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款,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是如何規定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一、樓房拆遷怎么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關于房屋拆遷補償的規定:1、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但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2、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3、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4、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5、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6、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7、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8、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9、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10、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11、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
二、房屋拆遷補償辦理的具體流程是什么
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拆遷)。
6,裁決拆遷。
7,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三、什么是房屋拆遷當事人
房屋拆遷當事人就是指拆遷和被拆遷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其中,拆遷許可證是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的法定證明文件,建設單位只有取得拆遷許可證才能成為拆遷人。建設單位去得拆遷許可證后,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但是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并且雙方應簽訂房屋拆遷書面合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和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人。被拆遷人可以包括原所有人,原使用人和原共有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本規定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本規定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適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舊區改造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跡。
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堅持依法拆遷、管拆分離、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規定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下設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領導。
建設、規劃、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建設、發展改革等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區、縣政府應當按照各自下達項目投資計劃的職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編制工作。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本市銀行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第九條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準后,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制。
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房屋拆遷管理費。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在實施房屋拆遷過程中,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期滿15日前,向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長拆遷期限的申請,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及區、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二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三條拆遷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有關法律、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四條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5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遷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逐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房屋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拆遷范圍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批準的用地范圍確定。
拆遷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登記。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得與房屋拆遷公告的內容相抵觸。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的地點、面積、樓層、價格和需要結清的差價等內容;
(五)搬遷期限;
(六)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的方式;
(九)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制訂。
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房屋承租
人未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周轉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裁決。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
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應當包括補償安置方式、貨幣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搬遷期限、臨時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復議和訴訟時效等內容。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者比例較高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舉行聽證。第十九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經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后,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舉行聽證。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也可以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拆遷中涉及文物古跡、軍事設施、教堂、寺廟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拆遷范圍內發現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尚未確定為文物、歷史風貌建筑的,在規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報有關部門確認,予以保護。
第二十一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經建設計劃、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予以公告。
建設項目轉讓后,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銀行應當協助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
第二十三條拆遷期限結束,拆遷人應當將收回的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送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被拆遷人未交回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拆遷人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市和區、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拆遷單位應當建立房屋拆遷項目檔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涉及國家和市重點工程建設的拆遷項目,在同一區位內有定向還遷安置房屋并且建筑面積不低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以房屋產權調換為主。
第二十六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定。拆遷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其中拆遷劃撥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確定。
第二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其中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確定補償金額;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確定補償金額。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計租面積換算
成的建筑面積確定;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私有房屋和其他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確定。
第三十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因城市規劃的要求不能在原地重建的,由拆遷人按照規定易地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二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其中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5%給予被拆遷人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95%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20%給予被拆遷人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80%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非公有租賃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六條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七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進行協商并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拆遷人方可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實施拆遷。
第三十八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時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未建成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對自行安排住處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周轉用房臨時過渡,臨時過渡的周轉用房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過渡期限從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1至6層)住宅樓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二)產權調換房屋為中高層(7至11層)住宅樓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三)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12至24層)住宅樓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四)產權調換房屋為25層以上住宅樓或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第四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時間自搬遷之日起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之日止。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臨時過渡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遷住宅房屋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搬遷獎勵費。
第四十一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用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四十二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評估應當堅持合法、獨立、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拆遷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四條拆遷項目確定后,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向社會發布信息,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可以提出拆遷評估作業申請。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在公證機關監督下,采取抽簽方式確定拆遷項目的評估機構。參加抽簽的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
第四十五條評估結果與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差距較大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向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人要求對其被拆遷房屋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補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評估。
第四十七條本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作出的維持評估報告的鑒定意見為最終評估結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準后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準后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一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拆遷委托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經法定程序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
(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三)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
(四)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評估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委托的拆遷評估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享受城鎮最低社會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撫恤和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符合本市住房保障規定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拆遷安置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中的聽證程序規則、拆遷評估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施行前本市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仍按原拆遷許可的內容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2年11月55日發布、2003年1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同時廢止。
天津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為實行貨幣補償或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加強對天津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金額為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乘以房屋建筑面積加上安置補貼金額,補貼金額由區縣政府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類型、用途等因素確定,修訂后,補償金額將按照評估時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一)房屋價值補償。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二)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三)其他補償項目。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集體土地征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散見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 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么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于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 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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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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