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在這三種情況下是無效的,在拆遷中,“代簽、逼簽”的情形比比皆是,比如征收方花言巧語說服家人代簽、半夜敲門砸窗脅迫簽字。很多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敢怒不敢言、有苦說不出。難道只要在補償協議上簽了字,就再也沒有挽回的余地了
在拆遷中,“代簽、逼簽”的情形比比皆是,比如征收方花言巧語說服家人代簽、半夜敲門砸窗脅迫簽字。很多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敢怒不敢言、有苦說不出。難道只要在補償協議上簽了字,就再也沒有挽回的余地了嗎?
其實不是的,只要我們的補償協議是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簽的,我們就可以要求撤銷協議,重新向政府爭取補償。
1、無主體資格的人,代簽補償協議
在房屋征收中,很多被征收人都遇到過這種情況:房子明明是自己的,但在自己不在家的時候,征收方偷偷摸摸忽悠家里老人或者親戚朋友代替自己簽了補償協議。自己辛辛苦苦蓋得房子,都沒有經過本人的同意,就這樣被“賣”了,這份協議真的有效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由于家里老人和親戚朋友等都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權利人,所以在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他們是沒有權利擅自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既然都沒有權利,那么該協議自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申請撤銷這份協議,撤銷過后可以與征收方協商,簽訂新的補償協議。
此外,我們在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還要特別注意征收方是否具有簽訂并履行協議的主體資格。像拆遷公司或者未經委托和授權的街道辦、村委會等其他組織都是沒有權利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
2、強迫限制人身自由,逼簽拆遷補償協議
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征收方還會以各種方式威脅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比如三更半夜敲門砸窗,坐在家里一直不肯離開。有的征收方甚至會使用暴力威脅被征收人的人身安全、限制被征收的人身自由。很多被征收人迫于壓力和恐懼,含淚簽了字。
針對這種情況,《民法典》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所以,當我們在受到脅迫或者是被限制人身自由時,可以以錄音或者錄像等方法收集證據,盡量不與他們發生正面沖突,先保證自己的安全。之后再向有關部門反映和申訴或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出于脅迫訂立的補償協議。
3、房屋部分共有人,獨自簽訂補償協議
在現實中,還有部分房屋產權情況比較復雜,房屋為多人共有,比如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兄弟姐妹繼承所得的房屋等。此時就會出現丈夫沒有經過妻子同意,獨自與征收簽訂了補償協議的情況。
《民法典》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所以說,房屋共有人中的一個人,在沒有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委托或授權、沒有聽取其他共有人補償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與征收方簽訂的協議,是效力待定的。只有其他共有人追認同意時,才會生效。如果其他共有人對補償不滿意,可以拒絕追認,然后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這份協議無效。
最后,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
在房屋征收時,簽字一定要謹慎。如果認為補償不合理或者征收方有違法征收行為,千萬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應及時收集證據,通過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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