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農村宅基地拆遷咋補償,東陽市農村宅基地制度,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農村宅基地規劃,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
1、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2、以戶為單位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家庭成員個人財產進行繼承。宅基地是村民按戶申請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屬于該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戶內某個家庭成員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是家庭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3、被繼承人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的,繼承人不能單獨繼承該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
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一、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分析對于所繼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1、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2、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3、至于能不能進行買賣,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的宅基地是可以買賣轉讓的,但卻不是自由的。必須符合以下幾點:一是轉讓必須是發生在同一村集體成員之間,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轉讓必須發生在集體成員內部;二是宅基地轉讓不能單單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還要包括宅基地上的住宅一并轉讓。二、繼承人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的情形1、父母的宅基地屬于違規占用的農民目前,國家對農村宅基地修建有著嚴格的審批程序,農民申請宅基地修建房屋必須要經過申請審批后,才能開始修建。但早期由于管理制度缺陷,很多農民都是先修建再審批,導致許多農民都屬于違規占用宅基地建房,甚至還有一些農民占用耕地修建房屋。2、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經倒塌宅基地是沒有繼承的權限,僅僅是依靠宅基地上的房屋享受到相應的使用權。可現在許多農村的房屋都出現了倒塌,房屋的價值已經不存在了,所以對于這類的房屋以及宅基地,農民不能夠進行繼承,宅基地會被收回。注:房屋繼承人沒有權利對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或擴建。
農村拆遷宅基地如何補償款
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農村宅基地繼承的范圍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農村范圍內,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制度。首先,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其次,宅基地使用權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農村宅基地能夠繼承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因為農村的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不屬于農民個人私人財產,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權力,沒有所有權,宅基地也不屬于遺產范圍之內,但是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屬于村民個人所有,子女是可以繼承的。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農村宅基地規劃,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
1、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2、以戶為單位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家庭成員個人財產進行繼承。宅基地是村民按戶申請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屬于該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戶內某個家庭成員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是家庭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3、被繼承人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的,繼承人不能單獨繼承該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
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一、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分析對于所繼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1、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2、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3、至于能不能進行買賣,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的宅基地是可以買賣轉讓的,但卻不是自由的。必須符合以下幾點:一是轉讓必須是發生在同一村集體成員之間,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轉讓必須發生在集體成員內部;二是宅基地轉讓不能單單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還要包括宅基地上的住宅一并轉讓。二、繼承人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的情形1、父母的宅基地屬于違規占用的農民目前,國家對農村宅基地修建有著嚴格的審批程序,農民申請宅基地修建房屋必須要經過申請審批后,才能開始修建。但早期由于管理制度缺陷,很多農民都是先修建再審批,導致許多農民都屬于違規占用宅基地建房,甚至還有一些農民占用耕地修建房屋。2、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經倒塌宅基地是沒有繼承的權限,僅僅是依靠宅基地上的房屋享受到相應的使用權。可現在許多農村的房屋都出現了倒塌,房屋的價值已經不存在了,所以對于這類的房屋以及宅基地,農民不能夠進行繼承,宅基地會被收回。注:房屋繼承人沒有權利對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或擴建。
農村拆遷宅基地如何補償款
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農村宅基地繼承的范圍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農村范圍內,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制度。首先,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其次,宅基地使用權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農村宅基地能夠繼承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因為農村的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不屬于農民個人私人財產,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權力,沒有所有權,宅基地也不屬于遺產范圍之內,但是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屬于村民個人所有,子女是可以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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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東陽農村宅基地拆遷咋補償,東陽農村拆房賠多少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嚴振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