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款如何分割,尚未取得的拆遷補償款能否分割,司法實踐中,房屋已被拆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拆遷利益廣泛存在,既有別于房屋已被拆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尚未簽訂階段的權利形態,也區別于已向拆遷人購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司法實踐中,房屋已被拆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拆遷利益廣泛存在,既有別于房屋已被拆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尚未簽訂階段的權利形態,也區別于已向拆遷人購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履行階段的權利形態,處于此階段的拆遷利益是否可訴,存在不少爭議。就本案而言,涉案拆遷利益不確定且不宜分割,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尚未實際取得的拆遷利益為不確定的權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應當有具體明確的內容。雖然洪某夫婦與拆遷人在拆遷協議中約定了安置房的大體方位,但雙方還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間存在權利人的購房意愿、可供選擇房屋的戶型及面積等不確定性因素,拆遷利益尚處于不具體、不明確的狀態,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
2、尚未實際取得的拆遷利益不宜分割。債的可分與不可分,取決于給付的是否可分,若干給付而不損給付的總體性質和價值,則為可分債,否則為不可分債。本案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的是按總的低價位商品房安置面積進行安置,拆遷人就101.77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整體給付,更為符合雙方約定和合同本意。而拆遷人將向其余權利人每人交付不足十平方米的房屋,顯然無法操作。至于補償款,由于拆遷實務中,補償款一般沖抵購房款,二者具有關聯性,亦不宜分割。
3、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具有現實必要性。若法院對安置面積進行分割,當事人基于拆遷分戶的利益誘導,有可能會將法院判決作為向拆遷部門請求分戶的依據。拆遷利益轉化為實體權利的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判決的可執行性較差。即使法院對拆遷安置利益進行分割,待安置到位后,當事人仍可能就安置房的實體分割提起訴訟,勢必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一、關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原則是怎么樣的呢?
拆遷款是被拆遷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遷人死亡,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由于遺產范圍限定在被繼承人去世時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因此,因房屋拆遷所得到利益如果沒有實際進行確定、沒有簽訂拆遷協議,則拆遷權益無法作為遺產繼承。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前去世的。
應當首先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繼承,根據房屋屬于私房還是公房,分別確定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后再由新的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拆遷手續。
2、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后,但拆遷利益尚未實際取得前去世的。
具體指拆遷協議已經簽訂,但是拆遷補償款尚未發放、拆遷安置房尚未取得產證等拆遷利益尚未取得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應當等當相關拆遷利益實際取得后,再進行相關遺產的分割、分配。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產證需要間隔很長時間,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經取得的拆遷款及其他財產進行遺產分割,拆遷安置房等到取得產證或房產登記中心可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再由各方繼承人對該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繼承。
3、已簽訂拆遷協議且已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實際取得拆遷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是如果遇到房產登記中心無法辦理拆遷安置房登記手續情況的,可以先由各方繼承人簽訂遺產分配協議,確定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進行公證,然后等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后,再執行該份遺產分配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二、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司法實踐中,房屋已被拆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拆遷利益廣泛存在,既有別于房屋已被拆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尚未簽訂階段的權利形態,也區別于已向拆遷人購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履行階段的權利形態,處于此階段的拆遷利益是否可訴,存在不少爭議。就本案而言,涉案拆遷利益不確定且不宜分割,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尚未實際取得的拆遷利益為不確定的權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應當有具體明確的內容。雖然洪某夫婦與拆遷人在拆遷協議中約定了安置房的大體方位,但雙方還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間存在權利人的購房意愿、可供選擇房屋的戶型及面積等不確定性因素,拆遷利益尚處于不具體、不明確的狀態,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
2、尚未實際取得的拆遷利益不宜分割。債的可分與不可分,取決于給付的是否可分,若干給付而不損給付的總體性質和價值,則為可分債,否則為不可分債。本案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的是按總的低價位商品房安置面積進行安置,拆遷人就101.77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整體給付,更為符合雙方約定和合同本意。而拆遷人將向其余權利人每人交付不足十平方米的房屋,顯然無法操作。至于補償款,由于拆遷實務中,補償款一般沖抵購房款,二者具有關聯性,亦不宜分割。
3、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具有現實必要性。若法院對安置面積進行分割,當事人基于拆遷分戶的利益誘導,有可能會將法院判決作為向拆遷部門請求分戶的依據。拆遷利益轉化為實體權利的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判決的可執行性較差。即使法院對拆遷安置利益進行分割,待安置到位后,當事人仍可能就安置房的實體分割提起訴訟,勢必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一、關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原則是怎么樣的呢?
拆遷款是被拆遷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遷人死亡,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由于遺產范圍限定在被繼承人去世時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因此,因房屋拆遷所得到利益如果沒有實際進行確定、沒有簽訂拆遷協議,則拆遷權益無法作為遺產繼承。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前去世的。
應當首先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繼承,根據房屋屬于私房還是公房,分別確定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后再由新的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拆遷手續。
2、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后,但拆遷利益尚未實際取得前去世的。
具體指拆遷協議已經簽訂,但是拆遷補償款尚未發放、拆遷安置房尚未取得產證等拆遷利益尚未取得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應當等當相關拆遷利益實際取得后,再進行相關遺產的分割、分配。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產證需要間隔很長時間,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經取得的拆遷款及其他財產進行遺產分割,拆遷安置房等到取得產證或房產登記中心可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再由各方繼承人對該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繼承。
3、已簽訂拆遷協議且已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實際取得拆遷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是如果遇到房產登記中心無法辦理拆遷安置房登記手續情況的,可以先由各方繼承人簽訂遺產分配協議,確定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進行公證,然后等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后,再執行該份遺產分配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二、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分析:如果拆遷補償款是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凍結,但法院需要通知財產的共有人,共有人對查封財產可以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本身已經得到了單位的購房補貼之后,已經有能力單獨購買房屋卻不購買,反而繼續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2、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并且把自己在別處擁有的公有住房給處分了的人;
3、已經得到了國家對其在別處擁有的公有房屋拆遷補償款的人。
法律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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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成光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