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劉杉律師成功案例:強奸罪成功取保候審,劉杉律師成功案例:強奸罪成功取保候審!
2016年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連作出數份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特殊的是,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從背靠國徽、端坐審判席的堂堂法官,變身成為囚徒、鋃鐺入獄,究竟是什么讓他們淪為罪犯的呢?
他們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虛假訴訟。
這些人有的曾是年輕的書記員、法官,有的是資深的庭長、副院長……從2014年至2016年末,僅在廣州兩級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另有一些相關人員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審判。此外,還有個別案件雖經判決但尚未公布。
為了防止房價快速上漲、遏制投機和過度投資,2010年以來,深圳、廣州等地政府頒布了限購令,對購買商品房設置了一定的條件,對購房數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擁有兩套住房者不得再購買新的住房。
然而限購令發布后,一些地方出現了為規避限購令而實施的虛假訴訟。
據檢察機關披露,如在廣州市的番禺區,僅限購令出臺短短的兩個月內,當地法院就受理房地產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買賣并涉嫌規避限購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這些涉嫌規避限購令的案件從何而來,具體如何實施,又有怎樣的結果呢?
多起法官落馬的案件,揭示了這一答案,也揭露出虛假訴訟的冰山一角。
興寧法官:虛假立案違規交易數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楊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羅湖區紅崗路龍園山莊的一套百萬元的房子。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購房條件,眼看買賣就要告吹。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卻說“不怕限購令”、保證可以房產過戶。
楊小霞將信將疑,隨著中介人員,在深圳市房產中心旁邊的茶樓里見到了梅州地區法院的工作人員。她驚奇地發現,法院工作人員竟然預先準備好了興寧法院(2012)梅興民二初字389號案件的民事起訴狀、送達回證、借款協議、開庭筆錄、和解協議……只要她在這些法律文書上簽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此,法院會以原房主欠債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進行強制過戶。為此,楊小霞額外多給了中介公司二萬多元用于過戶。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產中心一名涉案人員被捕,檢察機關深入偵查,發現了類似大量虛假訴訟、由法院執行房產過戶的案件。隨后檢察機關一步步收網,逮捕了各類涉案人員,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員聞訊投案自首。
檢察機關指控,廣東省興寧市法院龍田法庭原庭長羅峰、原副庭長羅職森伙同其他人員(另案處理),幫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購規定的買賣雙方實現房產過戶以從中牟利,采用虛假民事訴訟的方式,在龍田法庭無管轄權的情況下,對違規虛假立案,在買賣雙方均未到龍田法庭參與訴訟的情況下,制作后續虛假的《開庭筆錄》、《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再違反執行規定,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制發《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產中心協助進行房產過戶。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各115份,轉移過戶房產111套,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人民幣665.4萬余元。此外,龍田法庭在辦理上述虛假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收受“好處費”21.9萬元。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被告人羅峰、羅職森身為國家審判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其行為還構成單位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公訴機關未對二被告人所在單位提出起訴,故法院僅對二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處罰。根據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體案情,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和三年六個月。
