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道路占地補償 住宅拆遷,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操作,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操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驟:一、前置程序擬征地告知:由市政府研究決定啟動項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以會議紀要形式確定項目相關實施單位。項目業主向市住建局提交必要的文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操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前置程序
擬征地告知:由市政府研究決定啟動項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以會議紀要形式確定項目相關實施單位。項目業主向市住建局提交必要的文件以啟動征收程序。
對土地現狀進行調查確認:征收實施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風險評估與征收決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前,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若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應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在征收補償費用到位后,市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并進行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三、補償與搬遷
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初擬的征收補償方案,結合摸底、調查情況和公眾意見,擬定最終的補償方案,并報市政府研定。
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訂立補償協議,并按照協議進行搬遷。征收實施單位將相關資料報房屋征收部門建檔,并公布分戶補償情況。
作出補償決定(如需要):若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權人不明確,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
四、強制執行(如需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且不按補償決定規定期限搬遷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總的來說,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操作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前置程序、風險評估與征收決定、補償與搬遷以及可能的強制執行等步驟,以確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石政辦發〔2011〕56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工作流程等8個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流程》等8個與《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相配套文件,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流程
為了規范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利益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制定本流程。
一、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市房屋征收部門結合市區土地收儲計劃擬定市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轄區政府于每年10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擬實施項目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審核后報市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提請市政府批準下達。其它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由市政府直接下達計劃。
項目單位持政府下達的房屋征收計劃到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辦理征收所需的手續。
二、項目單位提交房屋征收申請所需材料。項目單位申請房屋征收時應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復;(由政府批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改建項目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該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和項目用地紅線圖;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明;
(四)銀行、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出具的征收補償概算資金到位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公布征收范圍。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報政府批準后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同時房屋征收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四、撥付工作經費。房屋征收所需的工作經費由項目單位在調查登記前先行撥付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項目工作經費數額,項目結束后按實際發生費用經審計后多退少補。
五、房屋征收部門實施調查登記。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實施調查登記;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預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
六、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的認定處理。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接到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后組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等相關部門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房屋征收部門將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七、編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設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調查、登記、認定工作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編制舊城區改建項目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建設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報市城鄉規劃部門審定。
八、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政府,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和修改。
(二)征收補償方案綜合平衡。市內五區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政府論證前,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綜合平衡。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意見。政府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網站上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公眾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門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送達被征收人。
(四)召開聽證會。舊城區改建項目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暫行辦法》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五)公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政府在征求意見期限結束后15日內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九、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報告報政府。
十、補償資金足額到位。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做出概算,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市區房屋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用進行審核。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十一、房屋征收決定
(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區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在150戶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各區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在75戶以上的,經各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發布房屋征收公告。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10日內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門送達被征收人。
(三)征收決定備案。各區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十二、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一)評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屋征收部門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先后順序在房屋征收現場公布參選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意見不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全體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評估機構,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規定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并出具評估報告。
(三)評估結果異議的解決。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十三、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十四、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十五、申請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六、房屋拆除及清場驗收。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拆除資質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除。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清場驗收并出具清場驗收合格單。
項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將項目驗收合格情況報市政府。
十七、建立房屋征收補償專項檔案。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將每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本工作流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聽證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聽證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石家莊市區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四條聽證由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門組織召開。
受委托的部門應當以市、區人民政府的名義組織聽證。
第五條聽證組織一般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三至五人組成,由政府或受委托部門指定工作人員擔任。
聽證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擔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聽證的,應當確定一人為首席聽證主持人。
