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補償獎勵辦法最新,征地獎勵實施辦法細則,征地獎勵實施辦法細則通常涉及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與使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等方面。以下是針對這些方面的詳細解答:一、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管理與使用資金來源:征地拆遷工作經費通常列入征地
征地獎勵實施辦法細則通常涉及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與使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等方面。以下是針對這些方面的詳細解答:
一、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管理與使用
資金來源:征地拆遷工作經費通常列入征地拆遷成本,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監管。
工作經費標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工作經費標準。例如,某地區可能規定征地按照水田、旱地、林地等不同類型分別設定工作經費標準,同時拆遷和遷墳也有相應的工作經費標準。
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辦公設備購置、召開相關會議、簽訂征地拆遷協議過程中的誤工補助、交通設備使用費及維修費等日常辦公經費開支。這些開支必須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確保資金的合規使用。
工作經費撥付方式:在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不影響項目推進的前提下,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分期撥付制。項目確定后,相關部門會對征地拆遷實物量進行測算,核準所需工作經費總額,并根據工作進度分期撥付。
工作經費管理:各鄉鎮及相關部門需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和有效監督。鄉鎮對所分配的工作經費負總責,嚴格按照資金使用范圍進行支出,并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實施
參保條件:被征地農民符合一定條件(如被征土地面積、年齡等)后,可以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條件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參保程序:被征地農民需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參保手續,包括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文件,并填報相關的養老保險花名冊、申請表及待遇審批表等。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會發放相應的養老保險手冊或待遇證。
養老保險費用: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用通常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承擔比例和繳費標準根據各地政策而定。政府會給予一定的補貼,以減輕被征地農民的負擔。
綜上所述,征地獎勵實施辦法細則涉及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與使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等多個方面。這些細則的制定和執行旨在確保征地過程的公平、合理和合法性,同時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生計。
法律主觀: 一、資金來源 各地的征地 拆遷 資金管理辦法征地拆遷( 集體土地 )工作經費列入征地拆遷成本,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 二、工作經費標準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包干制。 鄉鎮、村組: 征地 按照水田2021元/畝、旱地1800元/畝、林地900元/畝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拆遷按照2021元/戶(住宅);遷墳按照200元/冢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 縣國土資源局:按照600元/畝安排工作經費(含用地報批經費)。 三、工作經費使用范圍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辦公設備購置、召開村組會議、簽訂征地 拆遷協議 村組干及村民誤工補助、交通設備使用費、維修費等日常辦公經費開支,并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 四、工作經費撥付方式 在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不影響項目推進的情況下,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分期撥付制。征地拆遷項目確定后,經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產管理局對征地拆遷實物量測算后核準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縣財政局先期撥付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的30%給鄉鎮作為征地拆遷工作啟動經費,此后根據征地拆遷工作進度另行撥付。 五、工作經費管理 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由鄉鎮對所分配的工作經費負總責,嚴格按資金使用范圍支出,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六、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國家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同時土地補償費必須嚴格執行區片綜合地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征收土地時首先要在被征收當地公示,通過文字的形式讓當地居民和組織都明確被征用的面積、用途等詳細信息以及賠償方案和解決辦法等。其次要詳細收集采納被征收地居民的態度和意見,并妥善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然后就是實地的調研,整合規范的勘察文件,根據我國要求準備好相應的材料,然后公布解決方案。
一、沒有公告征收農田合法嗎
沒有征地公告要征收土地,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可以拒絕被征用,要求政府公布征地文件后再征收。
“兩公告一登記”是土地管理法對征地程序做出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第十四條規定:“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所以,沒有公告就征地是不合法的,作為被征收人,如果您遇到什么公告都沒有就征地,首先搞清楚是不是發了公告但是你沒有看到,如果你確定對方沒有發布公告就開始征地,那就是遇到了違法征地了,這個時候,你要果斷拒絕,避免合法利益遭受損害。
二、被征收人應從征地公告中看懂哪些信息
征地過程中的三次重要公告,即擬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深刻影響著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拆遷中能否充分實現自身合法權益,對于這三份征地相關公告,被征地農民應當關注哪些相關內容,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次公告:擬征地公告
根據《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及《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等的相關規定,擬征地公告系由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村、組)范圍內發布的公告。
