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拆遷補償水源改造,旱地可以改成建設用地嗎,旱地是可以改成建設用地的,但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和審批。一、首先,需要進行“農轉用”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
旱地是可以改成建設用地的,但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和審批。
一、首先,需要進行“農轉用”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這一審批實行分級審批,逐級上報,具體權限根據土地面積和類型有所不同。在申請時,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文件和圖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等。
二、農轉用批準后,政府會征用土地,并有償收回農用地土地證。
三、接下來是土地招拍掛階段。這一階段通常為了保證公司拍得土地使用權,會與國土部門進行協調。
四、最后,拍得土地后,需要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總的來說,將旱地改為建設用地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包括農轉用審批、政府征用土地、土地招拍掛以及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等步驟。
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改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是: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可以直接辦理征收手續。其他單位和個人需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或公益事業可經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法律分析
可以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改為(被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則可以直接辦理征收土地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拓展延伸
旱地用途:探討旱地是否適合作為建設用地的問題
旱地的用途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旱地指的是缺乏灌溉條件的土地,其水分資源有限。對于旱地是否適合作為建設用地的問題,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首先,旱地的土壤質量和地質條件對于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至關重要。其次,旱地的水資源供應是否能夠滿足建設用地的需求,包括生活用水、工業用水等。此外,旱地的生態環境保護也是必不可忽視的因素,建設項目對于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需要進行全面評估。綜上所述,旱地是否適合作為建設用地需要進行詳盡的調研和評估,確保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實現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結語
在考慮旱地作為建設用地的適宜性時,需要綜合考慮土壤質量、地質條件、水資源供應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只有在詳盡的調研和評估后,確保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實現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可持續發展,才能決定是否將旱地納入建設用地范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
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閑置兩年以上或者因停辦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該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綱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一、農耕地改為建設用地
按照土地用途劃分,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3種,耕地屬于農用地的一種。而土地用途又有規劃用途與現狀用途,現狀用途就是土地在現實生活中是做什么用的,規劃用途是土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中允許未來做什么用的。
1、“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究竟是怎么劃分的
農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因此任何間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都不是農用地。農用地包括種植農作物的耕地(基本農田是受國家特殊保護的耕地)。
耕地又可分為五種:
①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慨,用于種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輪作地。
②望天收,指無灌溉設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種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無灌溉設施的水旱輪作地。
③水澆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④旱地,指無灌溉設施,靠天然降水種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慨設施,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⑤菜地,指常年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種物體的土地。建設用地的類型包括:
①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即城鄉居民住宅、學校、醫院、商業、道路、給排水、電力、電信、防洪、供熱等公共設施用地。
②工礦用地,即工業用地和礦業用地,包括工業產房、各種倉庫、動力設施、各種堆場、道路、礦山操作場地及配套設施等用地。
③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機場、鐵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電站、水庫及人工運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④旅游用地,即專門供游覽參觀的設施用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游樂場、高爾夫球場等用地。
⑤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訓練、軍事指揮、防務設施、營房、武器裝備倉庫等用地。
⑥其他建設用地,即除上述之外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用地。
二、農地轉為文旅用地的相關政策
2010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文件指出:
在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014年10月,《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文件要求:
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2015年11月,《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文件要求:
嚴格旅游相關農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經依法批準,擅自改為建設用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景區土地。規范土地供應行為,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嚴格旅游項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項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不得批準。嚴格相關旅游設施用地改變用途管理,土地供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整宗或部分改變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經營項目的,應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應。
2017年12月,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2號,文件要求: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預留少量(不超過5%)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于零星分散的單獨選址農業設施、鄉村旅游設施等建設。
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專項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產業融合發展。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進行農產品加工、農產品冷鏈、物流倉儲、產地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或用于小微創業園、休閑農業、鄉村旅游、農村電商等農村二三產業的市、縣,可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
鼓勵農業生產和村莊建設等用地復合利用,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農業教育、農業科普、農事體驗等產業,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改造建設民宿民俗、創意辦公、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等農業農村體驗活動場所。
2018年1月,《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于延長旅游廁所用地政策適用期限的函》國土資函【2018】8號,文件要求:
現延長《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中“新建、改建旅游廁所及相關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可由旅游廁所建設單位集中申請,按照法定報批程序集中統一辦理用地手續,各地專項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政策的適用期限至國土資規〔2015〕10號文件有效期截止,即2020年11月25日。
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流程
1、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
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規劃必須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號)的要求。
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則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提供建設用地前,須先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再履行批準手續。
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則在禁止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其建設項目用地報件,各級人民政府也不批準提供建設用地。
2、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
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其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四、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該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2.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如建設項目涉密軍事項目或是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的,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國土資源局在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五、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
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86)國環字第00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
某些建設項目,還需要報勞動行政部門依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予以審批。
六、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七、各級政府審批
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4號)實施前批準立項的,仍按原規定報批用地;實施后,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等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核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準權限的,土地征收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其中,如占用農用地沒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則不需擬定補充耕地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用本集體農用地和單位占用國有農用地的,不需擬定征地方案。
八、辦理征地手續
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用地單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政府不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如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也可由國土資源局委托用地單位直接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
國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九、領取用地批準文件
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法律分析:把一塊土地轉為建設用地,首先要看是否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需要相關單位報省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由省市下達用地指標。農民建房的用地指標一般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其他建設用地的用地指標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要履行補充耕地的義務。 獲得用地指標后,由縣級國土部門負責辦理具體的用地審批。農民建房由農戶提出申請后,縣國土局統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其他建設用地由縣政府征收后通過招拍掛或者劃撥提供給用地單位。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沒有經過省市審批的建設用地屬于違法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一般農田也要經過批準才可以改變用途。法律明確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需要你先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村民代表同意,簽訂承包合同,到縣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登記備案。因為很可能涉及到改變土地用途。所以務必手續齊全,辦理公證或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按照土地利用規劃,經過農業(土地)主管部門批準,在任何地方挖魚塘(“退耕還水”)均是合法的;未經批準,在任何地方擅自挖魚塘,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均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需要你先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村民代表同意,簽訂承包合同,到縣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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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衛曉丹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