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樓房拆遷補償標準,黑龍江哈爾濱企業拆遷最新補償標準,一般情況下,哈爾濱市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有以下的三種補償情況: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費用;2、由于征收房屋導致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費用;3、由于征收房屋而導致產生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一般情況下,哈爾濱市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有以下的三種補償情況: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費用;2、由于征收房屋導致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費用;3、由于征收房屋而導致產生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費用。市縣級人民政府需要制定相應的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進行適當的補助和獎勵。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補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哈爾濱市香坊區動遷補償標準如下:
1、對被征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每套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房屋給予10萬元獎勵,對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貨幣化安置獎勵資金按照每周不低于20%的比例遞減;
2、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3、超出原房建筑面積部分按選定現房的公示價格交納購房款;
4、按照被征收房屋補償款15%和85%的比例分別對直管公產經營單位和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
動遷需要哪些資質
動遷需要以下資質:
1、有房地產開發資質;
2、有常設的拆遷部門;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拆遷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公司搬遷補償標準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房屋拆遷國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房屋拆遷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具體而言:(1)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3)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房屋拆遷賠償金怎么算
房子拆遷賠償的計算是對于房屋價值的補償,可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而對于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以及運營性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的計算,具體可按照各省市制定的標準來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三、房屋拆遷補償包括哪些?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公司搬遷補償標準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其他稅費: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
《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難以計算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產值具體補償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二)征收宅基地和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的,為當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
(三)征收種植三年以下的新墾耕地,按照上年產值的二倍補償,并補償開發投資;
(四)征收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棄耕地的,按旱地年產值的二倍補償;
(五)征收魚池,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六)征收園地、牧草地、葦地,按當地該地類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七)征收林地的補償標準,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一)征收耕地,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執行;
(二)征收園地、魚池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三)征收宅基地、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葦地、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棄耕地以及種植三年以下的新開墾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征收林地的安置補助費,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青苗的,應當支付青苗補償費,其標準為當年當季該作物的產值。
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的,應當按國家和省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者約定標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土地征收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預告后,被征地單位或者個人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者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使用其他單位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國有農用土地的,應當參照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
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建設用地的,應當參照城鎮基準地價,由建設單位對土地使用權人予以適當補償。
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鄉村興辦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對被占地者應當給予安置補助費或者安排被占地農戶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人員在村辦企業就業,也可以采取調劑土地的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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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黃語晴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