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侖道頭路拆遷補償,袁寶璟被哪個法院,袁寶璟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需要注意的是,此信息僅供參考,因為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結果可能因各種因素而有所變化。如果您對袁寶璟的案件有進一步的疑問或需要更詳細的信息,建議您查閱相關的法律文書
袁寶璟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此信息僅供參考,因為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結果可能因各種因素而有所變化。如果您對袁寶璟的案件有進一步的疑問或需要更詳細的信息,建議您查閱相關的法律文書或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而具體哪個法院負責審理某個案件,通常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地域管轄等因素。因此,袁寶璟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也是基于這些因素的考慮。
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1)甬侖民初字第327號原告袁圣根。委托代理人沈際偉,浙江法碼律師。被告寧波統一征地辦公室。法定代表人何岳忠,主任。委托代理人顧方程。委托代理人繆定信,浙江遠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袁圣根與被告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統一征地拆遷辦公室(以下簡稱拆遷辦)房屋拆遷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01年4月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1年5月14日和6月22日先后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袁圣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際偉、被告委托代理人顧方程、繆定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袁圣根訴稱,2001年初,我所屬的位于新矸永豐村的房屋因建設需要被列入拆遷范圍,同年2月13日我與被告下屬新矸辦事處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事后發現被告將我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積70.96平方米)擅自認定為43.54平方米,并據此提供安置用房購房資金37009元,同時被告在拆遷時未按照區房產評估事務所對房屋及附著物的評估價值11601元進行補償,實際補償我10819元。故我起訴要求:1、被告支付另27.42平方米拆遷房屋安置用房購房資金23307元;2、被告補發房屋及附著物補償款782元。二項合計24089元。原告提供的證據有:1、房屋拆遷調產安置補償協議書1份;2、寧波市北侖區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所列清單1份;3、房屋繼養契1份;4、家庭財產分書1份。被告拆遷辦辯稱,原告與我辦所簽訂的房屋安置補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在該協議中載明原告合法建筑面積為43.54平方米,且我辦在事后按約支付補償款及相關費用給原告,另27.42平方米的房屋原告已分給其兒子袁士華所有,屬于應拆而未拆的房子。故我辦補償給原告的數額是合理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被告提供的證據有:房屋拆遷調產安置補償協議書及房屋騰空拆遷補償協議書各1份、拆遷補償付款單2份、房屋拆遷補償清單1份、私人住房建設動用土地申請表1份、分書1份及調查筆錄2份。經開庭審理,當事人舉證、質證,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及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袁圣根系新矸鎮永豐村村民。2001年初,因道路及工程建設需要,原告所屬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2月13日,原告袁圣根與被告拆遷辦下屬機構新矸辦事處簽訂房屋拆遷調產安置補償協議書及房屋騰空拆遷協議書各一份。同日,被告根據約定補償給原告50763元,其中房屋及附屬物補償10819元、調產購房資金37009元。另在1983年6月原告與同村的傅桂卿老人簽訂房屋繼承契,原告據此取得其房屋的所有權,后原告立具家庭財產分書,在分書中記載,該三間頭七角平屋的半間半弄歸次子袁士華所有。半間半弄房屋的面積為27.42平方米,原告次子袁士華在此半間半弄房屋內居住有2年后搬出。相應證據有:房屋拆遷調產安置補償協議書、騰空協議書、付款單、補償清單、房屋繼養契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
受理,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皆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最終結果:陸勇被無罪釋放。
陸勇購買信用卡的行為,有一定的違法性,但不構成犯罪,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此外陸勇的“代購”行為未構成銷售假藥罪,而應屬于購買假藥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購買假藥不屬于犯罪行為。根據我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證據不足等情形的,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最終陸勇獲釋。湖南沅江市檢察院對陸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案做出最終決定,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起訴。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一般法院查封凍結是有民事案件在訴訟或者執行,可以等法院消息。公安查封凍結可能是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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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陶世陽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