第六條聽證參加人一般包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人員、被征收人、與聽證事項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法律專家、行業組織代表、街道辦事處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代表參加。
第七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主持聽證的能力;
(二)熟悉相關法律知識;
(三)公道正派,秉公辦事,沒有違背誠信原則的不良記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門召開聽證的,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擬聽證事項及申請參加聽證的登記、確認辦法。公告期不少于5日。
第九條申請參加聽證的被征收人原則上不超過20人,20人以上時應當民主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未推選代表的,組織召開聽證會的機構可以采取抽簽的方式確定代表參加聽證,但應當將確定的代表名單向其他被征收人公開。
第十條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
(二)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姓名、單位和職務;
(三)聽證事項;
(四)聽證時間和地點;
(五)缺席聽證法律后果;
(六)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介紹本人及書記員姓名、單位和職務,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布聽證注意事項,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詢問聽證參加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或者書記員回避。申請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暫停,并報組織聽證的市、區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
(三)方案制定人員陳述制定方案理由和法律依據,提供有關證據;
(四)被征收人陳述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據;
(五)方案制定人員、被征收人相互質證和提問;
(六)聽證主持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
(七)聽取與會人員的意見。
第十二條書記員應當對舉行聽證的過程和內容如實記錄,制作聽證筆錄,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認為聽證筆錄有遺漏的,可以當場申請補正。
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聽證筆錄中注明。
第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在5日內寫出聽證報告,并連同聽證筆錄一并報市、區人民政府。
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聽證事項;
(二)聽證時間、地點和聽證參加人基本情況;
(三)聽證參加人意見以及提供的有關證據;
(四)聽證組織的意見。
第十四條市、區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會情況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組織修改。
第十五條聽證參加人享有聽證權利但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無正當理由缺席聽證,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十六條聽證參加人參加聽證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費用自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穩定,規范房屋征收社會風險評估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石家莊市區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適用本規定(以下簡稱風險評估)。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風險評估,是指涉及我市因公共利益需要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進行先期介入、先期預測和先期研判,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
第四條風險評估堅持法制、科學、民主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工作,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實施。
項目所在地轄區政府、發改、規劃、國土、財政、法制、信訪、環保、司法、公安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及社會穩控工作。
第六條風險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征收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審查審批和報批程序;
(二)擬征收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是否經過論證,是否考慮地方財政能力和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等制約因素,實施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會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不良影響而引發群體性上訪或影響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
(五)是否有相應有效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能否將風險妥善控制在可控范圍內;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會不穩定隱患。
第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制定風險評估方案并建立專項檔案,組織相關部門通過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在擬征收范圍內征求意見,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組織專家、學者評估論證。
第八條由房屋征收部門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出無風險、有較小風險、有較大風險、有重大風險的評價,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和不可實施的建議,報市、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九條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立項、規劃、國土等部門的批準手續、征收計劃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及產權人基本情況,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的落實等有關情況,被征收房屋的市場估價,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情況,被征收房屋的租賃情況及有可能影響房屋征收工作的其它因素。
(二)項目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包括群眾的反映、有關專家、部門及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因征收項目實施產生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發的其他類型矛盾等問題進行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的相關情況。
(四)征收項目風險防范及維護穩定的相關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員。
(五)征收項目實施中可能引發矛盾問題的化解方案、途徑,解決矛盾的具體措施。
(六)評估結論。
第十條對于可實施的征收項目,也要在風險評估報告中做出風險預測以及防范和緊急處理措施的應急預案。
對于暫緩實施的征收項目,存在的風險要制定化解和應急預案,待條件成熟再實施征收。
對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征收項目,轄區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第一要務,待征收項目具備條件時,在制定嚴謹、可操作應急預案的基礎上,要有針對性地做好社會穩定工作,明確應對措施,將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分別做出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實施征收的決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莊市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精神,作出以下規定:
一、預評估。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開展征收價值預評估和測算征收成本。預評估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并出具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值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預評估機構在調查、認定的期間應對被征收房屋區域不同房屋的公攤補助系數進行測算調整,修正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房屋征收部門根據預評估報告、公攤補助系數、征收成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收工作方案。
評估機構需要查閱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或相關資料的,應出示市房屋征收管理機構的證明,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允許查閱。
二、公攤補助。公攤補助由評估機構依據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結合被征收房屋評估確定。
公攤補助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乘以產權調換房屋平均價格乘以公攤補助系數;在征收范圍內無法進行產權調換時,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區域(位)普通高層住宅樓房平均價格計算公攤補助。
三、評估機構的選定。擬參與房屋征收評估的評估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房屋征收部門報名,并提交房屋征收估價工作方案。房屋征收估價工作方案內容應明確估價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評估機構報名先后順序在房屋征收現場公布報名的評估機構名單,然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
協商意見不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轄區街道辦事處或受委托的實施單位組織全體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評估機構。參加投票選舉的被征收人數不低于全部被征收人總人數的50%,評估機構所獲選票的數量不低于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選票的50%,該評估機構直接當選;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參加選擇的視為棄權。未選定評估機構或選出的評估機構有違規行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公證機關對全過程進行公證。
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市房屋征收管理機構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評估機構實行登記及信用管理,未經登記的評估機構不得從事房屋征收預評估與評估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應每年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有不良行為記錄的評估機構,一年內不得參加房屋征收評估活動。
四、評估機構要嚴格依照程序進行實地勘察。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征收估價人員進行實地勘察時,必須佩戴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頒發的上崗證,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均需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修正。
被征收人有義務協助房屋征收部門開展調查、選舉、預評估、評估現場勘查等工作,并提供相關資料。
五、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的流程。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若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城市規劃和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我市房屋征收估價活動的指導,不定期公布我市房地產市場價格指數信息,供房屋征收相關各方參考。