基層法院副院長深度涉案
在辦理興寧市法院龍田法庭的案件中,偵查人員發現在向龍田法庭行賄的人員當中,還包括了平遠縣法院的工作人員,繼而又查出平遠縣法院上至副院長、庭長,下至執行局法官、書記員等多名工作人員。
據檢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深圳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老板張志成,律師于非林(該公司法律顧問)通過梅州市平遠縣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林奕芳居間介紹,與時任平遠縣法院立案庭庭長鄒陽春約定采用虛假訴訟的方式,幫助當事人實現房產過戶。
經查實,從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鄒陽春參與辦理該類虛假訴訟案件共126宗,協助轉移過戶房產170套,造成國家稅款漏征共計1604萬余元。2013年11月16日,鄒陽春主動向平遠縣檢察院投案。
據黃埔法院判決書顯示,鄒陽春因為參與制作了上述多宗虛假民事調解書,還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全市十佳調解能手并進行了獎勵。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張志成被終審判決幫助偽造證據罪,因其協助虛假訴訟、轉移過戶房產168套,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1600余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員包括:
1.廣東連平縣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長賴文輝,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韶關市仁化縣法院執行局原副局長羅標,被判處5年9個月。
3.廣東省興寧市法院龍田法庭原庭長羅峰、原副庭長 羅職森,兩人共同受賄,獲刑均超三年
4.揭陽市榕城區法院執行局原書記員鐘偉濤,被判刑5年6個月。
5.廣東省陽西縣人民法院審判事務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獲刑兩年八個月。廣東省陽西縣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長陳仲潭,獲刑三年九個月。
6.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龍村人民法庭庭長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7.廣東平遠縣法院立案庭原庭長鄒陽春,被判3年9個月。
8.廣東蕉嶺縣人民法院藍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體量刑結果不明)。
最高檢:將虛假訴訟與司法腐敗結合嚴懲
針對各地出現的此類虛假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專門于2013年6月發出了《關于房地產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査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目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嚴防虛假訴訟,并有針對性地進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進一步發布通知,要求堅持把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與查處司法腐敗結合起來,注重查辦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的虛假訴訟、貪贓枉法等司法人員違法犯罪案件,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打擊懲治力度,促進和優化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環境,努力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
此前涉及司法腐敗的虛假訴訟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員作出調解書這樣關鍵的環節,因為調解書不屬于法定應當公開的文書,不受社會監督,因此許多虛假訴訟借此暗藏污垢。對于涉及虛假訴訟的調解書,檢察機關應當監督。
廣東省法學會有關法學專家告訴記者,虛假訴訟調解書分為多種類型。其中包括:為侵吞國有資產實施的虛假訴訟,由拆遷安置補償引起的虛假訴訟,為規避離婚時分割財產所作的虛假訴訟,以及為房產過戶實施的虛假訴訟等類型。
