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院房屋拆遷補償一案,法院判決:政府拆遷行為不屬治安行政案件,不屬公安機關受案范圍,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訂閱號|法律大數據庫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案(2018)閩02行終199號 上訴人X市公安局H分局(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訂閱號|法律大數據庫
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案
(2018)閩02行終199號
上訴人X市公安局H分局(以下簡稱H公安分局)因被上訴人黃某國、黃某毛訴其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X市J區人民法院(2017)閩0211行初3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8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查明,H公安分局所屬的S邊防派出所于2017年1月21日接到黃某國報警稱其位于H區××村××號的房屋被強拆,且其母親在強拆過程中被砸傷,后該所民警出警到達現場。民警隨后到X市H醫院查看了解正在住院治療的黃某國母親高某的傷情,并向S街道辦、現場拆除的相關工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民警經了解,獲悉案涉房屋系黃某國父親黃某毛所有,因涉及征收拆遷,黃某毛已與相關拆遷單位簽訂拆遷協議,且案發時系由X市H區人民政府組織S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征收拆遷單位進行拆除,無惡意打砸房屋行為,故認為黃某國方的報警事項屬于政府的拆遷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應由政府或者法院進行處理。
原審另查明,關于黃某毛訴X市H區建設局、第三人S街道辦、第三人XS房屋征遷服務有限公司確認行政協議無效一案[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簽訂的《X“京口巖居住小區二期安置房”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書編號:廈海政〔2014〕58號No:住宅059號)無效],原審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閩0211行初57號行政判決書和福建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閩02行終214號行政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前述生效判決,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X市2007年度第二批次的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黃某毛位于H區××村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圍內。X市H區人民政府亦依法發布了征收公告。黃某毛已在案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上簽字,且該協議合法有效。關于黃某毛訴X市H區人民政府S街道辦事處、X市H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確認拆除行為違法一案,黃某毛已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為(2017)閩0211行初37號],請求確認案涉拆除行為違法,后向原審法院申請撤回起訴。黃某毛隨后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X市H區人民政府案涉拆除行為違法。
原審再查明,黃某國系黃某毛和高某之子,在本次房屋征收前,黃某國與黃某毛等家人共同居住、管理使用位于H區××村××號之房屋。2017年1月21日,S邊防派出所向黃某國出具報警回執,但至本案庭審時未就黃某國于2017年1月21日報警所稱的母親被人砸傷之事項予以受案并進行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關于黃某國、黃某毛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本案系訴請要求公安機關就2017年1月21日的報警事項履行受理案件并進行調查處理之法定職責。案涉報警事項包含房屋被強拆以及高某被砸傷二事。黃某毛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而黃某國系傷者高某之子,亦是2017年1月21日的報警人,且其在本次房屋征收前與黃某毛等家人共同居住于H區××村××號之房屋并對案涉房屋進行管理或使用。公安機關是否對黃某國的報警事項進行受理、調查處理與黃某國、黃某毛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該二人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H公安分局作為區一級公安機關,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黃某國報警所稱的高某被砸傷和黃某毛房屋被強拆(非法打砸)二事是否屬于治安違法行為,該報警事項是否應作為治安行政案件由公安機關受案登記并依法作出處理。
首先,關于黃某國報警所稱的房屋被強拆(非法打砸)一事。本案中,H公安分局所屬的S邊防派出所在接到黃某國報警后,及時出警到達現場。民警到現場經調查了解相關情況后發現,現場并無惡意打砸黃某毛方房屋之行為,黃某國報稱的房屋被非法打砸其實就是黃某毛方的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而該強制拆除系由X市H區人民政府組織S街道辦等相關征收拆遷單位實施。民警還了解到黃某毛方的案涉房屋位于拆遷范圍內,黃某毛已就案涉房屋與相關單位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民警現場調查了解的相關情況與本案查明事實部分所述的生效行政裁判文書所認定的事實亦相吻合。民警經調查了解后,認為黃某國報稱的房屋被拆除之事項屬于相關政府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組織相關征收拆遷單位實施的拆除行為,不屬于治安違法行為,故黃某國提出的該報警事項不屬于治安行政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受案范圍。H公安分局接處警相關人員告知黃某毛及其家屬,若對房屋被拆除行為有異議應向政府或法院反映尋求解決,并無不當。該報警事項系公安機關對一般警情的處置,不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黃某國、黃某毛提出H公安分局應適用該規定受理該報警事項的主張,不予采納。此外,黃某國、黃某毛即便認為該報警事項涉及刑事犯罪,應追究相關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其亦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另行主張處理。
