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綦江拆遷補償標準,綦江福林水庫搬遷補償標準,法律分析:原則上執行前期移民標準,但考慮到兩次移民間隔時間較長,市場物價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的實際,對待遷移民地上附著物部分項目的補償標準進行適當調整:(1)對房屋補償標準進行上調,調整幅度為55
法律分析:原則上執行前期移民標準,但考慮到兩次移民間隔時間較長,市場物價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的實際,對待遷移民地上附著物部分項目的補償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1)對房屋補償標準進行上調,調整幅度為55.9%。調整依據為:市統計局提供的1998年至2004年7年間我市居住類物價上漲指數(1559.9%)。(2)對葡萄補償標準進行下調,由前期標準的100元/株(76200元/畝)調到30元/株(22860元/畝)。調整后仍高于朝政發[2003]47號文件規定的10000元/畝標準。(3)其它項目物價變化不大,對移民生活沒有大的影響,仍維持前期補償標準不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下限執行:(1)居民點土地補償5倍,安置補助費4倍,合計補償9000元/畝。(2)田間作業路、田坎、水渠占地補償4倍,安置補助費4倍,合計補償8000元/畝。(3)未利用土地補償2倍,不給安置補助金,即2000元/畝。
法律分析:
原則上執行前期移民標準,但考慮到兩次移民間隔時間較長,市場物價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的實際,對待遷移民地上附著物部分項目的補償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1)對房屋補償標準進行上調,調整幅度為55.9%。調整依據為:市統計局提供的1998年至2004年7年間我市居住類物價上漲指數(1559.9%)。(2)對葡萄補償標準進行下調,由前期標準的100元/株(76200元/畝)調到30元/株(22860元/畝)。調整后仍高于朝政發[2003]47號文件規定的10000元/畝標準。(3)其它項目物價變化不大,對移民生活沒有大的影響,仍維持前期補償標準不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下限執行:(1)居民點土地補償5倍,安置補助費4倍,合計補償9000元/畝。(2)田間作業路、田坎、水渠占地補償4倍,安置補助費4倍,合計補償8000元/畝。(3)未利用土地補償2倍,不給安置補助金,即2000元/畝。
重慶水庫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應當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還有就是土地的用途以及當地的區別來綜合考慮。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一、征地補償和安置規定是什么?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在征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公安機關辦理。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
律師解析:
一般來說個人申請、遷出地的準遷證、遷入地的準遷證、身份證明,去原籍的派出所辦理一下就行了。但是戶口遷移的情況多多,就看屬于哪一種了。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
原則上執行前期移民標準,但考慮到兩次移民間隔時間較長,市場物價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的實際,對待遷移民地上附著物部分項目的補償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1)對房屋補償標準進行上調,調整幅度為55.9%。調整依據為:市統計局提供的1998年至2004年7年間我市居住類物價上漲指數(1559.9%)。(2)對葡萄補償標準進行下調,由前期標準的100元/株(76200元/畝)調到30元/株(22860元/畝)。調整后仍高于朝政發[2003]47號文件規定的10000元/畝標準。(3)其它項目物價變化不大,對移民生活沒有大的影響,仍維持前期補償標準不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下限執行:(1)居民點土地補償5倍,安置補助費4倍,合計補償9000元/畝。(2)田間作業路、田坎、水渠占地補償4倍,安置補助費4倍,合計補償8000元/畝。(3)未利用土地補償2倍,不給安置補助金,即2000元/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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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孫浩煜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