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山拆遷安置補償辦法,濟南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為貫徹實施《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48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
《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為貫徹實施《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48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根據《辦法》規定,市、區政府負責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現階段,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政府負責。根據征收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區政府可以負責其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區政府有關征收與補償工作職責、范圍另行界定。第三條市城市建設項目審批小組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審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房屋征收事項。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并按規定支付征收工作經費。第五條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發生的測繪、評估、公證、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工作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第六條各有關單位(市相關開發投資集團、各建設單位、區房屋征收部門等)應將下年度擬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編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計劃。第七條《辦法》第七條第(一)至(四)項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具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意見的,房屋征收部門不再征詢相關部門意見。第八條《辦法》第九條所稱“項目實施單位”,是指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等建設活動的單位。第九條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間,被征收人有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或租賃關系證明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第十條《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的獎勵。第十一條《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與征收項目用地范圍同一區位的地段。第十二條房屋征收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第十三條《辦法》第二十四條所稱“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是指房屋征收公告發布時近期建成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設計標準和質量安全等技術規范,功能齊全、價格合理、能夠滿足居住生活需要的一般性商品住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第十四條《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征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予以補償。第十五條《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為使用面積34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的標準為同類型新建普通商品房評估基準單價,不考慮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第十六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圍內有兩套或者兩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計算面積仍達不到建筑面積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圍外另有住房,合并計算面積仍達不到建筑面積46平方米的,選擇房屋安置時,合并計算后的面積與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間的差價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選擇貨幣補償時,按照建筑面積46平方米貨幣補償金額減去征收范圍外房屋的市場價值計算補償金額。第十七條征收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住宅房屋,補償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第十八條《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征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不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第十九條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法》實施前,在征收范圍內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登記地點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納稅記錄的,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實際用于營業的建筑面積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5%。《辦法》實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設立工商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不予增加補償。第二十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該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或者公有房屋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與房屋測繪機構測量合法建筑的面積不符的,以房屋測繪機構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對房屋證載建筑面積有異議的,應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后20日內委托房屋測繪機構對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積進行測量,并出具報告。在征收簽約期限內未提供報告的,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屬于未成年人(不含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內六區常住居民戶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第二十三條《辦法》規定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第二十四條《辦法》規定的搬遷獎勵,是指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或提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可采取多種方式,本著促進搬遷的原則給予獎勵。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第二十五條《辦法》規定的貨幣補償獎勵,是指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獎勵幅度根據項目情況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第二十六條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可以沖抵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款。當事人對搬遷獎勵費及提前搬遷獎勵費的領取有爭議的,由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暫為保管。第二十七條《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渡期限,是指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至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的時間。第二十八條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設的儲藏室、簡易房屋等附屬設施,由房屋征收部門予以貨幣補償,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按照征收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詳見附件二)給予補償,不能遷移的按照附屬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一)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院落內的樹木,按照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三)給予補償。第三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對房屋征收項目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證明。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持產權調換協議或房屋安置補償協議、房屋差價款結算清單等相關材料到市房產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第三十二條《辦法》所稱“公有房屋”,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國家及國有單位投資興建,分配給職工使用,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公有非居住房屋,是指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按照政府規定租金標準承租的房屋使用人。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獎勵費及附屬物補償標準、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樹木補償標準等,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標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制定,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第三十四條長清區政府可自行制定相關補償費和獎勵費標準,報市政府備案后執行。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辦法》發布前已公告實施的征收項目,仍按照原有規定辦理。正在自行過渡安置的被征收(拆遷)人,自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起發生的過渡安置費用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法律主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規定是:國有房屋的征收需要先向上級人民政府進行申請,申請批準后才能夠公布征收決定和補償方案,公布后沒有異議并且補償搬遷過后就可以開始拆遷,補償方式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這兩種補償方式。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一、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48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根據《辦法》規定,市、區政府負責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現階段,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政府負責。根據征收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區政府可以負責其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區政府有關征收與補償工作職責、范圍另行界定。
