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l17,蘇州市吳中區農村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村房屋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鎮建設順利進行,參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村房屋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鎮建設順利進行,參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區各鎮內(含開發區、度假區,下同),因建設需要,拆遷農村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對其實施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國家級大型工程,如開河、高速公路等除外)本辦法所稱農村房屋是指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第三條農村房屋拆遷必須嚴格按照規劃進行,不得隨意改變建設項目性質和用途。第四條區建設局是農村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區建設局委托,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農村房屋拆遷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各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第六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書并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第七條拆遷人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第八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按規定交納拆遷管理費。l、建設項目批準文件。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范圍紅線圖。3、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文件。4、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被拆遷房屋的詳細資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第九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安置事宜等有關事項予以登報公告。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十條實施拆遷的單位必須持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實施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第十一條拆遷范圍確定后,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工商、土地、規劃、房管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的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翻建、擴建、改建和房屋轉讓、租賃、抵押等手續。停止辦理期限為一年。第十二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改房 拆遷補償 標準: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 拆遷 房屋所有權 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最新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的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第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金融機構應配合做好拆遷資金監管工作。拆遷人在未完成《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項目前,不得以非拆遷安置為目的動用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項補償安置資金。第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向拆遷人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協議或其他權屬證明和身份證明。第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并將被拆遷房屋交付給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貨幣補償安置款一次性足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的,不得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第五條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的住宅房屋,其經營面積以實際用于經營的自然間計算,經營與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間的,以該自然間一半的面積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第六條拆遷出租房屋,裝飾、裝潢補償按租賃雙方的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補償款支付給實際投資人或由雙方協商解決。第七條城市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用地自《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沿用至今的,房屋所有權人未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1982年航測圖為依據確權。1982年航測圖上標有的建(構)筑物,拆遷公告發布時已經翻、改、擴建的,在提供批準手續后予以確權;建(構)筑物已拆除、坍塌至拆遷公告發布之日止2年以上,仍未修建的,不予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第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用地自1982年前沿用至今,但無批準手續,經市、市(縣)國土部門調查確認界址清楚、無爭議的,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九條被拆遷人對屬于共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天井、院落達成分割協議的,按協議確認土地使用權;共用人未達成協議的,按合法房屋產權面積的比例分攤。第十條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前,房屋所有權人已將房屋轉讓、贈予他人,但未依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如轉讓人與受讓人、贈予人與受贈人無爭議的,經房產和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與房屋受讓人、受贈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有爭議的,由房產、國土部門依法確權后,拆遷人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房屋拆遷管理、國土部門不能確認產權的,當事人應當通過訴訟解決權屬糾紛,拆遷人按本補充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拆遷。第十一條企業間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由現實際使用國有土地的企業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經國土部門確認后,拆遷人依法給予補償。第十二條被拆遷人在他處另有住房或不以該房為實際居住地的,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第十三條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遷時,不得損壞房屋結構、設施。第十四條被拆遷人購買商品房的,等值部分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省政府145號)規定免征契稅。第十五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法律分析:
吳中區征收集體農用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為656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為33600元/畝,安置補助費為32000元/人,征收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65600元/畝,征收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為45920元/畝。青苗補償費每畝1200元。由征地單位與被征地村組及農戶根據我區現有政策按實結算。
法律依據:
《蘇州市吳中區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吳征安置告[2021]65號》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93號令)、《蘇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府規字〔2014〕5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蘇州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14〕205號)和《區政府關于公布蘇州市吳中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吳政發〔2020〕72號)文件規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吳中區征收集體農用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為656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為33600元/畝,安置補助費為32000元/人,征收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65600元/畝,征收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為45920元/畝。
(二)根據蘇府規字〔2014〕5號和吳政辦〔2019〕70號文件規定,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青苗補償費每畝1200元。
(三)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由征地單位與被征地村組及農戶根據我區現有政策按實結算。
城市房屋拆遷 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 國有土地使用權 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 拆遷補償安置 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 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 房屋產權調換 。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 拆遷補償方式 。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 房屋租賃合同 。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精神,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及省、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拆遷補償安置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為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規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的城市建設工程和招標拍賣地塊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選擇以原區位基準價和房屋重置價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并由拆遷人提供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其他性質的拆遷項目不適用此種方式);也可以選擇以同類區段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購置房屋,不享受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不得兼選。市政府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法律分析:
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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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韋航海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