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返回拆遷補償款,土地出讓金返回的具體方式,1、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
1、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后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于該項目10000平回遷房建設,回遷房建成后無償移交給動遷戶。
2、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政府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于拆遷或安置補償。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后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于該項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遷費用支出。國土部門委托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理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約定返還的3000萬中,用于拆遷費用1000萬元,用于動遷戶補償2000萬元。企業實際向動遷戶支付補償款1500萬元。
3、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掛,政府為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對開發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部分進行返還。
一般情況下,由于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生地轉化為熟地后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國土部門已將擬出讓的土地處置為凈地,即權屬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無地面附著物的宗地。
但是在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著“毛地”出讓的情況,尤其是在企業改革、改制處置土地資產時,這種情況更比比皆是。
因此,很多政府部門在招拍掛出讓土地后,都會以土地出讓金返還的形式,用于開發項目相關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工程建設的補償。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后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于該項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基礎設施工程建設。
4、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公共配套設施是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企業立項時承諾建設的,其成本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而且開發商在制定房價時,已經包含了公共配套設施的內容。
此業務實質上是土地出讓金的折扣或折讓,應收到的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應沖減“開發成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一、土地出讓金返還方式有哪些
1、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2、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3、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4、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法律分析:雙方協商。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不合法土地出讓金返還是不合法的,按照我國土地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出讓金一旦征收之后是不可以返還的,不管是通過哪種方式返還土地出讓金都是違法的行為。但也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如果在土地使用權沒有到期之前返還土地出讓金,那么就沒有觸犯我國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的土地出讓金返還就是合法的。而且有一點大家要記住,在土地使用權沒有到期之前,國家是不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權的,如果提前回收的話,當地政府必須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一、土地征收返還的類型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條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2、青苗補償費。按照補償再搬遷的原則,尊重個人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補償,并對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3、其他附著物。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高壓電線、通訊線等線路,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等的補償,也應當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或補償費。二、土地征收補償的途徑1、按被征收土地以前的途徑來補償。2、貨幣補償,這里面包括土地彌補的金額、安置輔助的金額、土地上附著物,還有青苗補償金等等。假如這些補償不能夠讓農民維持以前的生活水準,那么需要添加費用,但是補助的總額不可以超過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3、其他補助,這個費用這個大多是由政府依照本地的標準來制定。法律依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在具備出讓條件后,由國土評估機構對土地招拍掛的基價進行評估確定,以價高者得的原則進行招拍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受讓方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開具的“國有土地資金繳款通知單”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交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在征收款項的同時,向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憑“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將土地出讓金劃轉到“財政局土地出讓金專戶”.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由兩部分組成:
一、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及土地流轉的費用;
二、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
一、成本部分的返還流程:土地整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經由評估機構核實、國土部門認可后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二、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的返還根據框架性協議,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
1、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
2、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3、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4、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5、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所以,土地出讓金的返還,需要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憑“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將土地出讓金劃轉到“財政局土地出讓金專戶”。
一、土地出讓金的返還流程
(一)土地出讓金的的返還流程:
1、土地在具備出讓條件后,由國土評估機構對土地招拍掛的基價進行評估確定,以價高者得的原則進行招拍掛。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受讓方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開具的“國有土地資金繳款通知單”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交市財政局收費中心。
3、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在征收款項的同時,向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憑“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4、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將土地出讓金劃轉到“財政局土地出讓金專戶”.
(二)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由兩部分組成:
1、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及土地流轉的費用;
2、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
(1)成本部分的返還流程:土地整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經由評估機構核實、國土部門認可后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2)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的返還根據框架性協議,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二、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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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然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