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白果林 拆遷補償,白果林拆遷補償明細表,白果林拆遷補償明細表涉及的具體補償標準和項目,通常會根據當地政府的拆遷政策和相關法規來確定。以下是一般情況下拆遷補償可能包含的幾個方面:一、土地補償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
白果林拆遷補償明細表涉及的具體補償標準和項目,通常會根據當地政府的拆遷政策和相關法規來確定。以下是一般情況下拆遷補償可能包含的幾個方面:
一、土地補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計算通常基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來確定,具體標準和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二、安置補助費
除了土地補償費,被拆遷人還有權獲得安置補助費。這筆費用旨在幫助被拆遷人重新安置和恢復生活。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和支付方式也會根據當地政府的拆遷政策和相關法規來確定。
三、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
如果拆遷涉及到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如樹木、設施等),被拆遷人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房屋補償通常根據房屋的結構、折舊程度以及當地房價等因素來計算。其他附著物的補償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
四、青苗補償費
如果拆遷發生在農作物生長期間,被拆遷人還有權獲得青苗補償費。這筆費用旨在彌補因拆遷導致的農作物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拆遷補償標準和項目可能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被拆遷人詳細咨詢當地政府部門或專業律師,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白果樹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國家對拆遷苗木、花木的賠償標準是:樹木同年市場價格的6-10倍賠償;2、各地標準不一,到當年國土資源局咨詢;3、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房屋征收與補償主要原則具體如下:1、合法產權房屋的權屬、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內容確定。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的,根據房屋登記所依據的用地、建房審批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房屋僅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其權屬和用途按土地權證記載的內容確定;2、對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未經登記房屋,其權屬、面積和用途,以入戶調查結果并結合相關歷史資料確定。未經登記房屋的調查和認定標準,按照市、區未登記房屋認定相關規定執行,未經登記房屋的建筑面積以實地測量為準;3、房屋所有權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房屋補償包括其合法房屋及視同合法房屋(以下簡稱:合法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4、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廳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拆遷范圍內另有房屋的,該共有房屋應按份額計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安置。未經登記建筑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范圍內另有合法產權房屋的,應計入其合法產權房屋一并計算。5、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積極配合實施單位對房屋權屬、面積、用途、租賃等涉及補償情況的入戶調查,向實施單位提供不動產登記權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與房屋調查相關的材料。拒不配合實施單位入戶調查或未能及時提供相應材料的,相應不利后果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承擔。綜上所述,房屋所有權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房屋補償包括其合法房屋及視同合法房屋(以下簡稱:合法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征地果樹的賠償標準為:一般來說都是按棵樹賠償的,但是也有按畝數補償的,品種不同、規格不同,賠償標準就不同,而國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賠償標準,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參照各自情況制定一個賠償標準。以蘋果樹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主觀:關于動遷果樹補償標準規定為: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部門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
5、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
6、杏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但具體的還需咨詢當地有關的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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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皮盈文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