其中,針對限購政策進行的虛假訴訟,會進一步抬高房價,形成房地產的泡沫,加劇房地產市場的風險。高房價還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說,這類虛假訴訟,既損害了國家利益,又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鑒于在此類犯罪中,還有司法腐敗問題,大大破壞了司法公信力,更應當堅決打擊,從嚴處理。
郜云律師學習研究劉某某強奸案二審判決書
***省***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刑終**號
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11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20**年9月因故意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年**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看守所。
辯護人王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女,2002年12月5日出生,漢族,學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孫某某之母),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奸罪一案,于20**年4月13日作出(20**)***刑初***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宣判后,被告人劉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人民法院于20**年**月28日作出(20**)***刑初***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服判,被告人劉某某對刑事部分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案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阮**、田**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劉某某及辯護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未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某于20**年7月至20**年1月間,在******以語言恐嚇等暴力脅迫手段,兩次將被害人孫某某(2002年12月15日出生)強奸。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列舉如下證據:
1、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20**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8時許,劉某某在樓下遛狗,我去逗狗,于是劉某某讓我幫他遛狗,他就上樓了,大約20分鐘后,劉某某喊我,讓我把狗送樓上去。到他家后,他把我拽到廳里床上,把我摁在床上,強奸了。第二次是20**年1月份的一天10時許,我在樓下,他下樓看見我就說讓我上樓看他家狗怎么了,跟他上樓后他關上門,把我拽床上強奸了。遺書里面女字旁的“她”是指的李某某,后面的“她他們”指的是那三個強奸我的男人。
2、證人王某某(系孫某某之母)證言,20**年10月27日晚上6點30分,我和孫某某在家看電視時,住在同一棟樓的***號女的來敲門,說是找我女兒,問我女兒是不是用尾號是1485或1458的電話發過信息,具體號碼記不清了,我女兒說沒有,她走了后,我問女兒是怎么回事,我女兒說,20**年8月份放暑假時被20樓的范某某用菜刀威脅強奸了她,之后又多次在不同地點攔截她,威逼到他家強奸她,后來又被同一棟樓的***號的李某某多次強奸,還被B座603室的姓劉的多次強奸。
3、被告人劉某某供述,我認識被害人,但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她家住***居,但不知道具體住址,我與她沒有什么關系,就是20**年6、7月份其家養了一只金毛狗,她有時和幾個小孩在樓下幫我遛狗,有時到我家把狗帶走,到樓下遛,她去過我家有兩三次,都是和幾個小孩去的,沒單獨去過我家,我沒有強奸她。夏天我有時光著膀子,露著紋身,她去我家時能看到。
4、辨認筆錄,孫某某辨認被告人劉某某經過。
5、孫某某的遺書,主要內容是“我是真的走投無路了,自己讓別的人有了把柄,不想活在這個受人威脅的生活之中,是她逼我的,就算是做鬼也不會放了她,要讓她生不如死,斷子絕孫。希望我走了以后,她不會在來找麻煩,在說了,本來就是她他們有錯在先”。
6、微信截圖、字條一張。
7、體貌特征照片,證明被告人劉某某前胸有紋身。
8、常住人口登記表、戶籍證明、現實表現等,與起訴書指控一致。
9、醫院門診診斷書,證實孫某某系已婚未產型。
10、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劉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刑罰。
11、證人李某甲證言,我與劉某某是朋友。20**年夏天我看見幾個小孩兒給劉某某遛過狗。同年8月份左右狗就沒了。