其次,關于黃某國報警所稱的高某被砸傷一事。黃某國、黃某毛認為,違法強拆造成高某人身傷害應屬于H公安分局的受理范圍,但H公安分局未對黃某國的報警事項予以登記立案受理,未向被害人高某制作詢問筆錄,亦未就最終結果書面告知報案人或者被害人,程序違法,H公安分局的行為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H公安分局認為,經其調查,高某右側額部血腫并非拆遷工作人員毆打或故意傷害所致,且根據《對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256號]之規定,高某受傷一事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原審法院認為,第一,根據在案證據,在2017年1月21日的案涉強制拆除過程中,確實造成高某受傷住院治療之事實。本案中,H公安分局所屬的S邊防派出所在接到黃某國報警后,及時出警到達現場,隨后到X市H醫院查看了解正在住院治療的黃某國母親高某的傷情。第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根據該規定,黃某國報稱的高某被砸傷一事,若高某的傷情系他人毆打或故意傷害所致,則高某被砸傷之報警事項則可能存在治安違法行為,屬于治安行政案件。當然,是否存在他方的治安違法行為,應先由公安機關按照行政案件受案登記并依法進行客觀全面的調查后方能得出結論。
第三,在本案審理過程中,H公安分局提出經其調查,高某的傷情并非拆遷工作人員毆打或故意傷害所致之意見,但因至本案開庭審理時,H公安分局并未對高某被砸傷一事予以受案登記,也未履行完整的調查程序,如對受害人高某制作詢問筆錄調查了解案發情況等,且H公安分局在之前的行政程序中系以案涉房屋拆除屬于政府的拆遷行為,其無管轄權為由不受案登記該報警事項,也未書面明確告知報警人或受害人處理結果,故H公安分局在審理過程中提出的前述意見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的程序性要求,不能證明其已依法履行受案登記并調查處理之法定職責。
綜上,關于黃某國于2017年1月21日報警所稱的高某被砸傷一事,H公安分局未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進行調查處理,應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黃某國、黃某毛要求H公安分局對該報警事項履行受案登記并依法作出處理之法定職責,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關于黃某國于2017年1月21日報警所稱的位于H區××村××號的房屋被強拆(非法打砸)一事,要求H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調查處理之主張,因案涉拆除行為系X市H區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組織S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征收拆遷單位實施的拆除行為,不屬于治安行政案件,而案涉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是否合法及相關行政賠償處理問題不屬于公安機關的職權范圍,且黃某毛亦已先后向原審法院和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案涉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故黃某國、黃某毛在本案中要求H公安分局對其房屋被強拆(非法打砸)一事立案調查處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責令H公安分局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黃某國于2017年1月21日報警所稱的高某被砸傷之事項履行受案登記之法定職責,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處理。二、駁回黃某毛、黃某國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H公安分局負擔。
上訴人H公安分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即責令H公安分局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黃某國于2017年1月21日報警所稱的高某被砸傷之事項履行受案登記之法定職責,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處理,并依法改判。理由:1.黃某國報警稱其母親被砸傷系行政行為造成。2017年1月21日,黃某國報警稱其母親(高某)被人砸傷,需要“120”,S邊防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到事發現場,經民警現場調查,證實系H區人民政府組織下屬S街道辦事處、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單位對黃某毛已被征收的房屋進行拆除,現場拆遷行為屬H區人民政府執行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2017]閩02**行初38號行政判決已予以確認),高某系在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中受傷。2.2017年1月21日,S邊防派出所接警后,經現場調查證實高某受傷系行政機關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對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256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該文件規定,高某的受傷,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3.S邊防派出所已依法履職。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警情、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臺處警指令后,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臺反饋,并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2017年1月21日9時許,S邊防派出所接警后,及時出警到現場,經了解系H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遷工作,現場未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民警在現場向報警人黃某國告知系政府拆遷行為,不屬公安機關管轄范圍。黃某國告知其母親高某被門砸倒,人在H醫院。民警隨即到H醫院了解情況,但高某不說話,無法詢問相關情況。當天下午,民警再次到醫院,高某還是不說話,亦無法制作詢問筆錄。
