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征地拆遷補償辦法,吉林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法律主觀:吉林省土地征收補償新政策: 1、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助費一般按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
吉林省土地征收補償新政策: 1、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助費一般按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吉林省征地補償標準
(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
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
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
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
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征占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2)柞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3)紅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未成林每畝86600元;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二、征地補償標準的項目有哪些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法律分析:
吉林省的補償新政策內容如下:1、征收土地的賠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另外,土地上有附著物或者農作物的可增加額外的補償,如青苗補償費等;2、根據征收土地類型進行合理補償,總體補償金額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3、如果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安置,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征用土地,用地單位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6倍;(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5倍;(三)旱田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4倍;(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魚水域,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3倍;(五)其他土地,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
吉林省的補償新政策內容如下:
1、征收土地的賠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另外,土地上有附著物或者農作物的可增加額外的補償,如青苗補償費等;
2、根據征收土地類型進行合理補償,總體補償金額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3、如果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安置,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征用土地,用地單位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6倍;
(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5倍;
(三)旱田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4倍;
(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魚水域,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3倍;
(五)其他土地,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
第四十九條征用土地時,用地單位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過10倍。征用空閑地和荒山、荒地等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條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第五十一條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單位應支付青苗補償費,其標準為該作物一個栽培期的產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樹木以及其他附著物的,應按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約定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征用土地協議書簽訂后,在協議書中標明的擬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種的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給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五十三條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勞動力的安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經批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實行征用,也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
第五十五條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征地工作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用地單位應向征地工作機構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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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賀熙同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