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房屋拆遷補償,張家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備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這就是2017張家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請你參照。
法律主觀:1、 房屋拆遷補償 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2、 房屋拆遷安置 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 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 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觀:最新張家口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經規劃部門批準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其重置價格和使用剩余期限給予補償。第三十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外,拆遷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第三十一條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向被拆遷人支付貨幣給予補償。第三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購買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調換產權,并按照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與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也可以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被拆遷人在收到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報告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10日內達不成拆遷協議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第三十四條拆遷人、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部門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復評申請,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部門進行再次評估,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按下列情況確定:(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5%的,仍按照第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5%不足10%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10%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后確定。第三十五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三十七條拆遷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同意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對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給予規定數額的貨幣安置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第三十八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對拆遷區域的建設規劃要求及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第三十九條拆遷公有住宅房屋,對房屋承租人用公產房屋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應安置面積的標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由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安置房屋使用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面積折算成建筑面積,由被安置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場價向拆遷人交納費用,這部分面積的產權歸被安置人所有。應安置面積按照下列情況確定:(一)拆遷平房或非單元式樓房安置單元式樓房的,在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的基礎上再增加5至8平方米即為應安置面積。(二)拆遷平房或非單元樓房繼續安置平房或非單元式樓房的,拆遷單元式樓房安置單元式樓房的,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即為應安置面積。第四十條安置房屋配備雙氣等設施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向拆遷人交納雙氣等設施的初裝費用。暖氣設施初裝費按照成本價計算,燃氣等設施初裝費按照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計算。第四十一條拆遷用于居住的自建自用無產權證房屋,該房屋結構較好,使用面積大于10平方米,在本辦法實施前使用人已在該房屋居住5年以上的,拆遷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安置使用人。(一)貨幣安置:按自建自用無產權證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使用人安置補償。(二)公有房屋安置:用不少于被拆遷自建自用房屋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安置,使用人按照安置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向拆遷人交納有償安置費,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計租管理。第四十二條拆遷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允許出售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按規定購買房屋產權后,再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四十三條拆遷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標準價購買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產權比例對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分別給予補償,被拆遷人也可以按屆時的房改政策,由部分產權過渡到全部產權后,再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四十四條被拆遷房屋裝有電話及有線電視設施的,由拆遷人按照行業部門規定的移機費用標準給予補助。第四十五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四十六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四十七條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不能一次解決的,可以采取臨時過渡,過渡期限一般為1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過渡期限從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清房屋之日起計算。第四十八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并自行過渡的,在批準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按照拆遷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4元的標準,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在拆遷時先預發12個月的,待安置房屋時按實際過渡時間結清。第四十九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0—16元的標準支付搬家補助費。對被拆遷房屋實行強制拆遷的,不付給搬遷補助費。第五十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分期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一)逾期6個月以內的,每月增加50%.(二)逾期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的,每月增加100%.(三)逾期12個月以上的,每月增加150%.第五十一條拆遷經規劃部門批準、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確認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00—200元的標準付給被拆遷人停產、停業補助費。拆遷出租的生產經營用房,由拆遷人按上述標準對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分別給予50%的補助費。第五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根據提前日期和搬遷順序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獎勵。
2022年張家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一、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
