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買賣樓房拆遷補償給誰,農村的宅基地翻修后,產權歸誰所有,農村的宅基地翻修后,產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使用權歸宅基地證的登記人所有。宅基地是農村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一、農村宅基地買賣協議受法
農村的宅基地翻修后,產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使用權歸宅基地證的登記人所有。宅基地是農村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
一、農村宅基地買賣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犯。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宅基地轉讓作為農村土地流轉的一種對于農村經濟的發展起著很大的作用。
在現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根據《民法典》第六十四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的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似乎可以認定,轉讓房屋的協議是有效的,其實不然,理由是:根據《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嗎
房子下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不屬于個人,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不能發生繼承。
但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但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另外,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
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由此可以看出,城鎮戶籍子女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三、宅基地有什么樣的管理辦法
宅基地管理辦法包括:
1、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
3、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宅基地的計劃管理包括:
1、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但由于房屋依然存在,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繼續有效。作為繼承財產,在分割之前,該房屋并不屬于任何一方,而是全體繼承人共有,各方都擁有居住權,不能要求其他繼承人搬離房屋。
一、被人贈與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
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因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宅基地進行使用,并不表明繼承人繼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二、宅基地能否繼承,怎么辦
農村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農民建房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因此,宅基地不能作為個人遺產繼承。如果宅基地上已建房,房屋可以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繼承人繼承房屋后,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直至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
三、農民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嗎
農民不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理由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于繼承的特殊財產:
1、基于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
2、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
3、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權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1、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沒有導致家庭關系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
2、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家庭關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后,同意給您一家及您母親規劃新宅基地,您與您母親實際為一戶,所批宅基地亦為一處,規劃新建房屋共6間是歸您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的原則,您只能擁有新申請的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上的老房子屬于父母留下的財產,應該進入繼承程序,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但由于房屋依然存在,你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繼續有效。作為繼承財產,在分割之前,該房屋并不屬于任何一方,而是全體繼承人共有,各方都擁有居住權,不能要求其他繼承人搬離房屋。
一、農村宅基地轉讓使用權合不合法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是必須提前向村集體組織申請才能確定轉讓合不合法。我國法律雖然原則上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是考慮到繼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擁有量不均衡的現狀,還是有條件的認可宅基地的轉讓的。
農村宅基地可以有條件的轉讓,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我國法律雖然原則上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是考慮到繼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擁有量不均衡的現狀,還是有條件的認可宅基地的轉讓的。
二、農村的宅基地可以出售嗎
農村的宅基地可以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出售轉讓。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集體的,只有使用權由農民個人享有,農民買賣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著轉移,此時,宅基地的轉讓是有效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第五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一、老屋拆了宅基地歸誰
1、老屋拆了宅基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無論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拆除,個人對宅基地均只具有使用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人死后宅基地歸誰
農村的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按規定,宅基地不可以作為財產繼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為財產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的兒女擁有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戶口已經遷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戶口遷出的,農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
3、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使用。
您好,關于老人宅基地上房屋無產權證,翻建后歸屬的問題,首先需要分情況進行判斷。
如果該房產在合法翻建時屬于推到(拆除)重建,那么原先的房屋產權已經消滅。拆除房屋是屬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行為,可以導致物權發生變動。因物權為對物的支配權,房屋一經拆除,標的物歸于滅失,物權也隨之消滅。
若翻建時,只是兒子出資,那么這個房屋一般屬于兒子的個人財產。如果該房屋是兒子與老人一同出資,那么該房屋屬于老人與兒子共同共有。如果該房屋并非推倒重建,那么對于兒子出資部分的認定,就比較重要了。如果雙方有借貸的合意,那么該房屋屬于老人的財產,對于兒子的出資可以認定為借款。如果無借貸合意,那么在翻建后屬于共同共有。
建造房屋屬于取得權利的事實行為,合法建造房屋之所以可以取得物權,主要是基于如下幾個理由:第一,建房人對于房屋建造進行了投資,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權。
如果過房屋屬于共同共有狀態下,兒子與兒媳發生矛盾需要解除婚姻關系。那么由于該房屋屬于共同共有狀態,需要先進行分家析產,再進行分割。如果直接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分割,因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一般會告知當事人需要另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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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涵奕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