12、情況說明一份,證明辦案人員到于某家調查走訪,于某沒在家,其母親認為向于某了解情況會給其女兒帶來心理恐懼,希望不要找其女兒了解情況。
原審法院經不公開開庭審理,對本案涉案證據進行了庭審質證,并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要求被告人劉某某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劉某某的上訴理由:我不認罪,沒做過那種事。
其辯護人意見是: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構成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定罪證據只有被害人的陳述,而其陳述自相矛盾,缺乏客觀可能性,請求二審法院宣告被告人無罪。
***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本案證據采信應結合全案證據,從李某某案、范某某案判決生效情況、被害人報案情況、遺書情況以及被害人對李某某、范某某、劉某某指控情況,應多方位研判,綜合分析,而不應割裂開來進行認定,故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之間可以互相印證,證據來源合法,可以作為定罪證據。建議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孫某某的陳述在時間及細節上存在矛盾,其陳述的可信性、客觀性不能認定;雖然劉某某供述孫某某曾到其家中幫助遛狗,但不足以認定其強奸的事實;孫某某寫的遺書內容應為孫某某陳述內容的一部分;李某某案、范某某案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亦無法佐證劉某某強奸事實;在案其他證據不能夠佐證被害人的陳述,未達到刑事訴訟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據規則。
本院認為,原審判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糾正。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強奸罪事實不能成立的上訴意見及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省***人民檢察院建議維持原判意見,依法不予支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一、撤銷******人民法院(20**)遼***刑初***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二、上訴人劉某某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
本判決書援引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郜云律師學習研究劉某某強奸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刑初**號
公訴機***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住***。因涉嫌犯強奸罪于20**年**月30日被***公安局批準刑事拘留后在逃,20**年1月30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看守所。
辯護人杜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人民檢察院以*檢公訴刑訴(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奸罪,于20**年*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年*月31日、20**年*月6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杜某,被害人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期間,***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延期審理一次。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做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院指控:20**年**月1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來到被害人臺某某家中,不顧臺某某的強烈反抗,使用暴力強行與臺某某發生性關系,后臺某某不斷掙脫、呼救,劉某某逃離現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劉某某強行與被害人臺某某發生性關系,依法構成強奸罪,應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強奸犯罪事實不予認可,辯稱其與被害人臺某某是不正當男女關系,案發當日是臺某某讓其去她家,因錢款糾紛雙方發生爭吵,其并沒有與被害人臺某某發生性關系。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宣告無罪。