綜上,黃某國報警后,民警及時出警,調查現場情況,核實報警事項,并兩次到醫院詢問高某的相關情況,形成了接處警工作記錄并向市局指揮中心反饋,已做到依法接警、處警。S邊防派出所接處警行為均符合《110接處警工作規則》,依法完成接處警任務,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4.黃某國報警事項不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首先,黃某國報警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范對象。該規定第二條明確了行政案件的范圍,即本規定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對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256號)文件精神,黃某國報警事項明顯不構成治安案件,因此,其報警事項不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其次,該規定第四十七條規范旨意不包括不構成行政案件的報案。黃某國報警事項既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也不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屬于行政處分或民事賠償范疇,民警無需書面告知黃某國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其報警事項明顯不適用該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再次,公安機關對一般警情的處置不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報大量不構成案件的警情,諸如糾紛、求助類警情,民警處理該類警情時一般告知報警人解決問題的方式即可。5.黃某國、黃某毛訴訟對象錯誤。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規定,受理行政案件由公安派出所審批,黃某國報警事項無論是接處警還是需要受理為行政案件的均屬S邊防派出所職權范圍,因此,黃某國、黃某毛訴H公安分局屬起訴對象錯誤,其起訴對象應為S邊防派出所。
被上訴人黃某國、黃某毛答辯稱:其答辯意見與一審的答辯意見一致。
各方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均隨案移送本院。原審查明的事實除H公安分局認為該局民警系兩次到醫院了解高某的傷情而不是一次之外,各方當事人對原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黃某國、黃某毛二審中提交的“人身及財產保護申請書及郵寄回單”,擬證明于2016年7月18日向H公安分局申請對其人身及財產予以保護,本院認為該申請材料與本案無關。
二審另查明,黃某毛訴X市H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一案,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閩06行初42號行政判決,該判決確認X市H區人民政府2017年1月21日對黃某毛址在X市H區S街道貞庵村京口社5號房屋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X市H區人民政府不服該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閩行終164號行政判決,維持(2017)閩06行初42號行政判決。
本院認為,《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臺處警指令后,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第二十四條規定,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臺反饋,并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本案中,在案的詢問筆錄、出警光盤及對話文字說明、處警記錄等證據證實H公安分局所屬S邊防派出所接警后及時出警現場,經向在現場的黃某國、周某、郭某等人調查了解,確認案涉房屋強制拆除行為系因黃某毛與相關單位簽訂案涉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后,由H區人民政府組織下屬S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征收拆遷單位進行的行政強制行為,黃某國報警所稱其母親高某被砸傷實際上是在上述行政強制行為中發生。且H公安分局民警亦到H醫院向高某了解傷情等相關情況。根據調查了解的案情,出警民警告知黃某國報警事項系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屬于治安行政案件范疇,應另行依法解決,至此,H公安分局下屬的S邊防派出所已履行其法定職責,整個接處警過程亦符合上述《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之處。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不當,應予更正。上訴人H公安分局關于其已履行法定職責的上訴理由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被上訴人黃某國、黃某毛主張H公安分局對報警事項不履行法定職責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X市J區人民法院(2017)閩0211行初38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黃某國、黃某毛于原審的訴訟請求。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被上訴人黃某國、黃某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林*弘
審 判 員 宋*凡
審 判 員 王*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 陳 *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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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山西省高院房屋拆遷補償一案,山西省拆遷補償條例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魏安晨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