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附屬雜物間如何補償,被征收的土地地上附屬物清除時間,被征收的土地上的附屬物清除時間通常會在土地征收公告后的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并進行補償登記后進行,但具體的清除時間會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來執行。以下是詳細的法律分析:首先,需
被征收的土地上的附屬物清除時間通常會在土地征收公告后的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并進行補償登記后進行,但具體的清除時間會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來執行。以下是詳細的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需要進行公告、調查、風險評估、補償登記等一系列程序。在完成這些程序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會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這意味著,在協議簽訂之前,被征收的土地上的附屬物并不會被立即清除。
其次,關于附屬物的清除時間,《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征收房屋時應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其中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這些補償通常會在被征收人交出房屋時進行,因此附屬物的清除時間也可能會在被征收人交出房屋后進行。
然而,具體的清除時間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來確定。例如,有些地方政府可能會規定在征收協議簽訂后的一定時間內進行附屬物的清除;有些地方政府可能會規定在交出房屋后的一定時間內進行附屬物的清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附屬物的清除應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并保障其合法權益。如果附屬物對被征收人具有重要的使用價值或紀念意義,政府應盡可能地進行協商和妥善處理。
綜上所述,被征收的土地上的附屬物清除時間會在征收公告后的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并進行補償登記后進行,但具體的清除時間會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來執行。在處理附屬物時,政府應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并保障其合法權益。
征地剩余的土地歸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對土地進行征收之前,征收方要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且制訂征收方案確定征收范圍,征收的土地超出范圍的,對多占的土地要退回,恢復原狀。
征地維權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可以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舉報。
2、網絡舉報:國土資源部舉報信箱
3、尋求媒體幫助。
4、向征地部門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級政府投訴。
5、向法院提起訴訟。
土地征用一般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1、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征用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2、審查報批。征用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批準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征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審批權屬于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后報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綜上所述:土地被征收時,對于被征收方會作出相應的補償,但征收后如果土地有剩余,這種情況下還是可以交給土地原使用權人繼續使用,但如果再次繼續征收時,則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1、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根據“拆什么,補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 拆遷的房屋 ,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樹、果苗的補償標準按附件 2、3的相應標準執行。 (二)征遷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件 4、 5、6的相應標準執行。畜舍、禽舍等臨時簡易搭蓋物按建筑面積70-100元_予以補償,室外廁所、雜物間等附屬房按建筑面積100-120元_予以補償,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土地,按200元_補償。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民法典規定的征用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將集體或個人的土地等財產收歸公用的措施。土地征用是政府行為、具有強制性,征用時需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村集體能否征用農民的土地,無針無征地公告?
農村政府沒有征用農民土地的權利,只有經過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上級政府批準后,才能征用農民土地。法律規定,除了農村集體和個人為了興建鄉鎮企業或者村民住宅外,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當建設單位確實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經過土地管理主管部門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發商征地是征用么?
開發商征地不是征用。
征用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將集體或個人的土地等財產收歸公用的措施。
農村集體土地只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權征收,開發商是無權征收的,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商在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是有權征收的,但不是征用。
戶口遷出土地被收回后,還能確認權利嗎?
土地確權戶口已遷出的人處理辦法:1、在土地確權之前,遷入到城市,轉為非農戶口時,土地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不能夠進行土地確權;2、遷入到小型鄉鎮,并且保留了土地承包權,在土地確權時則能夠進行相關的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村委會能否提起行政訴訟,不支付被征用人的土地補償費?
不支付征地補償款能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可以向行政部門申請裁決要求支付征地補償款,裁決后征收人仍拒絕支付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二)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耕地被征用后辦廠,若干年后,企業倒閉了,那這個地怎么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企業征地的條件如下:1、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2、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3、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4、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以上條件滿足其一,即可征收公司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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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房屋拆遷附屬雜物間如何補償,雜物房拆遷補助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熊芷佳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