第三條市城市建設項目審批小組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審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房屋征收事項。
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并按規定支付征收工作經費。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房屋調查登記、核對相關數據;
(二)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宣傳、解釋;
(三)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匯總社會公眾意見;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實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運管理及公共配套設施遷移等;
(六)組織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回遷安置及結算相關費用;
(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發生的測繪、評估、公證、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工作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六條各有關單位(市相關開發投資集團、各建設單位、區房屋征收部門等)應將下年度擬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編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項目,應按程序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其中,市有關部門、市屬企事業單位和濟南高新區擬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市發改部門負責編入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程序報批;區級實施的項目,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區發改部門負責編入區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程序報批,并報市發改和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七條《辦法》第七條第(一)至(四)項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具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意見的,房屋征收部門不再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第八條《辦法》第九條所稱“項目實施單位”,是指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等建設活動的單位。主要負責:
(一)項目前期規劃策劃和可行性研究;
(二)籌集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等相關費用;
(三)落實安置房源;
(四)協助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相關工作。
第九條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間,被征收人有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或租賃關系證明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第十條《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的獎勵是指:
(一)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或提前搬遷的獎勵;
(二)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獎勵。
《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的補助是指:
(一)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范圍和標準選擇房屋的公用分攤面積予以免交的差價款;
(二)房屋征收部門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內的差價款。
第十一條《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與征收項目用地范圍同一區位的地段。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
第十三條《辦法》第二十四條所稱“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是指房屋征收公告發布時近期建成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設計標準和質量安全等技術規范,功能齊全、價格合理、能夠滿足居住生活需要的一般性商品住宅。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征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一)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可以在征收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但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房改的,征收部門應當對其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選擇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為《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房屋補償價值的百分之九十,對被征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為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房屋補償價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對被征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百分之十五。
選擇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與房屋征收部門結清其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結清差價后,安置房屋產權歸承租人所有。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購房資格。
(三)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不變。
第十五條《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為使用面積34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的標準為同類型新建普通商品房評估基準單價,不考慮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圍內有兩套或者兩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計算面積仍達不到建筑面積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圍外另有住房,合并計算面積仍達不到建筑面積46平方米的,選擇房屋安置時,合并計算后的面積與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間的差價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選擇貨幣補償時,按照建筑面積46平方米貨幣補償金額減去征收范圍外房屋的市場價值計算補償金額。
第十七條征收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住宅房屋,補償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第十八條《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征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不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
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的,實行貨幣補償。被征收人與承租人就選擇貨幣補償分配方案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達成的協議予以補償;達不成協議的,暫時按照原有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法》實施前,在征收范圍內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登記地點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納稅記錄的,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實際用于營業的建筑面積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5%。《辦法》實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設立工商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不予增加補償。
第二十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該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或者公有房屋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與房屋測繪機構測量合法建筑的面積不符的,以房屋測繪機構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對房屋證載建筑面積有異議的,應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后20日內委托房屋測繪機構對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積進行測量,并出具報告。在征收簽約期限內未提供報告的,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屬于未成年人(不含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內六區常住居民戶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