經審理查明:20**年**月1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來到被害人臺某某家中,與臺某某發生爭執,后臺某某呼救,劉某某離開現場。20**年*月30日被告人劉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對于起訴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以下證據:
1、被害人臺某某20**年**月15日陳述:20**年**月14日中午12點多,我丈夫吳某1騎電動車去給他的姥姥、姥爺送棉衣,到晚上吃飯的時候還沒有回來,到晚上9點多的時候我和我兩個孩子開著燈睡著了,到凌晨一點半左右的時候我感覺我的脖子上有東西,我用手一摸知道是剪子,我以為是我丈夫吳某1回家了,接著就說“吳某1你拿著剪子放在我脖子上干什么”,這時候劉**就用另一只手把我的褲子脫到了膝蓋上面,隨后又用脫我褲子的手捂住了我的鼻子和嘴,就在劉**捂住我嘴和鼻子的時候把陰莖插進了我的陰道里邊,在劉**強奸我有一兩分鐘的時候我用手摸劉**的胳膊,發現不是我丈夫吳某1,這時候我就開始反抗,劉**就使勁壓著我,并且還在用手捂著我的嘴和鼻子,我沒有停止反抗,在我用力一掙脫的時候我把劉**掙脫開了,之后我才發現是劉**。劉**見我掙脫開后就拿剪子朝我捅了過來,我用我的左手把剪子抓住了,我在和劉**搶剪子的時候我的手也受傷了,但是剪子被我搶了過來并且我把剪子扔了,接著劉**就用我家的被子捂住了我的頭,這時候我就用腳蹬劉**,我用腳蹬了劉**幾下后,劉**就跑了,接著我就提上我的褲子追了出去,我到我家院子的時候看到我家的街門開著呢,我到我家街門口一看劉**往南邊跑了,之后我就回屋里,我在家等了我丈夫吳某1一個小時左右還沒有回來,于是我就報警了。
其在20**年*月1日陳述稱:20**年**月14日上午吳某1說去**市**市場給他姥姥、姥爺送東西,自己騎著電動自行車從家走了,走時吳某1沒有說今天回不回來了,我也沒有問他。一直等到天黑了吳某1也沒有回家,吃完晚飯后,我將大鐵街門從里面用鐵棍插住,又用另一根鐵棍將門頂住后,進到西屋房間內,將二個孩子摟睡后,屋內開著燈,同時電視機也打開著,我等著吳某1回家,所以只是脫掉了上衣外罩,穿著秋衣,下身還是穿著牛仔褲斜躺在床頭上迷迷糊糊睡著了,突然我感覺到脖子特別難受,我當時以為是吳某1回來了,我就說:“你怎么了”,當我徹底睜開眼時發現劉某某一只手拿著鐵剪子,另一只手掐著我的脖子,我問他,想怎么,劉某某不說話,我就用手給劉某某奪他手中的剪子,劉某某用剪子準備捅我的肚子,我用雙手擋住,剪子尖把我的雙手都劃的流血了。我雙手抓住劉某某手中的剪子扔到家地上,這時二個孩子醒了都一直在哭,劉某某把我一下按到床上,同時用被子把我二個孩子蓋上,劉某某按著我,我面朝床趴著,劉某某用手將我的雙手向我身后拉著,同時他的另一只手脫他自己的褲子,脫完他自己的后,劉某某用手脫我的褲子,我一直在反抗,用雙腳一直蹬他,但劉某某力氣大,劉某某將陰莖從后面插到我的“生殖器”內,我一直在反抗,劉某某看我一直反抗,大概二分鐘左右時間,劉某某從我身上起來,就向院內跑去,我起來就追出去,我出來看到大鐵街門打開著,劉某某不知道跑到哪里了,我自己跑著到了**村我姐姐**家中,把事情向我姐姐、姐夫說了,我姐姐急忙給吳某1打電話,讓吳某1回家。凌晨3時許吳某1從南和縣回家后打電話報警。
其在20**年*月8日陳述稱:20**年10月底的一天,當時**村支部書記劉**自己到我家中找到我說:“看這件事是否能調解私下解決,這種事不能先報案,應該先給大隊干部說說?!蔽艺f這種事情不能調解,我報案了,劉**很不高興的離開了我家中。20**年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我記得劉某某父親劉**和**村薜**去我娘家(**村)找到我父親拿著煙酒去說“此事”,我看到他倆后,就讓他倆離開我家,并把他倆帶來的煙酒從屋內扔到院內,但他倆離開我娘家時未拿走來時帶的煙酒。20**年的一天現任**村支部書記劉**弟弟劉某2去我家中找我想調解“此事”,但沒有調解成。
15日凌晨我報警后,公安機關人員很快到了我家,具體來了多少人員,我不清楚。公安人員在我家西屋內進行拍照,并把我反抗劉某某時劃傷我手的一把“剪子”用塑料袋提取走。民警姚**走時讓我天亮后去中隊說一下情況。15日上午9點左右我與吳某1到了中隊,詢問我的民警我不認識,是一個青年人,說的是普通話,他在詢問我的過程中,讓我把包扎紗布的雙手打開后,對傷口處進行了拍照,但沒有說讓我去做“傷情鑒定”及“婦檢”,也沒有說提取我的內衣和內褲進行檢查“分泌物”,只是說從我家中提取的剪子上已提取指紋,并沒有說從剪子上提取血樣進行“DNA\"鑒定,因為我知道剪子上肯定有我的血跡,有沒有劉某某的血跡我不清楚。15日下午大概3時許,中隊民警又到了我家中,在家院中及西屋內進行了拍照,拍照完后離開我家了。以后公安機關是如何偵辦我的案件,我就不知道了。
其在20**年*月13日陳述:20**年*月15日我家大門是黑色鐵質對開大門,左側的一扇大門還有一個小鐵門,經常外鎖著,基本沒有開過鎖。兩扇大鐵門是內鎖,內鎖鐵栓不能正常使用,鐵栓上的鐵鎖子壞了,也不能正常使用。大街門必須從院內用棍子頂住里面鐵栓,外面推不開大門。當時我家的大街門底部距離地面約有三、四十公分空隙,如果外面有人用力推幾下,大街門頂門棍就掉了,大街門也就開了。20**年10月15日凌晨,劉某某離開我家后,我自己跑著到了我姐姐家中,把事情經過說了。因為我兩個孩子還小,我還得回家看孩子,我與姐姐、姐夫回到我家。在回來的路上,我記不清是我姐姐還是姐夫給吳某1打的電話,讓吳某1回家。凌晨3時許吳某1從南和縣回來,我與吳某1打電話報警。先是**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派出所民警說屬于刑事案件,讓我打電話報110,我們打電話報110了。
