所有者。而我方所提供的證據
一、二中的廊坊市安次區亮凱商貿有限公司,是按照新的土地證所標示的土地所有者。雖然標示的土地所有人不同,但所說明的問題是相同的。
3關于轉讓行為沒有告知抵押權人的問題。原告對我方土地已做抵押沒有異議,但認為沒有告知抵押權人是我方的責任。事實情況是,由于原告承諾可以私下辦理假土地證,待眾祥物流的0.3135公頃土地置換完成后和我方的0.6865公頃一起辦理土地證,到時或抵押已經解除,或再告知抵押權人。我方聽信了原告的承諾,當時沒有告知抵押權人。原告交付50萬元土地款后,為了履行我方的義務,我方先行向廊坊市國土局提起了辦理所屬土地的轉讓申請手續。但此申請被土地局駁回。考慮到土地轉讓難以進行,同時考慮到原告的利益,在和原告溝通后,我方將50萬土地款返回了原告。
以上是我方對相關問題做的進一步說明。我方認為,在合同無效這一法律關系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所提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沒有證據支持,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分析: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1、《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原告具有鞋尖村村民的身份,具有承包鞋尖村土地的權利。2、原告承包的土地是荒灘荒地,土地發包程序合法。《土地承包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原告自1990年開始,即在渡泗湖河灘荒地開荒種田。2000年被告與原告通過協商,簽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原告現耕種的土地及新河灘地承包給原告耕種,并確定了具體面積,河堤內30畝、栽樹第20畝、老河險灘第30畝。原告取得承包合同約定的荒灘荒地的承包經營權。3、土地承包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與被告簽訂承包合同后,即已經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其后,原告一直維持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沒有違反《土地承包法》和承包合同約定的行為。承包合同雖然沒有約定承包期限,但是《土地承包法》很明確的規定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雖然原、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沒有約定承包期限,但是應當保護原告的長期土地使用權。即使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約定和記載了承包期限,承包人要求延長承包期限的,也應當延長至《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年限。被告以土地承包合同沒有約定四至和承包期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承包程序和合同內容合法,不具有法律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原告的承包經營權應當得到保護。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四十四條 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二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六)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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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文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