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風波,武漢知名商場商戶遭搬空損失千萬,該如何索要賠償,2019年底,一群滿懷抱負的商戶帶著對未來的美好憧憬,紛紛入駐了武漢洪山區的一家知名商場——“泛悅·城市奧特萊斯”,期待能在繁華的街道口商圈大展拳腳。 然而,四年的漫長等待,不
2019年底,一群滿懷抱負的商戶帶著對未來的美好憧憬,紛紛入駐了武漢洪山區的一家知名商場——“泛悅·城市奧特萊斯”,期待能在繁華的街道口商圈大展拳腳。
然而,四年的漫長等待,不僅沒能迎來期待中的盛大開業,反而陷入了一場突如其來的“清場”風波,讓他們的夢想化為了泡影。
故事的主角之一,李先生,在滿懷希望地支付了包括管理服務保證金、裝修保證金、租金在內的35.8萬元后,緊鑼密鼓地籌備起自己的店鋪,準備迎接商場承諾的“雙十二”開業。遺憾的是,這個日子從未到來。
商場方面多次推遲開業時間,從2021年的五一,再到后來的各種不確定承諾,每一次的延期都像是一記重錘,敲打著商戶們的信心與耐心。
更令人錯愕的是,商場不僅沒有兌現開業的承諾,反而在2021年8月,向李先生發出了追繳通知,要求他支付超過110萬元的各類費用,包括物管費、營銷推廣費等,這無疑是雪上加霜。面對這樣的困境,李先生和其他十幾家商戶感到被誤導和欺騙,他們中的一些人已經投入了數百萬乃至上千萬的資金,而商場始終大門緊閉,未曾營業一天。
商戶們的維權之路并不平坦。2023年4月,他們集體向洪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商場的虛假宣傳行為,雖然得到了立案,但事情卻陷入了停滯。更令他們震驚的是,2024年4月,當他們再次來到商場時,發現自己的店鋪已被神秘清空,價值連城的設備和商品不翼而飛,只留下空蕩蕩的柜臺和一地的碎片。
警方介入后,以財產被盜立案調查,但商戶們尋求的答案似乎依舊遙不可及。與此同時,商場運營方大本營公司被指已經將商場轉手給了另一家公司,對于商戶的損失,他們則表示已通過郵件發送解約通知,拒絕承擔責任。
大本營公司自身的歷史記錄也不光彩,頻繁因合同糾紛等問題被訴諸法庭,且多次被執行強制措施。
案件發生以后,有網友表示,這操作簡直聞所未聞!入駐四年不開業,還倒打一耙追繳費用?這是明目張膽的坑商??!相關部門立案調查這么久,結果商家的東西說沒就沒了?這效率,真是讓人寒心!
這商場的良心是被狗吃了?商戶投了血汗錢,得到的就是一場空?監管在哪?法律的威嚴何在?這樣明目張膽的欺詐,必須嚴懲不貸,給受害者一個公道,別讓消費者和商家對市場徹底失去信心!
那么,商場是否有權在未正式開業且未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向商戶追繳物管費、營銷推廣費等費用呢?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若商戶與商場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即使未開業也要繳納相關費用,則商場有權依據合同條款追繳。
但若合同中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且商場未能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有效的物業管理、營銷推廣等),則商戶有權拒絕支付此類費用。
此外,若商場存在虛假宣傳或誤導行為導致商戶簽約,商戶可主張撤銷合同或要求賠償損失。
另外,商場單方面通過郵件發送解約通知,且在商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搬空店鋪,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需遵循法定或約定程序。單憑一封未經確認接收的郵件就認定合同已解約,顯然缺乏法律效力。
此外,即便合同解除,商場也無權擅自處理商戶財物,必須依法通過法院裁定或雙方協議處理遺留物品。
商戶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商場擅自搬空店鋪的行為涉嫌侵犯商戶的財產權,商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并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武漢知名商場商戶遭搬空損失千萬#
法律分析:商戶可以根據簽訂的合同向商場索求賠償,以及違約金,如果商場不給的話,可以向工商部門去投訴,還可以向法院去起訴。如果無限定租戶在提議退店申請后還要經營多長時間,商場的做法就是違背合同的,通常商場的合同對中途退店都會有保護協議,會要求租戶交納解除合同金。是商場的原因造成的,則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商家來承擔責任。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像享受著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商家搬遷造成消費者不方便時商家的責任,是商家的行為造成消費者的不便,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款或者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法律主觀 :成都產假期間工資應該怎樣發放與我們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關,有著緊密的關聯,因此,我們不能只聽說過,卻不知到它具體是如何,一、成都產假期間工資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若員工每月實發工資高于發放的生育津貼,則產假工資按實發工資發給員工即可。哺乳假期的工資如果假期在六個半月內,則工資按照實發工資的80%發放;如果超過六個半月的假期,則延長的那部分時間的工資按實發工資的70%發放。二、產假規定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4、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三、懷孕和產假待遇1、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2、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3、準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4、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5、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6、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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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成俊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