六、相關評估、鑒定費用。房屋征收預評估、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經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七、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和土地使用證書及檔案資料為準;對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市規劃、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出書面認定,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檔案登記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檔案登記為準。對未經登記的房地產,應按照市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八、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2007年7月19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實施意見》(石政發〔2007〕39號)、《關于鼓勵舊城改造貨幣補償異地安置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09〕5號)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標準
為維護公共利益,切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調整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標準如下:
搬遷費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執行。
臨時安置費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5元執行。
本標準實施前已經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搬遷補助費仍按原規定執行每平米10元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5元執行。
本標準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協調解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問題,經研究,決定成立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劉*軍市委常委、副市長
副組長:宋國宏市政府副秘書長
李*昌市建設局局長
成員:賈*辰市建設局副局長
左*鷗市發改委副主任
劉生彥市財政局副局長
張曉普黨組成員、總規劃師
李*林市城鄉規劃局副局長
馬*恒市法制辦副主任
平國強市信訪局副局長
王文興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副局長
張*亮市審計局副局長
韓紹明市民政局副局長
劉*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李淑琴市衛生局副局長
常-杰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主任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組織研究房屋征收相關政策、擬定房屋征收計劃、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等內容,并報市政府審批;召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會;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及臨時建筑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建設局副局長賈*辰兼任。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價工作,保障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經研究,決定成立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主任委員:趙*平
副主任委員:馮二喜閆*鈞
秘書長:常-杰
委員:沈*胤李-輝杜建橋高增棉唐-燕
牛小瑛邢秀珍哈曉紅魏*文孟*濤
王-宣齊明亮張*云陳*強王*潔
王振文王*峰郝*志王一軍賈*魁
顧問單位:市建設局、規劃局、國土局、住房局、財政局
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組織召開技術鑒定會,對整體估價報告進行審議,建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人員信用檔案,并對檔案進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主題詞:城鄉建設土地補償規定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12月31日印發(共印35份)
石家莊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保證征收土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現行的《石家莊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10〕122號)進行調整,制定本標準(見附件)。
一、本補償標準適用于征收橋西區、新華區、長安區、裕華區集體土地時對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礦區、高新區、正定新區、藁城區、鹿泉區、欒城區及沒有出臺補償標準的縣(市)可參照執行,或自行出臺補償標準。
二、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如遇到本補償標準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可參照類似品種并根據市場價格確定或經有關專業技術評估部門評估后,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予以補償。
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政府大型專項工程征收土地已對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做出規定的,實施該專項工程征地時從其規定。
四、劃撥用地項目的征地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局按照3000元/畝的標準撥付區政府;經營性政府儲備地的征地工作經費在區政府返還收益中列支。建筑物拆遷工作費用標準為8000元/畝。
五、本補償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0年12月3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石家莊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10〕122號)同時廢止。
六、市政府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對補償標準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77號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一一年八月五日起施行。
市長艾文禮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下級人民政府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
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橋西、新華、橋東、長安、裕華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人民政府進行征收的項目,由市內五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市)、礦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礦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內五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房屋征收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的監督指導,規范其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轄區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工作的,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出具委托協議書。委托協議書應當明確委托范圍、權限、期限、工作經費以及其它相關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具備與房屋征收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必備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資源庫和信用檔案,并對全市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市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屬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政府組織實施項目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屬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舊城區改建項目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該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和項目用地紅線圖;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明;
(四)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或銀行出具的征收補償概算資金到位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紅線圖,擬定房屋征收范圍,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自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分割轉讓和分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賃;
(五)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房管部門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范圍及其鄰近周邊房地產價格評估所需的房產交易案例和相關房產檔案信息;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提供土地登記卡、宗地圖等土地登記資料。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隨時采集房屋交易價格信息。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調查登記和預評估,調查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征收范圍內房屋土地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屬物情況;
(五)未經登記建筑和臨時建筑等情況;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征收范圍內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價格情況;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等情況;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對房屋使用性質或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城鄉規劃、房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書面認定。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管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調查、登記、認定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編制舊城區改建項目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建設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報市、縣城鄉規劃部門審定。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項目預評估、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等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方式;
(二)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市場平均價格;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戶型圖及交房條件等情況;
(四)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攤補助系數;
(五)過渡方式、期限,臨時安置用房標準,獎勵與補助標準;
(六)停產停業損失計算標準;
(七)簽約期限;
(八)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管、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
