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拆遷補償文案,北京男子起訴妹妹爭遺產,北京男子起訴妹妹爭遺產
俗話說,孩子是爹娘的心頭肉,天下沒有不愛孩子的父母。然而,家住廈門思明區的81歲的胡東華老人(化名)卻一紙訴狀將自己的三個親生子女告上了法庭。
五十多年前,胡東華和周建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生下兩子一女。1999年,周建軍購買了位于廈門金尚小區的一套房屋,此后老兩口一直居住在這里。2004年6月3日,周建軍因衰老突然死亡,沒來得及留下任何遺囑。
周建軍走后,其名下的房屋成了關注的焦點。然而不久,胡東華突然以不承擔贍養責任為由,把自己的三個子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多分割訴爭房屋的所有權。
胡東華認為,這套房子屬她與周建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屋50%的產權應歸屬她。至于另外50%的產權應由她與她的三個子女共同分割。但由于她現在疾病纏身,三個子女又沒有實際承擔贍養她的責任,因此,請求再多分一些房屋所有權。
對于老母親的做法,長子周東反應最強烈。周東說,其實當初單位分房子給父親時,父親根本沒有購買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他的妹妹周西提出一個建議,那就是三兄妹中誰有能力出錢購買及裝修,這套房子以后就歸誰,這個建議得到全家人的一致同意。1999年8月24日,在周東的籌措下,父親的新房子終于裝修完畢。1999年10月5日,一家人共同簽訂一份協議書,確認今后這套房子的產權歸周東所有。
周東有關當初簽協議的說法,卻沒有得到母親以及弟弟妹妹的承認。他們要求對周東提供的協議書落款中的簽名是否屬他們本人進行鑒定。
2007年11月28日及2008年6月10日,經湖里區法院委托,兩家司法鑒定所分別出具相關鑒定結論,協議書上胡東華及其長女周西、次子周南的簽名筆跡均傾向認為是本人簽名。
當地法院經審理認為,這份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對于胡東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不過胡東華作為三被告的母親,仍舊可以居住在訴爭房內,此亦被告周東對母親的贍養義務之一。
母親繼承兒子遺產糾紛案 劉某,女,河北省某村農民。邵榮,女,37歲,河北某村小學教師。邵華,女,35歲,河北省某村農民。 1955年,劉某與邵伍結婚,生有二男二女,女兒邵榮、邵華先后出嫁。1980年邵伍去世。當年秋,劉某蓋磚房五間。1981年帶未成年的女兒與他村張強結婚。1984年,兩個兒子因犯罪先后被處死刑。劉某找到村干部,要求繼承其子留下的遺產。村干部說:你已改嫁,不能繼承。女兒邵榮、邵華也拒絕其母繼承弟弟的遺產。劉某無法,只得上訴縣人民法院。 評析:劉某喪夫改嫁受國家保護。她留在邵家的子女和她改嫁時帶走的女兒一樣,都是她的子女。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同時,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劉某對其子的遺產也有繼承權,不能因改嫁而消失。 同時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劉某之子無配偶和子女,某父又先于其子去世,所以,劉某是唯一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法院的審理調解下,村干部和劉某的女兒邵榮、邵華不再阻撓劉某繼承兒子的遺產。劉某也從遺產中分出一定數額給兩個女兒,以彌補母女感情上的裂痕。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小妹訴大哥、二哥的房屋繼承糾紛案,判決小妹依法繼承父母遺留兩套房屋30%的份額。
退休夫妻生育二子一女,1980年父親與兩個兒子共建南昌市朝陽州房屋一棟,父親得該房中間一套,上下兩層。1988年,老大、老二簽訂分房憑證,載明:“父親交下來一棟磚瓦房,經兄弟商議,認為分清為宜,老大得樓上、老二得樓下。兩老百年后,后事費用兩兄弟分擔。”之后,老大、老二使用該房。1989年該房拆遷,分配了四套房屋,父母兩套,老大、老二分別居住使用兩套。嗣后,母親主要隨老大生活,父親主要隨老二生活,1996年母親去世。2002年,經公證,父親與兄弟二人進行房產分割,確定父母兩套歸父親所有,2003年核發了這兩套房屋的產權證。2007年父親去世,小妹起訴到法院,請求繼承自己應得父母兩套房屋中的份額。
法庭上小妹訴稱:原、被告三人系兄妹關系。母親、父親先后去世,遺有房產兩套未分割。大哥、二哥拒不按遺產分配,故起訴法院,請求確定我的繼承份額。
大哥辯稱,訴爭房屋在1988年父母就進行了分配,已經歸其所有,且認可了分配協議,現妹妹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二哥辯稱,父母遺留了兩套房屋,本人與大哥達成了協議,二哥在訴爭房屋的份額贈與給老大,現本人居住的房屋老大的份額贈與給本人。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的兩套房屋屬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生前均未立遺囑,原、被告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有權繼承遺產。1988年的分房協議是大哥、二哥兩人所訂,沒有父親簽名同意,亦未得到母親認可,況且在舊房拆遷分配兩套房屋后,房屋產權登記在父親名下,未作任何變更,因此大哥、二哥認為訴爭房屋歸其所有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考慮到父母一直隨大哥、二哥生活,可多分遺產,依照《民法典》規定,判決訴爭房屋由大哥、二哥各繼承35%的份額,小妹繼承30%的份額。(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財產。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權男女平等。
瞞著老婆借錢屬于共同債務嗎
法律分析:
丈夫隱瞞妻子借錢,若用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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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馮南瑞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