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土地違法有哪些類型,(1)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2)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3)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
(1)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
(2)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3)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的
(4)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
(5)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6)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土地違法刑事處罰有哪些?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的處罰。《土地管理法》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土地管理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處罰。
《土地管理法》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對非法批地行為的處罰。
法律分析: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非法轉讓土地類、非法占地類和破壞耕地類。可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法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占有人未按照或者有意曲解,規避《 土地管理法 》《城市規劃法》及其他相關 法律法規 的相關規定,擅自處置土地的,行為。如非法轉讓、出租農村集體土地或 宅基地 ,部分或者全部占有國有或集體土地,非法轉讓行政劃撥土地,未達到土地開發條件擅自轉讓土地,縣級以下政府擅自出讓或者非法買賣國有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在臨時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等。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2.破壞耕地行為 3.非法占地行為 4.非法批地行為 5.侵占、挪用征地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行為 6.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為 7.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 8.非法批準出讓或者非法出讓 土地使用權 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行為 9.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 10.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 11.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行為 12.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行為 13.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行為 14.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行為 15.違反法定要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行為 16.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行為 17.侵占、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行為 18.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行為 19.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絢私舞弊行為 廣東省6宗土地違法違規案例(2014-2015年) 一 公司 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 2014年初, 肇慶 高要市新時代陶瓷有限公司擅自租用白土鎮沿_村第三經濟社集體土地64.68畝(其中耕地40.06畝),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年7月,新時代陶瓷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在租用土地上推土建設,并全部建成鋼結構廠棚和倉庫。 高要市國土資源局經動態巡查發現該違法行為,即責令新時代陶瓷公司停止違法行為。8月,對該公司非法占地行為進行立案查處。9月,在被占土地破壞性鑒定的基礎上,將新時代陶瓷公司(法人郭某耀)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移送高要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目前,被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并復耕,高要市公安機關已對涉嫌犯罪行為立案,正在進一步偵查審理中。 村委會將集體土地變為宅基地 2014年5月, 陽江 江城區 白沙街道崗新村委會未經批準,擅自對該村60.6畝集體土地(其中耕地58.63畝)進行推填土并用于村民宅基地建設,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至9月,共搶建村民住宅12棟(四層高樓房)和部分村莊道路,實際建設占地面積4.93畝,其他土地推平未建。2014年5月—10月,江城區國土資源分局多次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但村民不聽勸阻,還發動全體村民阻礙執法,強行搶建。 擅自占集體土地建碎石場 2014年9月期間, 梅州 市五華人古漢杰既未與 東莞 市 常平鎮 九江 水股份經濟聯合社簽訂任何土地轉讓(租賃)合同,又未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擅自占用九江水股份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建設碎石場。 租用集體土地違規建廠房 2013年10月,鄭某明、鄭某國租用 潮州 市 潮安區 鳳塘鎮林兜村集體土地53.1畝(其中耕地49.94畝)用于廠房建設,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鎮政府未經批準非法占地 2014年9月, 英德市 英紅鎮政府未經批準,非法占用該鎮紅旗居委會土地101.4畝(耕地11.1畝)用于道路建設,其中99.4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年10月,英德市國土資源局在動態巡查中發現該違法行為,即對其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同時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作出《 行政處罰 決定書》:退還非法占用土地,恢復土地原狀并處以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一村民破壞農田挖沙取土 2014年10月, 茂名 信宜市 國土資源局經動態巡查發現,該市東鎮街六運村村民毛某未經批準,擅自在租用的集體土地上挖沙取土,于是向其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但毛某拒不停工。 經多次制止無效,信宜市國土資源局于2015年1月對毛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現場暫扣違法施工工具挖掘機兩臺,并查實毛某非法挖沙取土面積17.1畝,其中耕地(基本農田)面積16.5畝;3月,信宜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專門機構對被挖土地進行破壞性鑒定,經鑒定,該土地原地形地貌已發生變化,農田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5月,信宜市國土資源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毛某非法挖沙取土破壞基本農田行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審理中。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都必須按照原來批準的用途和性質使用;如果需要改變用途,必須重新申請,經過批準方可。未經批準而改變土地用途的,即為違法用地。土地利用現狀是土地的現時狀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的未來狀態。土地用途從現狀用途到規劃用途轉變需要辦理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法律分析:輕者罰款、恢復原狀、退回土地;如果涉及農用地,重者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論處。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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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馮悅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