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法律主觀:張家界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第六條征地范圍內涉及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補償安置。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農村村民的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第七條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房屋的類別等級、結構、用途、年限、裝修程度、增減因素,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積結合房屋的成色確定。宅基地補償標準按征地的補償標準執行,補償方式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執行。第八條房屋裝(修)飾不再逐項計算補償,一律按房屋不同的結構、類別,根據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積計算補償。房屋架空層和隔熱層是房屋主體的組成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其室內的裝(修)飾不予補償。第九條被征地范圍內其他生產生活設施和地上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本辦法補償。第十條被拆遷戶住宅需重建的,重建宅基地按下列規定辦理:(一)重建宅基地由土地、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有關手續由征地單位負責,被拆遷戶協助共同辦理。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電、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礎,由征地單位負責,被拆遷房屋原平整、水、電、路不再補償。(二)重建宅基地,以村委會或組為單位,統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面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過210m2;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過180m2;使用耕地的,不超過130m2。(三)同一被拆遷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被拆遷一處,他處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第十一條實行自拆重建安置的,被拆遷房屋所占宅基地不再補償。其面積和重建宅基地面積的差額,應當按征地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第十二條征地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占地面積等情況的認定,均以征地告知前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有效證件為依據。沒有合法證件,但屬于歷史性建房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各鄉(鎮)、村委會參加。認定意見由參加單位擬定,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違法違章建筑,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農業生產性用房及臨時建筑物的裝(修)飾,不予補償;征地告知后,搶搭建、搶裝修的,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本規定結合成色及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第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集體企業的經營性房屋,按本規定住宅房屋拆遷標準增加1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二)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或生產用房,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的用途為經營(生產)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拆遷標準增加15%,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準的用途為住宅而自行改為經營(生產)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拆遷標準補償。(三)拆除經營性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征地單位應當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為同一人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支付給產權人;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支付給房屋使用人。停產、停業補助費的標準為征地拆遷公告之日前三個月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平均額的3倍,補助費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執行。未經批準,手續過期失效的,不予補償。(四)經營性房屋的裝(修)飾補償,支付給投資人。第十五條被拆遷戶人均居住面積不足15平方米,拆遷后無法自行重建房屋的,由征地單位按照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標準還建。第十六條征地單位應當向被拆遷戶支付搬家補助費和過渡費。搬家補助費以戶為單位,按常住人口計算(不包括非農業人口)。3人以內(含3人)的,搬家補助費一次補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遷戶,搬家補助費計算兩次。過渡費按月計算,每戶每月補助300元,過渡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十七條征地單位應當支付被拆遷戶誤工工資,每戶每天50元,按15天一次性包干補償。第十八條被拆遷戶在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搬遷騰地的,按所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元的獎勵。逾期未搬遷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六條征地范圍內涉及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補償安置。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農村村民的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第七條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房屋的類別等級、結構、用途、年限、裝修程度、增減因素,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積結合房屋的成色確定。
宅基地補償標準按征地的補償標準執行,補償方式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執行。
第八條房屋裝(修)飾不再逐項計算補償,一律按房屋不同的結構、類別,根據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積計算補償。房屋架空層和隔熱層是房屋主體的組成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其室內的裝(修)飾不予補償。
第九條被征地范圍內其他生產生活設施和地上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本辦法補償。
第十條被拆遷戶住宅需重建的,重建宅基地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建宅基地由土地、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有關手續由征地單位負責,被拆遷戶協助共同辦理。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電、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礎,由征地單位負責,被拆遷房屋原平整、水、電、路不再補償。
(二)重建宅基地,以村委會或組為單位,統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面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過210m2;
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過180m2;使用耕地的,不超過130m2。
(三)同一被拆遷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被拆遷一處,他處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
第十一條實行自拆重建安置的,被拆遷房屋所占宅基地不再補償。其面積和重建宅基地面積的差額,應當按征地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第十二條征地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占地面積等情況的認定,均以征地告知前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有效證件為依據。沒有合法證件,但屬于歷史性建房的,應當給予補償。
認定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各鄉(鎮)、村委會參加。認定意見由參加單位擬定,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違法違章建筑,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農業生產性用房及臨時建筑物的裝(修)飾,不予補償;征地告知后,搶搭建、搶裝修的,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本規定結合成色及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集體企業的經營性房屋,按本規定住宅房屋拆遷標準增加1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
(二)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或生產用房,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的用途為經營(生產)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拆遷標準增加15%,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準的用途為住宅而自行改為經營(生產)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拆遷標準補償。
(三)拆除經營性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征地單位應當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為同一人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支付給產權人;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支付給房屋使用人。停產、停業補助費的標準為征地拆遷公告之日前三個月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平均額的3倍,補助費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執行。未經批準,手續過期失效的,不予補償。
(四)經營性房屋的裝(修)飾補償,支付給投資人。
第十五條被拆遷戶人均居住面積不足15平方米,拆遷后無法自行重建房屋的,由征地單位按照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標準還建。
第十六條征地單位應當向被拆遷戶支付搬家補助費和過渡費。搬家補助費以戶為單位,按常住人口計算(不包括非農業人口)。3人以內(含3人)的,搬家補助費一次補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遷戶,搬家補助費計算兩次。過渡費按月計算,每戶每月補助300元,過渡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征地單位應當支付被拆遷戶誤工工資,每戶每天50元,按15天一次性包干補償。
第十八條被拆遷戶在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搬遷騰地的,按所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元的獎勵。逾期未搬遷騰地的,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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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明毅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