市內五區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前,應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綜合平衡。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論證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本級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網站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公眾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在征詢公眾意見期間,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送達被征收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根據公眾和被征收人意見修改后的方案,在征求意見期限結束后15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會情況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組織修改。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管、公安、財政、信訪等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區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15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各縣(市)、礦區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75戶以上的,應當經各縣(市)、礦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10日內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門送達被征收人。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五條縣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監管,資金監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房屋征收所需的調查登記、預評估、論證、聽證、鑒定、公告、公證、評估及其他工作經費,由項目單位在調查登記前先行撥付房屋征收部門。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八條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征收獎勵辦法由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應當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類型、結構、樓層等;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結構、樓層、差價結算方式;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
(六)停產、停業損失等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其它約定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示范文本格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制作并公布。
第三十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新舊程度和配套設施、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具體情況給予公攤補助。公攤補助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結合被征收房屋評估確定。
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由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一條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或未規定期限且使用時間未超過2年的臨時建筑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其房屋重置價乘以折舊系數評估確定。
折舊系數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批準年限的,以批準年限為基數確定;
(二)無批準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為基數確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市房屋征收部門每年應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人民政府應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城市規劃和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舊城區改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貨幣補償費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貨幣補償費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在交付房屋時,結清差價款。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平均價格結合樓層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20%支付給被征收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購房;房屋承租人它處房屋已按規定面積標準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征收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已按國家房改政策購房,但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其不足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20%支付給被征收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征收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七條征收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如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不結算差價,房屋征收部門可用被征收房屋補償費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由被征收人用于安置原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八條征收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已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應實行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可用被征收房屋補償費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由被征收人用于安置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為特殊困難人員的,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過渡搬遷的,按一次性搬遷費的2倍計發。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尚未建成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過渡。對自行過渡確有困難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過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被征收人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現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內約定過渡期限,并支付臨時安置費。
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6層以下的為18個月,7層至11層的為24個月,12層至24層的為30個月,25層以上的為36個月。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具體標準由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并予以公布執行。
第四十一條過渡期限超過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或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以規定標準為基數,增加臨時安置費;
1、逾期12個月以內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
2、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逾期第13個月起增加75%;
3、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個月起增加100%。
(二)對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或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以規定標準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償:
1、逾期12個月以內的,自逾期之月起按規定標準的50%計發;
2、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逾期第13個月起按規定標準的75%計發;
3、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個月起按規定標準100%計發。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對前款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燃氣、供熱、空調、熱水器等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前款補償費用確定后,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受補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內容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有關征收補償協議的事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確定的搬遷期限應不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被征收人不明確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制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六條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持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協議、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到房管、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八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九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實施,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房屋拆除安全負責。
第五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每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十一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應及時辦理被征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轉學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不得借故增加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的負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四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五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對擅自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項目單位,由市、縣(市)、礦區房屋征收部門責令其停止征收行為,并通知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停止對其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第五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二○一一年八月五日起施行。2002年5月20日石家莊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實施的《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執行,但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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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石家莊道路占地補償 住宅拆遷,石家莊 征地拆遷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成夢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