我是先看到劉某某用一只手拿著鐵剪子叉開按著我的脖子,我感到疼才睜開眼睛。當時我睡的迷迷糊糊,睜開眼看到是劉某某,我開始反抗。在反抗過程中劉某某強行與我發生性關系。公安機關對我第一次詢問案發經過時,我當時精神恍惚,公安機關給我如何記錄的我沒有詳細看。20**年公安機關對我進行詢問時,經過長時間的回想,是真實過程。
2、證人吳某2(系被害人臺某某丈夫吳某1的堂兄)20**年*月3日證言:20**年農歷九十八日后半夜,(具體幾點鐘我現在記不清楚了)我在村家中睡覺,接到村民吳某1打來的電話,吳某1對我說:“家中有事了,劉某某去家中了,把臺某某強奸了,趕快去看看是什么情況”。接完電話后,我與妻子祝**一塊急忙去吳某1家中看什么情況,進到吳某1家中我看到吳某1父親、吳某1的弟弟吳某6、臺**在吳某1家西屋內,臺某某在屋內站著,雙手流著血,二個孩子在床上哭,床上有被子但特別亂,我聽到臺某某說,在睡覺時劉某某進家了,拿著剪子不讓臺某某動強奸她,在反抗的過程中,劉某某拿著剪子把臺某某的手劃流血了。大約半個小時后,劉**騎著摩托車帶著吳某1回到家中。大家看到吳某1回到家中后,商議后決定打電話報警。
3、證人吳某3(系被害人臺某某公公)20**年*月3日證言:20**年*月份的一天晚上(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我在家中睡覺時,接到吳某1打來的電話,電話中吳某1說:“快點去家中,劉某某去咱家中了”,我就急忙去吳某1家中看看什么情況,我走吳某1家中看到二個孩子在床上哭,兒媳婦臺某某也在哭,臺**也在場,臺某某雙手上都是血,一個鐵剪子在屋內地上,臺某某邊說邊哭,劉某某來家了,她一直喊,劉某某跑走了。
在20**年*月21日證言:事情發生二、三天的一個白天(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我在家中劉某某父親劉某1走到我家中,看到我后對我說,他剛才去臺灣村臺某某娘家了,他們說拿七、八萬元這件事就算清了,我對劉某1說,只要他們同意了,我沒有意見,平時咱們關系不錯,但劉某某辦了這種事情,讓誰都說不起話,劉某1當著我面非常生氣大罵劉某某,說我怎么養了這種東西,讓我在村里說不起話,太丟人了。劉某1對我說,他現在沒有那么多錢,我還是說只要同意私了,我這沒有意見,以后好好教育劉某某,不要做這種事情了。
4、證人吳某120**年**月15日證言:我是臺某某的丈夫。我去**給我姥姥、姥爺送棉衣去了,到晚上七點半左右的時候才從**到了**縣城,到了縣城后我一看沒有回家的車了,于是我就準備在**縣城的先鋒網吧上一晚上的網,然后在回家。到15日凌晨1點半左右的時候我媳婦臺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我村的劉**去我家把我媳婦給強奸了,我接到我媳婦的電話后,我就給我村的劉**打電話,讓劉**來縣城接我,后劉**騎著摩托車把我接回了家。
其在20**年11月22日證言:我是騎電動車去的,到我姥姥家后,我把電動車放到我姥姥家了,隨后我就從**坐車到了**縣縣城后就天黑了,于是我就在**縣縣城的“先鋒網吧”準備上一晚上的網再回家。到凌晨1點半的時候我媳婦給我打電話說劉某某來家里邊了,并且想欺負(強奸)我,我聽后挺著急,接著我村的劉**就來**縣城接我了。
其20**年*月13日證言:20**年*月15日凌晨,我在**縣一個網吧上網,劉某某用QQ軟件給我聊天,問我在什么地方,我回答在**縣,劉某某說我不可能在**縣上網,你是不是在**村網吧,我說你愛信不信,隨后劉某某說去**縣找我吧,我沒回答。過了一會我接到劉**的電話,讓我回家,說家中有事了。隨后劉**就騎著摩托車來到**縣接我回家,回來的路上,劉**把事情給我說了,我給家人打電話報警,家人是否報警了,我不知道。我回來后,公安機關到我家中了解情況,民警說是大案子,派出所管不了,讓我們打110報警,我與臺某某用手機打了110電話報警。
5、證人劉某220**年*月9日證言:20**年秋天,劉某某父親劉某1到我家中找我,讓我去吳某1家中說說,看能不能把**的事情私底下解決了,看看吳某1要多少錢。隨后劉某1又找到劉某4、吳**。某一天下午,我們三人又來到吳某1家中說劉某某的事情能不能私底下解決,臺某某伸出手讓我們看劉某某劃傷的疤痕,我們提出看多少錢能了。臺某某一直說,這件事不能私下解決。最后吳某1說讓劉某某家出七八萬就私下解決了。我們回去給劉某1說了,劉某1說錢太多,我們出不了,我們三人就回家了。
具體什么事情劉某1沒有說,因為我們都是心知肚明,街坊鄰居都知道劉某某去吳某1家強奸了臺某某。
6、證人于某證言:我在20**年至20**年8月任**刑警隊內勤。大概是20**、20**年的時候我整理網上在逃人員信息的時候,看到過劉某某涉嫌強奸這個案子,我在20**年當**刑警隊內勤的時候,在**公安局內勤檔案柜里見到過劉某某涉嫌強奸一案的案卷,當時我把這本案卷放到了**刑警隊局內勤的檔案柜里。我看到劉某某涉嫌強奸一案的案卷時,那本案卷就是薄薄的一本,具體都有什么材料我沒具體看,也不清楚。對于物證這一方面,如果是技術中隊出現場了,物證就在技術中隊保管,如果是**刑警隊自己出的現場,物證就在隊內倉庫保管,卷里只是附物證照片。當時這本卷里有沒有物證照片我也不知道。
7、證人吳某4證言:我與吳某1、臺某某是同村關系,臺某某是一般的農村婦女,在家里看孩子,沒有聽說過她干別的事情,吳某1經常在外地打工,臺某某在**村人品很好,沒有聽說過臺某某個人有作風問題。
8、證人吳某5(案發時年5周歲)證言:我是臺某某的女兒,當時的事情記不清了。
