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 稅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稅屋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而制定的。其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而制定的。其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條例第七條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稅依照房地產轉讓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金額的增值額征收,增值額*適用稅率=(收入-稅法允許扣除項目)*適用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計算土地增值稅,分為無購房發票與有發票兩種:1、無發票的按照評估價總額的3%交納土地增值稅;2、有發票的按以下方法征收:土地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可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程序:1、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常轉讓經審核可按月按季申報納稅。2、納稅人采取預售方式銷售房地產的,對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稅務機關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之后辦理納稅清算后,多退少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為:(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移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第七條本法規定的收入、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具體標準由國務院確定。第八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法律分析: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
納稅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 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但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六)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房地產計稅收入×核定征收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法律分析:細則有: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等等,具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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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振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