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后自建還是貨幣補償,拆遷補償時,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選擇哪種更好,選擇哪一種補償方式好不能一概而論的,要結合被征收房屋所在城市房屋有沒有升值的可能等因素確定,如果有升值前景的,肯定是選擇產權置換好。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
選擇哪一種補償方式好不能一概而論的,要結合被征收房屋所在城市房屋有沒有升值的可能等因素確定,如果有升值前景的,肯定是選擇產權置換好。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不服征地補償方案的救濟途徑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復議)。在此類復議前置案件中,由于復議機關的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必要條件,因此,如果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只能就該不予受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針對原行政行為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規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據此,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復議)。在此類復議前置案件中,由于復議機關的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必要條件,因此,如果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只能就該不予受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針對原行政行為起訴。
無論哪種方式都有利有弊,被拆遷人可以根據各自己的需求來選擇補償方式。下面簡要分析一下:
1、貨幣補償
最大的優點是操作簡單方便,可以一次性解決問題,不會再出現安置房屋遲遲不能交付、回遷遲遲不能落實等問題,減少后續糾紛的發生。
但是,貨幣補償也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目前房價漲幅快,被征收人要是在拿到貨幣補償款之后再慢慢尋找合適房源,可能很難再買到同樣面積的房屋。再者,如果被征收人暫時不買房,那么如何支配這一大筆補償款也是問題,隨著物價上漲,被征收人如果不具備一定的投資理財能力,那么手中得到的補償款也會面臨貶值問題。
2、產權調換
優點在于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擔心無法用補償款買到合適大小的房子,這樣就解決了住房問題。再者,產權調換之后往往還有一筆差價金,對被征收人而言也是一筆發展資金,可以做些小本買賣,為今后的長久生存做打算。
但是,產權調換也存在一些缺點。例如:被征收人對于產權調換房的位置、戶型、環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選擇性十分有限;后續產生糾紛的可能性大等等。
一、其他相關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2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1、搬遷補償費。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該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補償,針對所有被征收人,通常按被拆遷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多少元計算。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入學、入托、在職工作人數計算,由拆遷人按照市規定的公共交通月卡標準支付補助費。
2、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房屋征收導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無房居住、使用,在搬遷至房屋征收部門安置的新房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己找房過渡的,征收人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的過渡費用。因房屋征收部門延長過渡期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周轉房租金標準高于原租金標準的,由承租人按照原租金標準支付周轉房租金。
法律分析:貨幣補償,是指在拆遷補償中,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被拆遷人放棄產權,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對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選擇哪一種補償方式好不能一概而論的,要結合被征收房屋所在城市房屋有沒有升值的可能等因素確定,如果有升值前景的,肯定是選擇產權置換好。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不服征地補償方案的救濟途徑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復議)。在此類復議前置案件中,由于復議機關的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必要條件,因此,如果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只能就該不予受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針對原行政行為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規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據此,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復議)。在此類復議前置案件中,由于復議機關的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必要條件,因此,如果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只能就該不予受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針對原行政行為起訴。
貨幣補償最大的優點是操作簡單方便,可以一次性解決問題,不會再出現安置房屋遲遲不能交付、回遷遲遲不能落實等問題,減少后續糾紛的發生。
但是,貨幣補償也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目前房價漲幅快,被征收人要是在拿到貨幣補償款之后再慢慢尋找合適房源,可能很難再買到同樣面積的房屋。再者,如果被征收人暫時不買房,那么如何支配這一大筆補償款也是問題,隨著物價上漲,被征收人如果不具備一定的投資理財能力,那么手中得到的補償款也會面臨貶值問題。
產權調換的優點在于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擔心無法用補償款買到合適大小的房子,這樣就解決了住房問題。再者,產權調換之后往往還有一筆差價金,對被征收人而言也是一筆發展資金,可以做些小本買賣,為今后的長久生存做打算。但是,產權調換也存在一些缺點。例如被征收人對于產權調換房的位置、戶型、環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選擇性十分有限;后續產生糾紛的可能性大等等。
一、拆遷補償安置流程
1、進行摸底調查。征收項目正式啟動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區域進行摸底調查,履行公示程序。
2、選定評估機構。
3、報請政府批準。確定評估機構后,房屋征收部門應擬定《補償方案》,并報本級政府批準。
4、組織專家論證。
5、征求公眾意見。
6、公布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補償方案》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布。
7、進行風險評估。
8、作出決定征收。區政府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情況、根據意見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通過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9、公布征收決定。
10、公布評估結果。
11、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足額發放補償款。
二、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人,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拆遷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著,更不要說以后履行的問題了。
2、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在合同細節應當怎么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后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拆遷協議里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后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為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4)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沖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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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瑤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