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城居住生活不代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喪失,征收方不能以此為由限制我們獲得安置補償的權利。今天,圣運律師借助一起案例,帶大家看看
河南南陽的陳女士自出生便住在本村,合法擁有承包責任田和宅基地,結婚后,丈夫也將戶口遷到了本村,其間,老房因年久失修變成危房,居住不便,陳女士一家便在房屋旁邊臨時蓋了兩間房居住生活,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陳女士一家便搬到了城里。
因本村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街道辦在對陳女士一家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后,將陳女士一家的承包責任田和宅基地進行了征收。但在整個征收過程中,街道辦僅口頭告知補償安置通知,至今未對陳女士一家作出具體的征收補償。對此,征收方給出的理由是案涉房屋屬于違法建筑,曾責令陳女士自行拆除,因未得到回應,征收方才對案涉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陳女士一家人提起了訴訟程序,希望得到合理合法的安置補償,一審法院未支持,陳女士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指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本案上訴人陳女士作為本村土生土長的村民,戶籍一直未變動,依法享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陳女士結婚后,其隨遷入戶的丈夫和所生子女均依法享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包括在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權。雖然其家庭因經商長期在外生活,并不否定其依法享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宅基地使用權。政府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并經法定程序出讓,是城市發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應當通過補償、安置等措施依法保護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權益。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既包括對房屋造價的補償,也包括對宅基地使用權益的補償。對于特殊情形下村民在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無房屋的,也應當通過置換、補償等方式保護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益。征收方簡單地以所建房屋未經批準屬違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為由,拒絕予以補償安置,理由不足,有失公平。最終,二審法院責令征收方對陳女士一家依法進行安置補償。
征收方對于這樣的結果并不認可,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
最高法明確指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陳女士作為本村村民,戶籍一直未變動,應當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陳女士結婚后,其隨遷入戶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雖然其家庭長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喪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宅基地使用權。盡管陳女士等四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建設房屋,所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已被強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利,征收方應當基于陳女士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對陳女士等四人予以補償安置。至于陳女士等四人在該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則是補償安置過程中確定補償標準的考量因素之一,征收方僅以陳女士等四人所建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為由,拒絕給予陳女士等四人補償安置的主張不能成立。因此,二審法院確認信陽高新區管委會對陳女士等四人不予補償的行為違法,認定陳女士等四人具有獲得征收補償的權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宅基地的所有權雖屬于集體,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享有使用權,并且要注意,這個使用權是沒有期限的,也就是說,如無特殊情況,大家可以祖輩使用。另外,我國《土地管理法》雖然規定,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但這絕不意味著,我們進城居住生活,就一定要放棄現有的宅基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