第二十三條《辦法》規定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分別為:
(一)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總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
因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上述標準支付二次搬遷費。
(二)過渡期限內每月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2元計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算;每月總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費。
(三)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營業、生產用房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為每平方米150元。
第二十四條《辦法》規定的搬遷獎勵,是指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或提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可采取多種方式,本著促進搬遷的原則給予獎勵。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
(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戶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合計不超過30000元。
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不再發放搬遷獎勵費。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戶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5%計算,但獎勵額最少不低于3萬元、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具體搬遷獎勵措施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本條第(一)、(二)項所指的“戶”,以征收凍結通告發布之日,產權人和承租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和租賃公房憑證為計戶依據。
第二十五條《辦法》規定的貨幣補償獎勵,是指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獎勵幅度根據項目情況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六條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可以沖抵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款。當事人對搬遷獎勵費及提前搬遷獎勵費的領取有爭議的,由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暫為保管。
第二十七條《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渡期限,是指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至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的時間。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使被征收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支付;對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每月不足1000元按1000元計發的,逾期臨時安置費按照10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對應的臨時安置費予以支付。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設的儲藏室、簡易房屋等附屬設施,由房屋征收部門予以貨幣補償,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按照征收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詳見附件二)給予補償,不能遷移的按照附屬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一)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院落內的樹木,按照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三)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對房屋征收項目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證明。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持產權調換協議或房屋安置補償協議、房屋差價款結算清單等相關材料到市房產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辦法》所稱“公有房屋”,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國家及國有單位投資興建,分配給職工使用,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公有非居住房屋,是指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按照政府規定租金標準承租的房屋使用人。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獎勵費及附屬物補償標準、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樹木補償標準等,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標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制定,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四條長清區政府可自行制定相關補償費和獎勵費標準,報市政府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辦法》發布前已公告實施的征收(拆遷)項目,仍按照原有規定辦理。正在自行過渡安置的被征收(拆遷)人,自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起發生的過渡安置費用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附件
(一)征收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
項目名稱
單位
單價(元)
項目名稱
單位
單價(元)
一磚院墻
M2
50-80
燃氣爐
個
300-500
條磚院墻
M2
70-100
太陽能熱水器
個
500-800
磚石(亂石)院墻
M2
50-100
電熱水器
個
200-300
磚鋪或水泥地面硬化
M2
30-70
電表
個
200-300
防盜網
個
60-100
院內電燈(含拉盒)
個
10-30
柵欄式防盜門
個
300-500
水表井(外表)
座
200-300
實體和復合式防盜門
個
800-1000
分戶水套表
塊
50-70
塑鋼、鋁合金窗
M2
100-150
水管
M
8-10
營業房卷簾門
M2
150-200
水嘴(含截門)
個
10-25
玻璃鋼防雨罩
M2
50-80
水池
M2
50-80
雨搭
M
30-50
洗手盆(全套)
個
60-80
鑄鐵暖氣片
組
80-150
蹲便器(含水箱)
套
80-100
鋼質暖氣片
組
300-600
坐便器(全套)
套
200-350
使用說明:
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補償。
2.被征收房屋裝修部分評估中已包含的項目不再另行補償。
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屬物以及被征收人對參照以上房屋附屬物作價標準補償有異議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后予以補償。
(二)征收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
名稱
單位
補助費(元)
固定電話
有線電視
寬帶網(住宅)
寬帶網(非住宅)
空調
太陽能熱水器
部
戶
端口
端口
臺
臺
120
250
180
380
200
300
(三)征收樹木補償標準
胸徑
單位
補償費(元)
5厘米以下
6-10厘米
11-15厘米
16-20厘米
21-25厘米
26-30厘米
31-40厘米
40厘米以上
棵
棵
棵
棵
棵
棵
棵
棵
10-20
21-40
41-60
61-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500
法律分析:青苗按照相關標準補償一季,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除墳墓和電力通訊線路外,可實行包干方式補償,補償標準每畝超過5萬元(不含)的,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最高標準不得超過7.2萬元/畝。
法律依據:《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濟南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
第四條 青苗補償標準按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物價局公布的耕地綜合年產值標準補償一季。
第五條 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除墳墓和電力通訊線路外,可實行包干方式補償,補償標準每畝超過5萬元(不含)的,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最高標準不得超過7.2萬元/畝。
第六條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搶建的房屋等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七條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等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分析:房屋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計算;搬遷費總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發。因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或現房但不能及時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上述標準支付二次搬遷費。企業單位對房屋搬遷費標準有異議的,可由征收雙方委托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圍內有兩套或者兩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計算面積仍達不到建筑面積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圍外另有住房,合并計算面積仍達不到建筑面積46平方米的,選擇房屋安置時,合并計算后的面積與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間的差價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選擇貨幣補償時,按照建筑面積46平方米貨幣補償金額減去征收范圍外房屋的市場價值計算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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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杰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