該份公告中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民擬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圍、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征地用途等,并告知被征地農民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存在異議時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對被征收人來說,見到這份公告后應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被征地農民要注意,自該份公告發布起,擬征地范圍內就不得再進行搶建、搶種、房屋改建擴建等禁止行為了,因以上法律禁止行為新增的地上附著物等在正式征地時將得不到相應補償,被征收人因此投入的時間金錢等承受的虧損將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擔。簡而言之,在看到擬征地公告發布后,被征收人就不能通過搶種搶建等行為試圖提高征地拆遷補償了;
第二,被征地農民要注意公告發布的主體和內容。如我們上文所說,該份擬征地公告的發布主體是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如果公告是由村委會等以自己名義發出的,被征收人就要提起警惕,確認土地征收行為是由誰主導的,是否屬于違法征地。公告中是否明確列明擬征收土地的相關情況、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和可選擇的救濟途徑,也影響著被征收人權利的充分行使;
第三,被征地農民要注意公告發布的時間。擬征地公告屬于征地報批前置程序,它的發布應當是在依法進行征地報批前進行的,否則就有可能存在征地程序違法問題。擬征地公告發布時征地尚未審批,土地征收工作也并未正式開始,是對擬被征地范圍內的農民朋友的一次事前告知,此時如果有農民朋友自家土地房屋權屬問題存在爭議的,應當及早解決。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地公告中提及的征地范圍、用途、擬征地補償標準等有異議的也可以行使自己的意見權和聽證權利。
第二次公告:土地征收公告
本次征地公告是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縣級人民政府在被征地范圍內進行發布的,此時征地審批手續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已經獲批完成,發布公告的權責主體應予批復文件下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此時征地工作已經正式展開,公告中對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都應進行具體說明。
見到該份公告后,被征地農民要注意公告規定的登記期限,持相應的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申明并確認自己有接受補償安置的權利。
如果有農民朋友發現土地征收公告內容中與征地批復批準征收土地的范圍、用途、面積、補償標準等內容不符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提出異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簡而言之,當被征收發現自己看到的土地征收公告內容有缺漏或錯誤,或根本沒有看到征收土地公告的,征地程序很明顯存在違法問題,被征地農民可以拒絕簽字交地。如果征收方有強征強拆行為的,被征收人也可以委托專業征地拆遷律師介入通過法律途徑及早開始維權。
第三次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如果說之前的兩份公告都是在為征收補償安置程序打基礎,那么這份公告內容對被征收人接受補償安置的權利的影響無疑更加具體和深遠。
三、土地被強拆賠償款多長時間下來
對土地進行征收拆遷時,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第四條,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被廢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完善和調整,規定地方政府在申請土地征收前應當完成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登記、簽訂補償協議等程序,因此,原《征收土地公告辦法》所規定的“兩公告一登記”的主要制度等內容已不再適用,需要及時廢止。據此可知,廢止《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主要是為了給農村征地程序的調整掃清障礙。“兩公告一登記”及相應的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等救濟權利在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整個征地程序中的位置均發生了較大變化。未來,在農村征地中,征地依法獲批后農民朋友或將不再能夠見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公告”,而“一登記”的位置也已經被新法第47條調整至批前完成。根據這一最新動作及自然資源部的上述簡短政策解讀,2020年農村征地程序或將采取如下框架設定,其特征在于大量學習借鑒《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經驗:1.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此步驟顯然借鑒于《條例》的規定,首次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一程序引入到農村征地之中)2. 擬征地公告;(對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30日,部分取代原“兩公告”程序的目的)3. 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4.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原《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中的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環節被這兩步取代)5. 征地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取代此前批后的“一登記”環節)6. 預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借鑒舊城區改建類征收項目中的“預簽約”模式,在征地依法獲批前組織被征地農民預簽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安置協議,征地項目獲批后協議即生效,反之則暫不生效;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此時可選擇暫不簽約)在這一環節進行期間,對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要依法進行價值評估,有爭議的要保障被征地農民申請復核、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7. 依法組卷報批,向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申請征收土地;8. 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依法作出征地批復;9.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批復,并發布“征收土地的決定”,同時公布完整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590號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關文章,縣政府的“征地決定”或具有可訴性,被征地農民若不服可向法院起訴尋求救濟)10. 對已經簽約的村集體、農戶落實補償款或者安置房,對尚未簽約的根據此前進行的實地測量、評估等材料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根據590號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關文章,“補償決定”具有可訴性);11. 對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搬離房屋又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否仍需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要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情況,但從590號令的經驗上看,補償決定本身即可規定“責令交地”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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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黃語晴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