9、證人臺**20**年*月3日證言:我是臺某某的姐姐,20**年*月15日凌晨1點左右我與丈夫劉**在劉灣村家中睡覺,我聽到大門外一個女子用手敲我家大街門,同時大聲喊“開門、開門”,我與丈夫急忙起床看看是怎么回事,我丈夫起床后去外面開了大街門,一會我看到我丈夫領著我妹妹臺某某進到我家里,我看到臺某某伸著雙手,滿手都是血,上身穿秋衣,沒有穿外套,下身穿著衣服,具體穿著是什么衣服我現在記不清楚了。臺某某對我說劉某某剛才進她家中了,不知道劉某某從哪里拿了一個剪子,放在她脖子上,不讓她動,在她與劉某某奪剪子時,剪子把她的手劃流血了,劉某某按著她的雙手把她強奸了,她一直在大喊,把劉某某嚇跑了,她追出去看到她家大街門開著,劉某某跑的不見人了,臺某某看不到劉某某后急忙跑到我家給我說了情況。
臺某某說完后,我與丈夫及臺某某一塊去了臺某某家中,看到臺某某的二個孩子在床上一直大哭,我看到這種情況后,我丈夫用手機給臺某某丈夫吳某1打電話,讓他回家,并說家中有事了,吳某1說他現在**縣城里,我丈夫隨后騎著摩托車到**縣城把吳某1接回**村家中了。在丈夫去**縣城接吳某1回家的過程中,吳某1家的幾個親人也先后到了吳某1家中,具體是誰通知的吳某1親人,我不知道。
10、證人劉某120**年**月24日陳述:我是被告人劉某某父親。20**年10月的一天,劉某某給我說要去打工,我說去吧。之后三、四天,公安局民警來我家中,對我說劉某某現在是否在家,吳某1把她告到七中隊了。我說劉某某沒有在家,外地打工去了。七中隊人說劉某某回來了去中隊一趟。隨后他們就離開了。后我在**村聽到關于我兒子劉某某晚上去吳某1家的事情。我通過薛某1的、薛某2二人去找吳某1如何了斷,最后吳某1要求二萬元,我當時就給劉某某打電話問怎么回事。劉某某在電話中說,他與臺某某平時關系就很好,那天晚上臺某某向他要錢,他沒有給,臺某某就翻臉了,臺某某給劉某某說要向公安局告他強奸。我得知這個情況就不再找人管了。后來過了三四年,**村的和**說劉某2想管管**的事情,我說行,最后聽說吳某1家要八萬元,我聽說以后就不再找人管了。
1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2011年10月14日中午,我在**鄉**村街上遇到**村民臺某某,臺某某好像當時還帶著她的孩子,看到我后臺某某說:“今天晚上去我家休息會”,我說行,然后我就走了。當晚11時許,我自己步行走到了臺某某家大門口,我看到臺某某家大黑色鐵街門關著,我用手一推,大街門開了,我進到院內看到北屋及西屋房間都黑著燈,我知道臺某某在西屋內睡覺,我到了西房前用手一推,西房門也沒有上鎖,進到屋內我看到臺某某與她的兩個孩子在床上睡覺,我用手推醒了臺某某,臺某某身上好像穿著秋衣、秋褲,臺某某看到我后,我們倆互相親吻,我摟著她,她也摟著我,我們自己脫了身上所穿著的衣服,發了性關系,我沒有“流”,臺某某在床上對我說,需要錢,想買點東西,我對臺某某說,我現在沒有錢,臺某某聽我說沒有錢,她很生氣,說咱倆“好”這么長時間了,我想買點東西你也不給我買,并用想用手打我,我與臺某某互相拉扯,臺某某也不知道從床上拿了個什么鐵器威脅我,我從臺某某手中把她手中的鐵器奪了下來,隨手扔到了她家屋內,我走出臺某某家西屋時,臺某某說,我去告你,我沒有理她,我自己回家睡覺了。
其當庭供述:我沒有與被害人臺某某發生性關系。案發當天是臺某某讓我去他家的,雙方有親吻摟抱行為,但沒有發生性關系,因為臺某某向我要錢發生爭執,臺某某用剪刀威脅我,我看事情不好就奪下剪刀,之后我就回家睡覺了。事情發生的第二天,我就外出打工了,之后就一直沒有回家。
12、補充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區公安局于20**年*月7日補充到臺某某家中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并拍攝了照片。
13、**刑警隊提取筆錄:20**年*月15日13時許,我**刑警隊劉**、施**、于**在**區**鄉**村臺某某家中,提取現場剪刀一把。(僅有提取筆錄,沒有實物或者實物照片)。
14、**刑警隊辦案經過:1、20**年*月15日凌晨,***刑警隊原辦案民警從劉某某涉嫌強奸案案發現場提取物證鐵質“剪子”一把,存放于物證袋內,但未登記入檔,沒有安排專人負責,造成該案原始物證遺失。2、20**年**月15日9時許,***刑警隊原辦案民警在對被害人臺某某進行詢問時,對臺某某手部傷情進行了拍照,但詢問原辦案民警都稱時間長回憶不起來了。
15、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年*月30日上午8時到**區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16、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材料,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一、根據被害人臺某某陳述,公安機關于案發當日凌晨即進入案發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將“剪刀”提取,并對屋內進行拍照。當日上午9時許,被害人臺某某在**刑警隊接受詢問時,民警對其傷口進行拍照,并向被害人提某上已提取出指紋。但卷內沒有相關物證,無法客觀還原案發現場情況。
二、被害人臺某某對案件過程的陳述存在明顯矛盾之處,雖然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仍無法排除矛盾。
