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集體土地拆遷補償辦法,青海省征地補償標準,第二十五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一)征用西寧市規劃區和縣轄鎮的耕地,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6倍;(二)征用其它地區的耕地,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征用西寧市規劃區和縣轄鎮的耕地,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6倍;
(二)征用其它地區的耕地,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5倍;
(三)征用宅基地、空閑地,為全村耕地平均年產值的2倍;
(四)征用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為全村耕地平均年產值的1倍;
(五)征用果園地,為該地果品年產值的6倍;
(六)征用林地、草原按省有關規定補償;
(七)劃撥國有耕地,為該地年產值的2—3倍;收回村社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用地單位按該地年產值支付青苗補償費,并支付2倍的土地補償費;
(八)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按實際價值補償。在準備征用的土地上搶種的林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土地年產值,由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被征(撥)耕地的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常年產量、國家當年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的綜合價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以村社為單位,征地前人均耕地2畝以上的,每畝安置補助標準為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人均耕地1.51—2畝的為6倍;人均耕地1.01—1.50畝的為7倍;人均耕地0.71—1.00畝的為8倍;人均耕地0.41—0.70畝的為9倍;人均耕地0.40畝以下的為10倍。
(二)征用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地等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征用林地、草原的,按省有關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國家建設征用耕地后的多余勞動力,由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廣開生產門路,妥善安置,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用地單位有招工指標的,應招收一定數量符合條件的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并相應核減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倘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置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法律分析:1、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1、林木補償標準: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柞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紅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主觀:青海省征地補償標準規定如下:征地應當根據土地的使用類型,土地的生產能力,土地的區位以及土地的供求的現狀給予補償,并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呈現上調的趨勢。
法律客觀:《關于公布青海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第二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構成比例為2∶8,不包括法律規定的被征地群眾養老保險費、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補償費用。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適用本標準;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執行;國有未利用地原則不予補償,已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參照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僅補償安置補助費。
法律分析:西寧市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一、產權交換式補償;二、貨幣補償。西寧市產權交換式補償。西寧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全省共落實天然草原禁牧2.45億畝,草畜平衡2.29億畝,牧草良種補貼450萬畝,生產資料綜合補貼17.2萬戶,核減超載牲畜570萬羊單位,天然草原基本實現草畜平衡。監測顯示,牧區六州天然草原平均產草量比政策實施前提高2.5個百分點,植被蓋度提高3.4個百分點,植被高度提高5.9個百分點。實踐證明,草原補獎政策是一項社會認同、群眾稱贊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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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安博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