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糾紛仲裁書,拆遷補償糾紛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法律分析:在我國,拆遷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多種,其中仲裁是一種常見的方式。根據《仲裁法》,仲裁機構應當是獨立、公正、中立的第三方組織,可以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具有
法律分析:在我國,拆遷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多種,其中仲裁是一種常見的方式。根據《仲裁法》,仲裁機構應當是獨立、公正、中立的第三方組織,可以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具有與法院裁判同等效力。因此,拆遷補償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實行保護、支持、引導的政策,鼓勵、支持、引導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中小企業和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2.《物權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
3.《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非農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應當真實反映土地價值,并用于國土資源管理和城鄉建設。
以上法律依據表明,在拆遷過程中,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土地的使用有償并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比較復雜,容易引發爭議。此時,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以達成雙方同意的解決方案。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是屬于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那么是不可以申請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一、發生拆遷補償糾紛怎么處理?
1、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一)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二)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是屬于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是不可以申請仲裁的。法律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拆遷補償協議能否撤銷
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后一般是不能撤銷的。但是如果拆遷補償協議是在脅迫或者欺詐、基于重大誤解等情形下簽訂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拆遷補償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能否變更
拆遷補償協議一般是不可以單方面變更的,除非滿足變更條件,拆遷協議才可以申請變更。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協議的條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所以,要想變更拆遷補償協議就要當事人協商一致。
拆遷補償協議能否代簽
拆遷補償協議一般不能代簽,但是如果有授權委托書的話,則可以代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束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的直接人是房屋所有權人(即被拆遷人),正常情況下,在拆遷補償協議書上簽字的人應為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如果出現產權人無法親自簽字的情形,其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他人代簽。這種明確委托他人代簽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有效的。
能否起訴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能起訴拆遷補償協議無效,但是要準備好可以證明協議無效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補償協議能否行政復議
對拆遷補償協議不服的能行政復議。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拆遷補償協商不一致可以訴訟。拆遷補償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被拆遷人可以就補償數額與拆遷人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協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二)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的處理,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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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黃同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