三、證人劉某2、劉某1證言主要說明此事發生后,被告人劉某某家屬與被害人臺某某進行過調解。證人吳某4證言主要說明被害人臺某某生活作風方面情況。證人吳某1雖然案發當時在場,但因其年幼,未能說明當時案件情況,其證言沒有可參考性。證人于某證言只是說明該案案卷材料缺失,對該案事實部分沒有證明作用?,F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僅反映了2018年2月7日公安機關對案發現場的補充取證,對該案事實部分沒有證明作用。提取證明以及辦案經過僅證明公安機關當日曾提取剪子一把,但是因物證缺失,對該案事實部分沒有證明作用。
四、現有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奸罪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害人臺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始終否認強奸,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證據明顯不充分。公安機關在案發后沒有及時固定相關物證,沒有及時詢問證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直至案發七年后,被告人劉某某到案才開始組織相關證據材料,原始證據均已滅失,無法客觀還原案件情況。
綜上所述,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排除合理懷疑,得出被告人劉某某強奸被害人臺某某的唯一結論,故本案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人民陪審員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法律主觀:二、 敲詐勒索罪 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 盜竊罪 、 詐騙罪 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制造、散布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群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后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并非意味著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為、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為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為人實際觸犯的 罪名 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 采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 敲詐勒索 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一是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后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二是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三是行為人以日后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于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 搶劫罪 的顯著區別。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才能構成犯罪。根據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上述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標準。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 刑事責任年齡 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 債權人 為討還久欠不還的 債務 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 債務人 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刑事案件的起訴有兩種方式,一是 公訴 ,二是自訴,我國是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所以,受害人在受到敲詐勒索的行為后,一定要去公安機關報案,讓公訴機關進行起訴,這樣比自訴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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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慕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