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拆遷補償方案,新余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最新新余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拆遷補償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方式。鼓勵實行作價補償。
最新新余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方式。鼓勵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標準,住宅房以物價部門確定的上年經濟用房價格為基準結合成新確定;非住宅房以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屆時的價格為基準結合成新確定(見附件)。
作價補償標準為動態管理,根據市場變化適時由房產、物價部門提出并報市政府核準后公布。
拆除部分產權住房,實行作價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應按產權比例分攤給房屋產權人。拆除全部產權的視同私有住宅。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均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
第二條拆除違章建筑和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也不予產權調換。
第三條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既可原地償還,也可易地償還。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部分,按照同類商品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或通過評估結算。
第四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拆遷前糾紛未解決的,市房產部門應當責成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繪圖、拍照,同時向公證機關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第五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產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拆遷人方可給予補償。
第六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七條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它構筑物的,被拆除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供汽、供水、供電、有線電視、電訊、人防、公廁、垃圾站等有關設施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遷,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定補償。
第八條市政建設項目需要拆遷的房屋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所拆除的房屋實行異地安置或一次性貨幣補償。
拆除國家機關、各類國有企事業單位非住宅用房,使用單位應自行安置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統籌安置,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補償;拆除其它非住宅用房,對拆除的建筑物本身由拆遷人按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第九條拆除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給被拆遷人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實施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的,應在征用土地時,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房屋拆遷補償。被拆遷村民符合建住宅條件的,按照律、法規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住宅用地審批手續。被拆遷村民不符合建住宅條件的,由拆遷人按本辦法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一條拆除房屋涉及到劃撥土地的,其補償費中的土地費由市政府處理。
第十二條被拆遷人需要搬遷設備、產品和原材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發設備搬遷安置補償費;對其中因拆遷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必須給予安置。具體安置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方式。鼓勵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標準,住宅房以物價部門確定的上年經濟用房價格為基準結合成新確定;非住宅房以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屆時的價格為基準結合成新確定(見附件)。
作價補償標準為動態管理,根據市場變化適時由房產、物價部門提出并報市政府核準后公布。
拆除部分產權住房,實行作價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應按產權比例分攤給房屋產權人。拆除全部產權的視同私有住宅。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均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
第二十二條拆除違章建筑和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也不予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既可原地償還,也可易地償還。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部分,按照同類商品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或通過評估結算。
第二十四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拆遷前糾紛未解決的,市房產部門應當責成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繪圖、拍照,同時向公證機關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第二十五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產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拆遷人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七條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它構筑物的,被拆除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供汽、供水、供電、有線電視、電訊、人防、公廁、垃圾站等有關設施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遷,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定補償。
第二十八條市政建設項目需要拆遷的房屋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所拆除的房屋實行異地安置或一次性貨幣補償。
拆除國家機關、各類國有企事業單位非住宅用房,使用單位應自行安置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統籌安置,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補償;拆除其它非住宅用房,對拆除的建筑物本身由拆遷人按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第二十九條拆除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給被拆遷人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實施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的,應在征用土地時,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房屋拆遷補償。被拆遷村民符合建住宅條件的,按照律、法規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住宅用地審批手續。被拆遷村民不符合建住宅條件的,由拆遷人按本辦法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三十一條拆除房屋涉及到劃撥土地的,其補償費中的土地費由市政府處理。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需要搬遷設備、產品和原材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發設備搬遷安置補償費;對其中因拆遷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必須給予安置。具體安置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一、江西新余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多少,拆遷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哪些行為不予補償?
條例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1)房屋轉讓、分割、贈與;
(2)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3)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4)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三、停產停業的期限如何確定?
(1)采用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從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貨幣補償方式補償的,按照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江西新余拆遷安置流程是什么,拆遷標準明細
1、頒發拆遷許可證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2、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3、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4、進行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二、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做哪些工作
(1)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檔案進行登記。
(3)調查登記工作結束后,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十五日內予以核實并告知申請人。
(4)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5)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工作的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條例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在拆遷安置方面,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安置需要嚴格遵守程序,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合理補償、公平安置等方面。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拆遷安置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實行補償、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征收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范圍和征收補償標準,采取補償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補償標準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用途、類型、面積、位置、裝修標準、使用年限、市場價值、建筑年代、折舊率、損耗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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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春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