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魚大棚拆遷補償,2023年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明細,法律主觀:第一條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合理確定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保證征收土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
第一條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合理確定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保證征收土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征收土地,涉及果樹、林木、苗木、花卉、溫室(大棚)、青苗、水產養(yǎng)殖、農田水電設施等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規(guī)定。第三條征收土地中各類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其密度和單株干徑確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實際株數補償;超過規(guī)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補償。(一)鮮果樹的最大密度和補償標準為:1、鮮果樹的最大密度:桃樹、大櫻桃樹每公頃(15畝)1665株;蘋果樹、梨樹、杏樹、李子樹及其它鮮果樹每公頃(15畝)1245株;矮化密植園最大密度每公頃(15畝)不超過1665株。2、鮮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單株干徑確定)為:(二)干果樹的最大密度和補償標準為:1、干果樹的最大密度:樹齡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頃(15畝)1665株;樹齡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頃(15畝)825株。2、干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單株干徑確定)為:(三)樹冠不整和進入衰果期的各類果樹,單株補償標準按樹冠整齊的各類果樹單株補償標準的50%-80%計算;沒有樹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補償40元;枯死果樹不予補償。第四條大棚鮮果樹(含葡萄)的補償標準經評估確定。第五條露地葡萄的補償標準依據單位面積產量,按其產值的3倍計算。(一)單位面積產量分別為:1、二至三年生每公頃(15畝)6000—7500公斤。2、三至六年生每公頃(15畝)7500—45000公斤。3、七年生以上每公頃(15畝)45000—7500公斤。(二)價格以省統計部門統計的上年度平均價格計算。(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補償標準的50%計算。(四)葡萄的架桿、鐵絲等其他輔助設施每公頃(15畝)補償元。第六條各類苗圃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果樹苗圃的補償標準: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年生砧木苗圃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計算。未經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樹苗圃,按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計算。(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補償標準:良種速生樹種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計算;鄉(xiāng)土樹種苗圃按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計算。第七條各類樹木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條根據實際占地面積,按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4倍計算。(二)一般樹木只補償損失費,標準如下:每株:厘米元種類3厘米以下以上闊葉樹針葉樹一般樹木干徑是指自地面至1.3m處樹木的直徑(三)各類觀賞樹木、花卉、藥材等不易確定補償標準的,其補償標準經評估確定。(四)防護林、生態(tài)公益林、特種用途林、旅游風景區(qū)樹木的補償標準按其防護效益和其特定的經濟價值經評估確定。(五)國家和本省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第八條各類溫室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磚石結構圍墻,骨架為鋼筋或角鐵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60元補償;有取暖設施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75元補償。(二)磚石結構圍墻,骨架為竹竿、塑料蓋頂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40元補償。第九條各類大棚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骨架為鋼筋或角鐵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補償。(二)骨架為竹竿、塑料蓋頂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補償。(三)小拱棚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5-10元補償。第十條青苗的補償標準依據縣(市)區(qū)統計部門上年度公布的所在鄉(xiāng)鎮(zhèn)該作物產值計算。第十一條水產養(yǎng)殖業(yè)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淡水養(yǎng)殖的補償標準按照單位面積產量和上年度的市場平均價格確定。1、精養(yǎng)池塘單位面積產量:(1)主養(yǎng)鯉魚的(池中合理套養(yǎng)鰱魚、鳙魚或鯽魚等)每公頃(15畝)公斤。(2)主養(yǎng)羅非魚的(池中合理套養(yǎng)鰱魚、鳙魚或鯽魚等)每公頃(15畝)公斤。(3)甲魚每公頃(15畝)2250—3750公斤。(4)南美白對蝦每公頃(15畝)公斤。(5)池塘養(yǎng)河蟹每公頃(15畝)公斤。2、半精養(yǎng)魚池塘單位面積產量:每公頃(15畝)公斤。3、散混養(yǎng)魚池塘單位面積產量:每公頃(15畝)公斤。池塘內多品種混養(yǎng)的,以主養(yǎng)品種的價格計算補償。(二)海水養(yǎng)殖的補償標準按單位面積產量和上年度市場平均價格確定。1、海水養(yǎng)殖池塘以蝦豚、蝦蜇、蝦蟹(其中蝦為中國蝦、日本蝦)混養(yǎng)的,其單位面積產量分別為:(1)蝦豚混養(yǎng)的:蝦每公頃(15畝)公斤,河豚魚每公頃(15畝)公斤;(2)蝦蜇混養(yǎng)的:蝦每公頃(15畝)公斤,海蜇每公頃(15畝)公斤;(3)蝦蟹混養(yǎng)的:蝦每公頃(15畝)公斤,海蟹每公頃(15畝)公斤。2、其它養(yǎng)殖品種和養(yǎng)殖模式單位面積產量經評估確定。(三)水產養(yǎng)殖的單位面積產量以實際占用池塘的凈水面的面積計算。(四)工廠化養(yǎng)殖的補償標準,其產量、價格和設施均經評估確定。第十二條水產養(yǎng)殖池塘的補償標準:一般池塘每公頃(15畝)37500—45000元;圍海造池的每公頃(15畝)60000—75000元。第十三條各類水井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庭院壓水井,每眼補償元;(二)混凝土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元;(三)鋼管、鑄鐵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元;(四)鋼筋混凝土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元。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遷葬費每具補償800元。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考察價值的古墓,遷葬補償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確定。第十五條合法的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關于建(構)筑物拆遷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或經評估確定。第十六條農田灌溉設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網,按管道長度每米補償40-50元;機井房,區(qū)別大小、新舊、材料等情況每座補償元。第十七條農田中小型低壓電力設施(含電線、電桿等),按線路長度每米補償40-50元。第十八條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國家或本省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未規(guī)定的地上附著物,可以通過協商或經有關專業(yè)、技術評估部門評估后,依據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予以補償。第二十條自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作物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2021年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明細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而且不同地區(qū)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來定。 國家征地補償: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國家城市拆遷其他稅費: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2、商品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使用;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jiān)督驗收。國家城市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房屋補償標準:1、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2、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3、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1、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2、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3、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4、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5、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6、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拆遷補償標準明細如下: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拆遷和搬遷的區(qū)別有哪些1、補償性質不同,拆遷是有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搬遷則不一定。涉及政策行為的搬遷就有經濟補償,如果是個人的行為搬遷就沒有經濟補償;2、性質歸屬不同,拆遷屬于國有用地性質。而搬遷,則宅基地屬于村集體,屬于集體用地性質。但也有搬遷不拆房的情況,這種情況宅基地仍歸屬農民使用。
一、土地征地賠償標準1、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構成。具體如下:(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二、征地拆遷流程征地拆遷流程具體如下:1、實地放線定界,發(fā)布拆遷公告,召開動員會,委托拆遷公司;2、入戶清點丈量;3、協助征收小組對拆遷戶作動員談判工作;4、合法面積認定;5、套價核算;6、征收小組確認;7、被拆遷戶簽字確認;8、拆遷補償公示 簽訂協議;9、支付補償費、交房。
一、2022年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明細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政策;
2、征用魚塘、藕塘、養(yǎng)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
5、青苗補償費,能收獲的不予補償,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
6、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7、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
8、按照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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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曉思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