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拆遷的補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的方法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兩種情形:1、城中村即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周邊房價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
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的方法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兩種情形:
1、城中村
即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周邊房價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來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準給予補償,難以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所以很多城市專門出臺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時明確::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條例》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2、集體土地被征收時房屋作為土地附著物被征收
農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的現行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主要是對土地補償,并未規定房屋的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在法條的表述上為附著物。且當下《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8月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3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作為附著物與青苗一起,其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規定,但實踐中,許多地方的省級政府將此項權利進一步下放至市、縣一級的政府部門來制定相應的規范,行使此項權力。以至于各地在制定這些標準時隨意性較大,安置方式也不盡相同,各地都處于摸索過程中。此外,雖然《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各地實施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中,絕大多數未規定公共利益作為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前置條件。
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四大內容
1、刪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
魏莉華指出,這是此次修改最大的亮點。現行土地管理法除允許鄉鎮企業因為破產兼并導致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之外,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流轉。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這樣的規定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同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修訂草案刪除了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3條和63條的規定,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單位和個人使用,取得的這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
2、對農村土地征收制度進行多方面完善。
取消了年產值倍數法與區片綜合地價作為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依據;在征地補償的費用中增加了對被征地農民的住房補償和社會保障的費用;完善了征地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報改為批前公報。
3、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和落實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在城市規劃區人均土地少無法實現一戶一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居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同時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并對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作了原則性規定。
4、將多年來土地管理改革的成熟做法吸收至法律草案中。
比如,將國家土地督查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同時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相銜接,明確國家對土地、房屋、陵墓等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請問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如何補償?
集體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征收拆遷,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宅基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具體的宅基地征收補償標準還需根據地域的劃分參見各地方的立法。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全國并沒有全國的統一標準,拆遷補償安置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會平不降低。特別提醒:如果認為補償不合理,一定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可以通過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爭取提高補償,如有疑惑請電話咨詢律師做進一步解答。
四、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怎樣進行征收補償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根據被拆遷地區的房屋建設成本價格,結合宅基地面積及國土部門實際房屋測繪數據,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具體補償數額。有些地市會根據當地的具體情形作出具體的政策性規定。比如有的地市會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的上限,除非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房屋面積,否則對超過面積上限的部分不予補償等等。
五、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如何辦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可知,農村宅基地的補償依據區片綜合地價制定補償標準,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在拆遷的過程中,具體補償方式為:
(1)如果有宅基地安置條件的,優先采取宅基地遷建安置,另補償房屋重建成本價,即批地建房;
(2)選擇純貨幣補償的,補償包括宅基地的補償和對房屋的補償兩部分。宅基地參考當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對房屋的補償即重建成本價;
(3)選擇產權房屋調換的,按照合法房屋實際面積和安置房屋面積1:1的比例進行安置,比例可以更高,但不能低于1:1。無論采取哪種補償方式,也都會補償搬遷、臨時安置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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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柳曉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